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江苏无锡的陆勇原本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他经营着针织品出口企业,生意正常做,日子正常过,谁也没想到,一张检查报告突然把他的生活拐到了另一条路上——慢性髓性白血病,也就是很多人后来熟悉的“慢粒”。
这种病以前确实凶险,但进入靶向药时代以后,治疗局面已经完全不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慢性髓性白血病诊疗指南明确提到,伊马替尼上市以后,慢粒患者的长期生存明显改善,大量患者通过规范治疗,生存期可以接近正常人。换句话说,医学上已经有办法把这种过去让人害怕的疾病,逐渐变成一种能够长期控制的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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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题也跟着来了:药是有了,但当年的价格,真不是普通家庭随便能扛得住的。
陆勇当时服用的,就是瑞士诺华生产的原研药格列卫。湖南检察机关后来公布的案件材料写得很清楚,2002年前后,国内正规渠道销售的格列卫,一盒价格大约23500元,一个慢粒患者通常一个月就要用一盒。北京药监部门后来回顾这段历史时也提到,当时一个患者一年单是药费就超过28万元。
二十多年前,一年28万元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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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普通工薪家庭了,就算陆勇自己有公司、有生意,这种药如果一年又一年吃下去,也不是一句“咬咬牙”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慢粒患者吃这个药,不是今天发烧吃三天,病好了就停,而是需要长期规范治疗。每个月两万多,下一盒还没吃完,就得开始准备下一盒的钱。
最让病人难受的地方就在这里。
不是没有药,而是明明知道药在那里,也知道吃了能够控制病情,可每次拿药之前,先得算算家里的钱还够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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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自己就是这样一路吃过来的。
2004年前后,他开始在网上和其他慢粒患者交流病情,还建立了病友QQ群。那个年代不像现在,随手一点手机就能找到疾病社区、线上问诊和患者组织。很多病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非常原始,无非就是医院里互相打听,论坛里发帖子,QQ群里问一句:“你吃什么药?一个月多少钱?哪里能买到?”
谁知道一种便宜点的药,消息很快就会传开。
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陆勇接触到了印度生产的同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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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检察机关后来查明的情况,他最初接触到的印度药,一盒大约4000元。4000元当然也不便宜,可和23500元放在一起,差距已经不是少喝几杯奶茶、省几顿饭那么简单,而是很多家庭到底还能不能继续治疗的问题。
陆勇没有一上来就让别人买。
他先是自己服用,觉得治疗效果不错,随后才把这个渠道告诉病友。随着购买人数越来越多,价格又继续往下降,从最开始的一盒4000元,一路降到了后来2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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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两万多,和一个月几百块,摆在病人面前会是什么感觉,不需要太多解释。
于是越来越多的慢粒患者开始通过这个渠道购药。
这里有件事情必须说清楚。
陆勇后来被很多媒体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这个称呼听上去,很容易让人脑补成他开了个地下药店,从印度进货,再加价卖给国内患者。
但检察机关最后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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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干的事情,说白了就是帮忙。
病友告诉他要多少药,他帮忙沟通,帮忙确认付款,有时再告诉印度方面往哪里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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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病友之间不断互相介绍,最高检后来公开介绍案件时提到,有5个QQ群、上千名白血病患者通过类似方式向印度方面购买廉价抗癌药。检察机关在案件中能够通过银行流水、患者证言等证据逐笔核实的,则是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相关账户购买了价值约12万元的十余种药品。
那既然陆勇没有靠这个赚钱,后面为什么还是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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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出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上。
按照当年的《药品管理法》,药品如果依法应当经过批准进口,却没有获得国内批准,当时会按照“假药”处理。这里的“假药”,和普通人理解的拿淀粉冒充抗癌药并不是一回事。
涉案印度药并不是因为检验发现里面根本没有有效成分,才被认定成“假药”。
它属于当时法律里的另一种情况:因为没有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批准手续,所以被“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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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大家日常理解里的“药是假的”,另一个是“药没有完成国内批准程序”。
这两个概念,当时在法律后果上却可能被放到了一起。
事情到了2013年,又多出了一层麻烦。
病友越来越多以后,大家从国内向印度方面付款很不方便。陆勇为了方便收集病友的购药款再转出去,从网上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其中只有一张真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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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借记卡在相关犯罪规定中同样属于“信用卡”范围。
于是案件里除了药品问题,又增加了一个“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问题。
2013年11月23日,陆勇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他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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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2014年7月,检察机关一度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所以网上经常有人说“陆勇因为帮助病人买药被判刑坐牢”,这话其实并不准确。
他确实被刑事拘留,也被逮捕过,但最终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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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这个案子发生转折的,是检察机关后来对整个行为重新进行了审查。
消息传到病友圈以后,大量患者开始替陆勇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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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群人不是围观网友。
他们是真正需要长期吃药的病人。
他们知道一盒药两万多是什么压力,也知道一盒几百元意味着什么。
检察机关随后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
2月26日,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给出的理由非常关键。
第一,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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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是慢粒患者,其他病友也是购买药物自用的患者,他在整个购药过程中代表的是买方,而不是印度药企的卖方。
第二,他没有靠这件事赚钱。
没有加价,没有收手续费,没有收中介费,帮助病友翻译、付款和联系购药,基本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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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方调查到的证据没有显示患者因为服用这些涉案药物受到身体伤害,多名患者反而证明自己服药以后获得了治疗效果。
至于网上购买他人名义银行卡这件事,检方也没有说他完全没问题。
这确实违反了金融管理规定。
但检方最终认为,他购买的3张银行卡只有1张实际使用,而且目的就是帮助病友支付购药款,没有拿银行卡去套现、诈骗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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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不起诉决定后来之所以一次又一次被人翻出来,不只是因为陆勇个人从被追诉到最终不起诉,而是这个案子一下把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到了所有人面前。
一种药,有疗效,但价格高到很多患者承受不起。
另一种药,价格只有它的一小部分,患者也有人长期服用,可因为没有经过国内批准,又处在监管红线之外。
医生必须遵守诊疗规范,药监部门必须保证药品安全,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办事,可病人面对的要求更加简单——我得先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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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件事情碰到一起以后,问题一下就复杂了。
2018年,《我不是药神》上映,这类高价抗癌药和海外购药问题再次进入全国公众视野,陆勇案也重新被大量讨论。
现实中的政策调整已经明显加快。
2018年5月起,我国对包括抗癌药在内的进口药品实施零关税;国家又通过药品价格谈判、医保准入谈判、集中采购等方式压低一批抗癌药价格。国家卫健委当年公布的数据提到,2016年以来组织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医保目录谈判,39个谈判品种平均降价超过50%;17种抗癌药后来又通过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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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到了2019年,法律本身也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划定了“假药”的范围。
过去那种“未经批准进口,就直接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被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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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不再简单把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直接认定为假药,同时又专门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但已经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如果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新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从此以后国外药可以随便往国内带,更不意味着谁都能公开做海外药品生意。
药品进口仍然有严格的审批、质量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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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的地方在于,法律开始把“这个药本身是不是假药”和“它有没有完成我国进口批准手续”分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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