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民间放贷行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以及公司化放贷的责任如何分配。判断落在四个条件上: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数额与对象数量是否达到标准,资金是否来自金融机构。党中央2026年7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非法放贷与网络"套路贷"列为打击重点;湖南省公安机关今年以来共打掉涉黑恶犯罪组织150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0名。有组织地放贷会被认定为恶势力,入罪数额门槛随之减半。文末以文字列出两份对照内容,供逐条核对标准使用。本文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其他省份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一、非法放贷入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与超范围是两类主体
二、四个条件同时成立才够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二年之内十次以上年利率超过36%个人二百万、单位一千万达到标准八成并另有情节
三、资金过桥与职业放贷在定性上并不相同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分开评价过桥资金的利率按实际期间折算
四、放贷资金来自银行的,落点是高利转贷罪银行资金转贷另有专条违法所得五十万即达标准
五、有组织放贷会被认定为恶势力,数额门槛减半数额门槛按五成确定组织性的证据在经营记录里
六、放贷中介与业务员按位置承担责任出资与操盘决定主犯认定接单与放款的业务员
七、非法放贷涉案资金的追缴范围与退赔口径本金与违法所得分开处理退赔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
八、非法放贷案件取保候审与可以从轻的三项事实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是真正的关口可以从轻的三项事实
九、三个问题决定放贷行为是经营还是犯罪
二年内十次、年利率超过36%、个人累计二百万元,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才够罪;涉黑恶认定的,数额门槛按五成确定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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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其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非法放贷入罪的落点。该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把这一项具体落到放贷行为上的是2019年10月2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为法发〔2019〕24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这份意见共八条,第一条即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没有放贷资质的自然人或单位,另一类是虽经批准但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前者对应"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者对应"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这两类的主体,不进入这一罪名的评价范围。
这一区分在实务中有直接作用。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在许可区域与许可额度内放贷,即便利率偏高,评价的也是行政违规与民事效力问题,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够罪不是一个数额问题。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经常性、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任何一项不成立,后面的数额再大也评价不到这个罪名上。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把"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界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第三款另有一条技术性规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借新还旧在计数上不被重复计算,这一点对数额与次数的查证都有影响。
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这类特定对象不在其中。但意见同时规定,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后发放贷款的,以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同时向不特定多人与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仍然按社会不特定对象处理。换一层壳不改变对象性质。
意见第二条设定了一条价格线: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才进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同款还有一个反向的限制,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这条限制的算法在实务中容易被算错。假设一名个人在二年内出借15次,其中11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金额210万元,另外4次未超过36%、金额900万元,据以定罪量刑的只是前11次对应的2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而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把全部15次的1110万元都算进去,量刑档就跳了一级。
数额标准按主体区分: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此外还有三项并列标准: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或者单位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的四档标准分别是个人1000万元与单位5000万元、个人违法所得400万元与单位2000万元、个人对象250人与单位750人,以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意见第三条留了一档更低的入口:数额或数量接近上述起点标准,即达到八成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有两项,一是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是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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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放贷入罪的四个条件,依据见文末
资金过桥是短期垫资业务,用于衔接两笔资金的空档,常见场景是贷款接续周转、房产交易垫资与项目回款衔接。这类业务在形式上与放贷接近,定性上却要分开看,因为决定罪名的是资金来源与业务实质,不是业务名称。
用自有资金反复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并以利息为业,落点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资金来自金融机构、再以更高利率转贷给他人的,评价的是另一条罪名。资金来自社会公众的,还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一笔业务里资金来源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过桥业务的时间短,利息往往按日或按周计。判断是否越过36%,要按实际出借期限折算成实际年利率,而不是看单笔利息的绝对金额。一笔十万本金、七日收取两千元"手续费"的垫资,折算后的年利率是极高的数字,这一步算错,罪与非罪就判断不出来。
北京办理的一件案件可以看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份量。行为人原为贷款中介,为给放贷披上合法外衣,专门从他人手中收购一家典当行,以典当的名义实际从事放贷业务。按实际出借期限计算利率,其中一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共计50余次,金额2亿余元;另一人共计20余次,金额1亿余元。2025年11月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前一人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300万元,判处后一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10万元。前一人上诉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2026年5月21日二审判决,鉴于前一人另行退缴违法所得173万余元,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数额不变。这笔业务里没有暴力催收的事实,两个人都仍然被追究,罪名的基础是资金规模、次数与利率。
资金来源是判断罪名的一条分界线。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这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写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一条,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罪的法定刑分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发〔2019〕24号第六条还处理了竞合: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而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又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高利转贷罪的入口是违法所得,不是放贷金额。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这一点在辩护中的意义是:如果转贷的利差很薄、实际获利不高,即便资金规模很大,也可能不进入这一罪的追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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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与对应罪名,依据见文末
