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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长沙强迫交易罪分析:强买强卖,什么情况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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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市场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揽业务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以及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判断落在三个位置上:行为方式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交易是否有真实标的与正常需求,威胁手段是否达到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党中央2026年7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强迫消费、劳务碰瓷、恶意索赔列为打击重点;全国检察机关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批准逮捕劳务碰瓷犯罪10件41人、起诉14件71人。文末以文字列出两份对照内容,供逐条核对立案标准使用。本文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其他省份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一、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类型写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里五种情形覆盖的是市场交易不限于商品,也包括经营权

二、强迫交易罪的立案门槛比多数人想得低六个入口任达其一强迫三人以上是次数型入口

三、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看有没有真实交易真实需求与真实服务同一批行为可以分别定性

四、恶意举报也能成为强迫交易的手段反复举报的客观证据停工停产可以折算损失

五、软暴力足以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手段核心是形成心理强制

六、强迫交易罪在涉黑恶组织里的量刑会明显加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统一标准七、强迫交易罪里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界参与时间、职务与次数三条线以交易为名的合法外壳不阻却

八、被强买强卖之后,控告与应对的两条路报案与立案监督被指控一方的三个着力点

九、三个问题决定强迫交易罪的定性走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列了五种情形,立案门槛是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数额1万元以上;有真实交易标的的,落点在这一条而不是敲诈勒索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把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限定为五种,并以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条文由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修改确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条文只列举了强买强卖商品与强迫提供服务两类行为,后三类是修法后增补的。

这一条保护的是市场交易秩序,不是单一的财产权。同一批行为,如果指向的是他人已有的财物本身,评价的可能是敲诈勒索或者抢劫;如果指向的是一笔交易的成交条件,评价的才是强迫交易。这个区分决定了后续的量刑档与追缴范围。

第四项与第五项的表述是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特定的经营活动,范围比商品宽。合伙份额、项目经营权、采伐权、运输线路这类财产性权益,都在其中。湖南长沙办理的一件案件里,涉黑组织强揽的正是项目建设中的土方工程,这类业务在形式上属于服务,评价上按强迫交易处理。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2017年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对该条作了修改。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罪名没有编入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办案中援引的是规定(一)的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条文列了六种情形: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门槛的量级需要注意。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交易数额1万元、违法所得2千元,都已经达到追诉标准。这与多数人对"犯罪"的直觉判断有距离,也是这类案件在实务中被低估的原因。第二款另有一组规则,针对的是投标拍卖、股权资产转让与特定经营活动三类行为,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采用的是情节标准而不是数额标准。

第三个入口不看金额,只看次数与人数。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被强迫的交易对象3人以上,即达到追诉标准。实务中大量以小额、多次方式实施的行为,正是从这一入口进入刑事评价的。



▲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见文末

两个罪名都可以表现为以威胁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违背意愿处分财产,形式上接近。区分的落点在交易本身:对方有没有对涉案商品或服务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对价是否合理,主观目的是获取交易对价还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

如果被害方本来就有采购需求,且行为人实际交付了商品或提供了服务,对价在合理范围内,行为评价为强迫交易。如果被害方没有需求,服务与对价严重不成比例,或者根本没有提供有效服务,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评价为敲诈勒索。

湖南办理的一件案件可以看这个分岔。行为人为获取不公平对价,在退伙协商不成后,伙同他人多次向监管部门重复举报其持有份额的码头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致使企业多次停工停产,企业被迫以260万元收购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二审改判强迫交易罪。改判的理由是: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即合伙份额,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高价转让资产,而不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同一件案件在两个罪名之间摆动,摆动的依据是交易的真实性。

一件案件里同时存在多种事实结构时,不同类型的交易会被分别评价,罪名也分别列出。有真实标的、对价基本合理的那部分交易,按强迫交易处理;没有对价、纯粹以曝光或者举报换取钱财的那部分事实,按敲诈勒索处理。同一份起诉书里两类事实并列,不是定性矛盾,而是事实结构本来就分属两段。



▲ 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区分要点,依据见文末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手段要件是暴力、威胁。其中的威胁不限于肢体暴力,也不限于面对面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恶意举报"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现形式;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属于该条规定的威胁。

判断的边界在于权利行使与要挟筹码的区分。普通、单次的维权投诉属于正当权利行使;把举报、投诉作为要挟筹码,反复施压迫使对方接受交易条件的,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这一步的认定要看举报的次数、频次、指向的内容与时间点,也要看举报与企业停产之间有没有对应关系。

这类案件的证据重心不在肢体冲突,而在客观记录:举报投诉的登记材料与办理结果,企业停产的书面记录与损失核算,双方的谈判与转账记录,以及报警与调解记录。没有肢体冲突不等于没有威胁,取证方向要跟着举报链条走。

