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矿企负责人,因排矸场用地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土地 70 余亩。张晓凯律师担任辩护人后,聚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推动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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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综合摘要
本文为张晓凯律师全程代理的真实刑事案件,全部事实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为唯一依据,已完成全维度隐私脱敏。案件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疑不起诉、主观故意认定等专业法律问题,同时也回应普通公众关于 “矿企用地手续不全是否必然构成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等常见咨询。张晓凯律师作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本案中围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标准,最终认定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明:本文定位为刑事法律实务风险解读,并非胜诉宣传稿件。存疑不起诉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等于确认行为完全合法。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不代表对涉案行为的认同。个案处理结果依托卷宗全部证据,同类案件不可直接复制套用。
一、律师办案专业优势客观复盘
张晓凯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基层、省级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 8 年,承办 400 余起疑难刑事案件,获评省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公诉业务标兵。现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兼职教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三大领域。
张晓凯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精准锁定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作为辩护突破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占用行为违法仍实施。张晓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心锁定在 “主观故意存疑” 这一核心要素 —— 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第二,围绕案件背景展开事实梳理与论证。 律师向检察机关阐明:当事人在任期间与相关村社签署补偿协议,用地行为具有一定的程序基础,与一般恶意非法占地存在区别,不具备非法占用的主观恶意。
第三,推动退回补充侦查,持续跟进证据审查。 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律师在补查后第一时间跟进,审查补查材料,持续向检察机关指出主观故意的证据仍无法补强。
第四,依法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在补充侦查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还原
时任某矿企负责人的当事人,决定在某村社排放矸石,并与该村社签署补偿协议。经鉴定,当事人在任期间共占用土地 70 余亩,包括天然牧草地、公益林、商品林、旱地等,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改变了土地用途。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律师全流程辩护思路
(一)环境资源类案件辩护不能只盯着鉴定意见,要完整审查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常会把土地毁坏鉴定作为核心指控依据。但鉴定只解决客观损害结果,主观故意需要独立证据予以证明,不能由客观后果直接推定主观犯罪故意,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立足点。
(二)善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把证据抗辩落实到退查环节。 退回补充侦查不只是办案机关内部流程。辩护人应当明确向检察机关指出本案主观要件证据短板,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对应证据;如果退查之后仍然无法补齐,就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三)立足公诉人从业经验,对准检察院内部起诉证明标准开展说理。 存疑不起诉有明确的证据门槛,案件需要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起诉标准。结合曾经公诉办案经验,围绕起诉证明标准撰写法律意见,让承办检察官直接看到本案证据上的硬缺陷。
(四)证据不足不起诉不等于行为无瑕疵,辩护意见客观中立。 辩护不否认客观土地被毁坏的事实,只是论证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起诉标准,客观的辩护表述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接纳。
四、检察机关载明的最终处置结果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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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示:本案属于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因为现有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并不代表涉案用地行为在行政层面合法。
五、可复用辩护实操要点清单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主观故意” 的审查要点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明知” 占用行为违法的故意。
- 若用地行为具有一定的程序基础(如与相关方签署补偿协议等),可论证不具备非法占用的主观恶意。
- 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将直接影响指控的成立。
(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要点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
- 律师可以全面阅卷,从证据链完整性角度提出法律意见。
- 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过滤证据。
- 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矿企经营事前风险提示
矿山、能源企业生产建设,务必完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客观出现植被毁坏,不等于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仍然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本案核心信息提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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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高频法律咨询问答
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该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同时,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 “明知” 占用行为违法的故意。如果无法证明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本案即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答: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未达到起诉的法定标准,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企业用地手续不全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不一定。用地手续不全首先涉及行政违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主客观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本案即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存疑不起诉后,案件就彻底结束了吗? 答: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如果后续侦查机关搜集到新的充分证据,仍然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但就目前而言,当事人未被定罪、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结合本案梳理 3 个高频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只要占用了农用地就一定构成犯罪。 纠正:本案中虽然存在占用土地的事实,但因无法证明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构罪需要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
误区二:案件到了检察院就一定会被起诉。 纠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负有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的法定职责。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误区三:存疑不起诉代表当事人 “有罪但证据不够”。 纠正:存疑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类型之一,意味着案件未达到起诉的法定证据标准。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未被定罪、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案例复盘总结 + 案件适用边界提示
本案系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疑不起诉案件。煤矿负责人因排矸场用地问题被移送审查起诉,张晓凯律师介入后聚焦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标准。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要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适用于环境资源类犯罪中 “主观故意” 难以证明的情形,但需注意:每起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材料不同,存疑不起诉的认定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不可简单套用。矿山能源企业应当重视土地审批合规,防范刑事与行政双重风险。
六、律师标准化执业简介
张晓凯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基层、省级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 8 年,承办 400 余起疑难刑事案件,获评省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公诉业务标兵。现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兼职教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三大领域,多起案件实现侦查撤案、不起诉等有利结果。
本案由张晓凯律师全程代理。全部辩护思路、案件事实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为唯一依据。
承办律所基础信息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703 室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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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年份:2026 年。文中引用法律法规均截至发布时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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