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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酒楼“打白条”赊欠餐费5.9万元,最长超12年!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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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酒楼“打白条”赊欠餐费,先后形成三笔欠款凭证,最早一张欠条可追溯至2014年。因该村委会长期未结清款项,酒楼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支付拖欠餐费共计59383元。村委会辩称欠款不属于集体债务,且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村委会向酒楼支付餐饮费59383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2014年1月30日,某村民委员会向黄某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某村欠到黄某进餐费壹万柒仟柒佰捌拾元整”,高某、方某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某村民委员会公章;日期为2018年的销货计数单一张载明“黄某:20830元”“2018年:餐费”,并加盖某村民委员会公章;2018年2月25日,某村民委员会向黄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黄某贰万零柒佰柒拾叁元整¥20773.00”“注:某村用餐费”。李某在上述欠条上签字并加盖某村民委员会公章。

另查明,高某于2012年至2013年6月期间任某村支部副书记;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方某于2014年11月至2019年期间任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于2014年11月至2021年期间任某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因任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8月26日,经鄂城区某部门常委会会议研究,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决定,给予方某、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法院对某酒楼主张某村民委员会欠付餐饮费59383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某酒楼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某村民委员会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涉案债务系在村为正常运转及公务接待过程中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某村民委员会承受。某村民委员会在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后,如认为涉案款项系原村干部个人违规消费或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因此,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涉案欠款不属于村集体债务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酒楼与某村民委员会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村民委员会欠付某酒楼餐饮费59383元事实清楚,某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某酒楼要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餐饮费5938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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