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还在公司内部流转,供应商却发来一张仓库照片:“你们让我们先准备的,材料已经买了,现在说不要,损失谁承担?”采购负责人翻开合同末页,发现双方都没有盖章,觉得事情应该还来得及停下来。
以下是一个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遇到这种分歧,我更建议先查清双方究竟确认到了哪一步。末页没有公章,是需要核对的事实,却不足以单独回答合同有没有成立、退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收到”“可以”和“按这个做”,意思可能差得很远
同样一封报价邮件,回复“收到,内部研究”和回复“价格、数量均确认,请按附件安排交货”,体现的意思并不相同。还要看附件版本、此前有没有保留条件,以及回复之后双方做了什么。
可以把往来拆成几个节点:谁发出具体交易条件,谁作出回应,回应是否增加了条件,何时通知对方,以及后续有没有再次确认。不要只截取一句“没问题”,忽略前面还有“等总部审批后再启动”。
民法典允许以不同形式订立合同,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也可以构成书面形式。因此,业务人员说“我们只在微信里聊过,没有正式签合同”,并不意味着这些往来没有合同意义。
但能证明沟通过,也不等于能证明双方已经就交易达成合意。讨论方案、确认样品参数、同意继续报价,可能只对应某个环节。应当把确认对象说清楚,不能把技术认可直接放大成对全部采购义务的认可。
盖章是成立条件,还是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应当把合同中的具体表述找出来。“双方盖章后成立”“双方盖章后生效”“待签署正式合同”,不能不看上下文就一律解释成同一件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时的成立规则,同时也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可以成立。不能只读盖章那一部分,跳过实际履行。
如果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还应核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有关确认书的规定。双方后来是否改变了原有安排,需要根据真实往来与行为判断,不能自行把流程约定抹掉。
成立与生效也应分开分析。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因特别约定或法定要求尚未生效,是另一层问题。公司自己的内部审批,与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批准手续并不相同。仅有一张内部“未审批”截图,通常还需要结合它是否成为双方约定、签约人员权限等事实继续审查。
先备货,不等于对方已经接受履行
供应商在自己仓库采购材料、安排排产,是判断其行为与支出的线索。但“我已经花钱”并不自动满足“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条件。
假设对方尚未收货,也没有接收任何工作成果,只是供应商根据销售预期买了一批通用材料。应进一步核查采购方有没有下达明确指令、是否约定允许提前备货,以及备货究竟属于履行还是单方准备。
如果已经交付部分货物,采购方签收后投入生产,或者双方已经根据确认内容支付、接收款项,分析就可能不同。仍须查清这些行为对应的是样品、试用、小批订单还是争议中的整笔交易,不能由一小批样品当然推到全年采购合同。
我更关注的是双方行为能否对应起来:一方交付了什么,另一方以什么方式接受,接受的人是否有相应权限。仓库照片可以反映库存状态,却不能代替这些事实。
发消息的人,能代表谁作决定
商业沟通常由采购、销售、技术人员推进,但他们各自能够确认的范围可能不同。核对时,可以保存岗位职责、授权文件、以往交易流程、企业邮箱及此前由谁确认订单的记录。
技术人员确认图纸,不当然意味着其有权承诺采购总价;采购人员使用公司账号,也需要结合其职务权限和具体交易判断。与此同时,企业不能仅凭“他没有盖章权限”,就忽略其履职行为及对外形成的实际情况。
涉及无权代理、职务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时,需要分别审查条件。本文不凭一个职位或一段聊天得出责任归属。对大额交易,尤其要把相对方当时知道什么、能够看到什么客观材料一并保留,不能只拿事后补出的内部制度作结论。
还没签正式合同,也可能已有预约安排
双方可能只是表达合作意向,也可能已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后续合同。两者的约束程度需要区分,文件标题叫“意向书”并不能替代内容审查。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对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判断作了具体规定。整理材料时,可以查双方是否明确约定未来签约的期限、能否确定交易主体和标的,以及主要交易内容和后续履行情况。
所以,不能只在“正式合同已经成立”和“双方完全没有义务”之间二选一。如果已经形成有效预约,还需要评估是否违反订立后续合同的义务;具体责任也不能直接照搬一份尚未订立的完整交易合同。
退出前,先分清需要解决哪种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核对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不能认为发一句“取消订单”就当然结束全部义务。若尚处于磋商阶段,也并非每次谈不成都必须赔偿,但应继续核查有没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赔偿责任。是否存在相应行为、对方损失与之有什么关系,都需要证据。不能因为供应商列出了成本,就认定采购方全部承担;也不能因为合同没成立,就断言所有前期行为都无需负责。
发出退出或暂停通知前,可以先明确自己的真实意思、依据和希望协商的事项。已经收到的货物、样品、技术资料怎样处理,也应单独说明。涉及对方已经发生的投入,可以请求其提供形成时间、具体指令及用途依据,双方再核对争议范围。
这类争议中,最有价值的准备往往是一份简明时间线:报价何时发出、条件何时改变、谁作出承诺、备货何时启动、对方何时知道,以及哪些履行已经被接受。每一个节点都连接原始邮件、附件或记录,缺口如实标注。
未盖章的合同不能只看最后一页。把承诺、权限、形式约定和双方实际行为放在一起,才有基础判断合作走到了哪一步,以及现在应当协商终止、处理违约,还是解决磋商中的损失问题。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大额合同争议、企业交易风险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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