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和你多说,转过来3万就离。”
这是四川简阳李女士的丈夫陈先生,在她提出离婚后开出的条件。李女士答应了。钱转了,两人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走出大门,陈先生当场反悔:“不离了。”
十天后,他又提了新条件:把你婚前那套房加上我的名字。
李女士也答应了。房本上加了名,两人变成共同共有。七个月后,陈先生离家出走,在网络上辱骂李女士。婚,最终还是离了。但房子和钱,他一样都不想还。
近日,简阳市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陈先生返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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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的婚姻,和一次家暴
李女士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23年,她与陈先生登记结婚。
婚后仅8个月,陈先生对她动手,致其轻微伤。李女士报了警,心凉了。
2023年12月,两人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内,陈先生反悔,不去领证。2024年4月,李女士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想再给这段婚姻一次机会。
2024年8月底,陈先生松口了。他的条件很明确:转账3万元就同意离婚。
李女士转了。9月2日,两人再次申请离婚登记。走出民政局,陈先生当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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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字才离”——一个连环套
反悔之后,陈先生又提了一个要求:李女士婚前那套房,要加上他的名字。
李女士再次让步。2024年9月12日,在离婚冷静期内,她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加名之后,两人又共同生活了大约七个月。2025年4月,陈先生因争吵离家出走,并在网络上辱骂李女士。同年5月,李女士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2025年9月判决准予离婚。
婚离了。但那套加了名的房子,和那3万元,还没有了结。李女士再次走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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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三个“硬伤”,让男方拿不走半套房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房屋系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陈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3万元转账发生在第二次申请离婚登记前夕;房屋加名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的2024年9月12日;加名后双方共同生活仅约七个月,陈先生即离家出走。
法院的判决逻辑很清晰,主审法官概括为三个“硬伤”。
第一,时间短。结婚不满三年,加名后仅共同生活七个月,而且加名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已经走在终结的路上,加名并没有换来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第二,零贡献。房子是李女士婚前全款买的,陈先生没出一分钱。他对房屋的原始取得和后续增值,没有任何直接贡献。
第三,有过错。陈先生家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家暴是法定重大过错,施暴者在财产分配上应当受到减损。
这三个因素叠加,法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具有利用原告挽救婚姻的心理谋取财产利益的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那3万元,法院的定性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特定目的给付”。钱给了,婚没离成,给付的条件就没有成就。收款方应当返还。
最终判决:一、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李女士无需向陈先生支付任何补偿;二、陈先生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得很清楚:加名不等于“分一半的保证书”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记住的,是法官对“加名”的解读。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法律上确实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不等于离婚时必然“一人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再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离婚过错、财产贡献等因素,决定给不给另一方补偿、给多少。
法官的原话是:“加名不是分一半的‘保证书’。短暂的婚姻、零贡献的事实、严重的过错,加上在离婚冷静期内‘突击加名’的不诚信行为,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财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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