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复盘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采购医疗器械,持续供货数年后累计欠付货款36万元。卖方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关联公司并通知买方,新债权人起诉要求付款。法院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发货单即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判决买方支付货款36万元及利息。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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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起,老刘因业务需要,通过微信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采购锯钻、锯片、往复锯、拉钩等医疗器械。每次采购时,双方在微信中明确设备型号、价格和收货地址,乙公司按老刘指示将货物邮寄至老刘本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此后,老刘又通过同一联系人与甲公司建立供货关系,甲公司同样按照老刘的微信指示发货。两公司持续向老刘供货至2024年12月,累计供货金额约66.8万元,老刘陆续支付了约30.9万元,尚欠35.9万元货款未付。
2026年1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对老刘的剩余货款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以乙公司名义向老刘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其债权已转让给甲公司。
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支付两公司剩余货款合计35.9万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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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1.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发货单能否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2.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甲公司,未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生效?
3.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针对本案无书面合同、涉及债权转让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与发货凭证。将2021年以来所有涉及采购的微信对话逐页整理,按时间顺序提取每次下单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和收货信息,与物流公司的发货单、签收记录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交易流水链条,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付金额。
第二,固定债权转让的证据链。整理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向老刘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微信记录,确认债权转让的内容和通知到达时间,证明甲公司作为新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第三,设计诉讼请求。以全部供货金额减去已付款项,计算出欠付货款35.9万元作为本金。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率,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最后一次供货后起算。
第四,应对被告缺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微信记录与发货单的关联性进行举证说明,确保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证据链依然完整、事实清楚。
四、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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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应老刘要求多次提供医疗器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老刘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35.9万元货款未付,事实清楚。
关于债权转让,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已通过微信向老刘发送了转让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老刘发生效力,甲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关于利息,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法院对其主张自2024年12月起按1.5倍利率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利息应从甲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老刘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5.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案例启示
1.没有书面合同不影响买卖关系成立。通过微信下单、电话沟通达成的交易,只要有聊天记录、发货单、物流签收凭证和付款记录相互印证,法院同样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关键是要完整保存每一笔交易的沟通记录和发货凭证。
2.微信聊天记录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核心证据。聊天记录中的商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收货地址,直接对应每一笔交易。要注意保存原始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对话,更换手机时要完整迁移。
3.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其生效。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函件,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但要保留通知到达的证据,否则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
4.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标准,买方拖欠货款的,法院一般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在交易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标准。
5.对方下落不明不影响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失联,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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