反复举报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停产期间合理费用与预期利润可以折算为损失,这一数字同时影响入罪门槛与量刑幅度。前述那件案件里,被举报的企业停产后以260万元收购买方份额,这一金额成为法院认定交易数额的基础。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强度要求低于抢劫罪的暴力。言语恐吓、行为威胁、聚众造势、阻拦离开、滋扰经营场所这类软暴力手段,都可以构成该条规定的暴力、威胁,不要求造成人身损伤结果。

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是否对交易相对方形成心理强制。当面呵斥、围站造势、暗示人身风险的言语、抢拿通讯工具,都会对被害人形成压迫。以赠送小礼品、提供免费体验为名将被害人引入场所,随后以不消费会产生严重后果、阻拦离开等方式要求付款的,同样属于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

湖南办理的一件美容行业案件在规则层面值得参照。行为人以免费皮肤测试为名将79名被害人引至会所,在免费初步护理后,以不购买产品或不进一步处理会导致严重后果、以及阻拦离开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34.5万元。法院认定不属于民事欺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18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件的判罚逻辑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行为是威胁,不是话术。

强迫交易罪自身的第一档最高是三年,但一旦组织性质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会被主罪的结构抬起来。强迫交易在其中往往只算一项,最终宣告刑取决于数罪并罚的结果。

与情节严重不同,情节特别严重至今没有统一司法解释细化。办案中通常综合三方面判断:强迫交易的次数与数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包括是否直接使用暴力、是否致人受伤、是否组织多人、是否长期实施;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包括是否控制当地某一行业市场、是否形成他人不经其同意就无法承接业务的局面。

湖南长沙的一件案件可以看这三个方面同时成立的样子。2013年至2018年期间,行为人以家族关系为纽带,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竞争对手、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有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其中强迫交易6次、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手段上表现为煽动村民到工地阻工闹事、堵门阻工持续一个多月,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拖延;后果上形成当地土方工程没有该组织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不敢承接的局面。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四个评价维度,依据见文末

强迫交易罪存在单位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企业被列为单位被告人的,责任仍在具体的人之间分配。

员工的责任不是一律的。认定是否属于组织成员,实务中通常结合从业时间、职务职责与参与犯罪的次数综合判断。从业时间较长、担任管理职务、参与犯罪达到一定次数的,倾向于认定为明知;入职时间短、社会阅历较少、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认定明知的证据往往不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不起诉处理。

以公司形式运作、签订书面合同、开具发票,这些形式本身不构成阻却。判断的是合同背后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对价、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能力,以及相对方是在什么状态下签订的合同。

企业被动应付强买强卖的,先做两件事:一是把交易与威胁的对应关系固定下来,合同、转账凭证、谈判记录、举报投诉材料、报警与调解记录,都要与具体时间点对应;二是及时报案,避免自行支付"和解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报案、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立案审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路径,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被指控的一方,着力点在三个位置:一是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二是对方是否有真实需求、己方是否实际提供了可对价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威胁手段是否达到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第一项争的是构成要件,第二项争的是此罪与彼罪,第三项争的是罪与非罪。三项都落在具体证据上,都属于可以主张的事实。

第一个问题是交易是否真实,标的、对价、履约能力三样是否都存在。第二个问题是威胁的形式与强度,是单次口角还是反复施压,是有肢体行为还是软暴力。第三个问题是人在其中的位置,是决定交易条件的人,还是执行话术、按单计酬的人。三个问题的答案在合同、账目与举报记录里,也都能争。

与早些年的判断相比,这一条的标准现在清楚了很多。立案门槛写在2017年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里,数额与次数都不高;手段一端已经把软暴力与恶意举报包括进来;与敲诈勒索的界分,落到有没有真实的交易标的这一件事上。定性争对了,后面的量刑与财产处置才有讨论余地。

表一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2017年补充规定修改)。

六种入口之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六种入口之二: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殊三类行为的追诉规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条文由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修改确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表二 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区分要点

被害方有无正常需求:有真实采购或服务需求,且行为人实际履约的,倾向于强迫交易;没有需求、需求系被强加的,倾向于敲诈勒索。

是否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实际提供了有效服务且对价合理的,倾向于强迫交易;没有提供有效服务或者服务与对价严重不相称的,倾向于敲诈勒索。

主观目的与侵害法益:以追求不公平交易对价为目的、侵害市场交易秩序的,是强迫交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侵害财产权的,是敲诈勒索。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标的:存在股权、合伙份额、经营权等真实标的,目的是高价转让的,倾向于强迫交易;没有标的、纯粹以曝光换取钱财的,是敲诈勒索。

手段的认定:暴力程度可以轻于抢劫,言语恐吓、行为威胁、聚众造势、恶意举报等软暴力手段均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威胁。

控告与救济渠道:报案、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予立案的应当通知控告人,可申请复议与复核,并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全国扫黑办统一线上举报平台为12337。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意见。个案结果受证据、事实、地域裁判尺度影响,文中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其他省份可能存在差异。所引案例来自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开发布材料及公开报道,当事人姓名与单位已作化名处理,涉案数额为公开通报数字,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如有具体纠纷,建议线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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