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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对5棵5000年以上古树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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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姚尧)9月21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延安市、商洛市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环资委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以及调研了解的情况,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26年9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提出《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2026年9月1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据报告介绍,本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从管理体制、保护管理、养护利用、特殊保护、科技支撑五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在管理体制方面,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工作职责。在保护管理方面,调整篇章结构,突出保护优先,完善古树名木生存环境保护要求,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在养护利用方面,完善偏远地区古树动态监控规定,明确资源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推动古树名木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革命旧址、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针对全国仅有的5棵树龄5000年以上古树名木均在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增设专门条款,对五千年以上古树名木实行特殊保护,安装更加科学完备的保护设施,定期开展生长监测,并对此类古树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科技支撑方面,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植物园等单位开展古树生长规律、养护技术、扩繁培育等科学研究。

此外,草案还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法制委员会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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