有组织地放贷,评价的就不只是放贷本身。法发〔2019〕24号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该条第二款是一项直接影响入罪的标准调整: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第二条相应标准的50%确定。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的门槛由此从200万元降到100万元,对象数量的门槛从50人降到25人。
同一款还规定,同时具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标准的40%确定。也就是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的门槛进一步降到80万元。这一款把两个从宽入口叠在一起用了,实务中很少见,但条文本身是清楚的。
认定恶势力要看是否有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行为特征。放贷业务中,话术脚本、考核制度、催收台账、通讯录清单、员工分工业绩表,都是认定组织性的材料。这些材料同时可以用于认定责任分层,同一份证据在两个方向上都有作用。
湖南公安今年9月公布的一批案件可以看这个形态。湖南多地公安机关组织1000余名警力,打掉28个涉嫌网络"套路贷"的恶势力组织,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1名。这类组织依托网络渠道,以"空放"、无抵押、低利息为诱饵,在不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情况下诱骗借款人借款,并收取高额"砍头"息、服务费、上户费;借款人逾期后,对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员进行滋扰威胁,并通过辱骂、上门的方式进行催收。放贷与催收在这里是一条链条上的两个环节,两个环节各自对应不同的罪名。
公司化放贷被查之后,家属最先问的是业务员会不会一起被算进去。答案不是一律,而是分层,分层的依据是出资情况、操盘位置、参与时间和个人获利。
认定主犯的事实集中在三处:有没有出资并对全部放贷业务享有分配权,有没有决定放贷的利率与对象,有没有组织话术培训与考核。出资且操盘的人,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的人,责任范围通常限于其出资对应的部分。
业务员一侧的量刑空间由参与时间、是否直接经手放款与收息、个人违法所得和事后态度共同决定。负责贷后催收的业务员,如果同时实施了滋扰、威胁行为,可能被另案评价为寻衅滋事或催收非法债务,罪名与主案的罪名不一致。
湖南办理的一件涉黑专案可以看这个规模。2018年3月,省级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市望城区朱某建、朱某军等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同年5月将案件线索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2019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23人,查实刑事案件44起,涉及17项罪名;扣押涉案资金1.136亿元、汽车8辆;查封不动产17万平方米,冻结股权价值3900万元。以朱某建为首的组织被认定为组织严密、公司化运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放贷在这样一个组织里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成员最终承担的罪名按各自参与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
涉案资金的处理,对企业的存续影响往往大于人身强制措施。追缴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退赔的时间点,是三个可以争取的具体位置。
非法放贷案件中,出借的本金与收取的利息性质不同。利息与各类名目的费用属于违法所得,原则上应予追缴;本金的处理则要看资金流水与出借次数,不能一律按非法经营数额追缴。把放贷金额直接等同于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计算错误。
一审宣判前退缴违法所得,与二审期间退缴,效果并不相同。前述北京那件案件里,二审期间退缴违法所得173万余元的,从七年十个月改判到七年六个月,罚金没有变化。退赔的时点与幅度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是否在量刑建议形成之前完成,以及是否有对应的书面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涉案与案件无关的资金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放贷主体的合规经营部分、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应当与违法所得分开审查,必要时以书面材料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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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资金的追缴与退赔口径,依据见文末
这类案件的程序空间集中在两处: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以及贯穿全程的退缴与认罪认罚。取保候审的条件写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法定情形分别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落在前两项情形的射程内,法律条件本身不构成障碍。真正的关口是社会危险性的评价:一旦同时被认定涉黑涉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会被严格掌握。改变这个评价只能靠事实,靠放贷次数的客观核减、利率口径的重新折算、参与时间与个人获利的证据。
第一项是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那部分次数与金额不计入,这一项直接决定量刑档。第二项是放贷对象中属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的部分,可以主张剔出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范围。第三项是退缴违法所得与认罪认罚,法发〔2019〕24号与刑法第七十五条的罚金规则都为这一项留了空间。三项都落在案卷里的数据上,都属于争得动的事实。
第一个问题是资金从哪里来,自有资金、银行资金、社会公众资金对应三个不同的罪名。第二个问题是出借是否具有经常性,二年内十次是条硬线,贷款延期按一次计算。第三个问题是利率的实际口径,按实际出借期限折算年化,超过36%的部分才进入评价。三个问题的答案都在账目、合同与流水里,也都能通过重新核算得到改变。
与早些年不同,这一类行为的判断标准现在已经写得很具体。法发〔2019〕24号把次数、利率、数额、对象数量四项指标逐条摆出来,涉黑恶情形下的减半规则也写在同一条里。把标准算准,责任分配与财产处置才有讨论的余地。
表一 非法放贷入罪的门槛与档次
行为方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据是法发〔2019〕24号第一条。
经常性: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依据是法发〔2019〕2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利率线: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才进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依据是法发〔2019〕24号第二条。
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400万元以上;个人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者单位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2000万元以上;个人放贷对象250人以上,或者单位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门槛下调的两档:达到上述起点标准八成以上,并有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放贷十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起点标准按第二条的50%确定,同时具有前述八成情形的按40%确定。
法定刑: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表二 资金来源与对应罪名
自有资金,反复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并以利息为业: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法发〔2019〕24号。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一条。
以吸收公众资金为放贷来源:可能另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依据法发〔2019〕24号第六条。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依据同上。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并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认定标准的,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处理;数额起点标准可按50%确定,依据法发〔2019〕24号第七条。
委托他人催收非法债务的:催收行为的定性另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及相邻罪名评价,与放贷行为分别判断。
举报与征信渠道:全国扫黑办统一线上举报平台12337;非法放贷与暴力催收线索可同时向公安机关扫黑办反映。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意见。个案结果受证据、事实、地域裁判尺度影响,文中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其他省份可能存在差异。所引案例来自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开发布材料及公开报道,当事人姓名与单位已作化名处理,涉案数额为公开通报数字,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如有具体纠纷,建议线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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