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核结果一等再等,但企业的资金链等不起,几百名员工的工资等不起,一座城市的法治环境更等不起。
9月18日,《陈勇评论》公开披露了中国水处理行业知名独角兽企业—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正环保)伪造公章等全套材料非法更换法人代表一案。
金正环保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却出台决议更换了法人代表、解聘了总经理李越彪。而金正环保的控股公司—新生水香港公司的提名函上的“NEWATER HK LIMITED”的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
而且,当地法院一审白纸黑字也认定了伪造,判决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警方立案近一年,2025年12月9日才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事立案之后查办仍无实质推进;法院在判决中明明看见了犯罪线索,却未按规定移送公安;工商登记建立在伪造材料之上、其决议依据已被确认不成立,却迟迟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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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李越彪反映,金正环保不惜铤而走险也要更换法人代表,解聘自己的总经理职务,是因为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发现了董事长张某不少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
2025年1月,金正环保与烟台市莱山区国资完成混改。4月的某个下午,金正环保财务部副部长戴某琳在微信上给原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河发去一份压缩包文件。她后来解释说是“误发”,并恳求杨某河必须彻底删除,不然董事长张某要把她开除。
这份“误发”的文件最终到了法人代表、总经理李越彪手里。里面记录了大量金正环保关联公司的部分流水记录,22个个人账户的卡号、55家关联公司的名单、141笔转账明细、以及一张张写满“配合单位”的资金流水表。
这份财务表让一条持续多年的资金暗道浮出水面:通过供应商加价套现、关联公司无故连环空壳过账、张某亲属同学闺蜜个人账户接盘提现、融资租赁与委托贷款循环倒腾、家族成员高价垄断业务、私人车辆房产挥霍报销……
据李越彪委托的专业机构核算,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及黄某平经手,累计涉嫌侵占金正环保资金9000万元以上。
这不是一份小报的八卦,而是一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重犯罪线索的证据链。
一、供应商的加价变成了个人的回款?
李越彪所指金正环保高管涉嫌侵占资金链的第一站是供应商。
报案材料称,张某通过给供应商增加合同额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涉及总金额约14152万元。其中,黄海建筑集团约2169万元、正大合赢约1480万元、大连华锐约1000万元、深圳瑞升华约500万元等。
加价之后,钱并没有留在供应商账上,而是被迅速导入了指定通道,有些钱在李越彪的提醒下,被国资部分阻止继续支付,但有些已经流入张某亲属个人账户。
最典型的一笔,有供应商负责人的亲笔书面证言:
青岛正大合赢公司董事长石某出具《情况说明》: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安排其白手套黄某平,让正大合赢分多次为其代付货款合计800万元,其中付给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
随后,上海明材与山东万腾又将这笔钱付给黄某平指定的大庆市三家个体工作室和商务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金优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室、大庆市萨尔图区飞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室、大庆市恒元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石某在说明中写道:“后听说此款转给张某父亲张某林账户”。
注意这条路径的每一步:金正环保出钱→正大合赢(张某亲属持股的供应商/关联方)代付→上海明材、山东万腾(无供货的空壳收款方)→大庆三家工作室→张某父亲张某林账户。四层过手,层层无实质业务,最终落袋到张某父亲名下。石某在说明结尾签字:“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并留下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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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彪指张某其弟张某涛及另一关系人宁某共同非法持有供应商正大合赢34%股权
李越彪报案材料还称,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安排其白手套从黄海建筑集团虚增的2169万工程款中,在李越彪不知情情况下,实际从黄海建筑集团拿走约600万元,时间线分别是2024年8月500万元(用于张某妹妹购房款)、2022年承兑汇票200万元中100万元被其转走等。
二、22个个人账户,3337万化整为零
资金链的第二站是个人账户。李越彪报案材料称,通过供应商加价套现的钱,至少有3337万元转入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亲属、同学、闺蜜控制的22个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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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李越彪提供的一份141笔转账明细表显示: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金正环保资金通过多家供应商等以“配合单位”名义,向张某霞、刘某芹、王某、张某祥、初某亿、李某等人密集转款:单笔金额从5万至100万元不等,仅2020年4月18日前的一周内,张某霞账户即收到1001000元、王某账户收到501000元。(部分转账明细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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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彪称,最具说明力的是资金去向的性质:这些收款人都不是金正环保员工,绝大部分也与金正环保没有真实业务关系,却持续、密集、多年地收到公司资金。化整为零,是为了规避大额转账监测;账户分散在烟台、大庆、伊春、淄博、海南多地,是为了切断同一账户的流水关联。
三、55家关联公司,多位“借款人”
资金链的第三站是关联公司矩阵。报案人李越彪整理的《张某侵占关联公司名称及其他信息》列出55家公司,其中包括烟台泽信环保、海南泽信环保、青岛莱金环保、烟台水诺节能、海南通诺节能、烟台新辰环保工程等。
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度集中于刘某芹、李某芝、李某伟、孙某英、杨某萌等张某亲友名下。最扎眼的是烟台新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萌是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司机杨某的妻子。该公司账户余额常年达4000万元以上,2025年7月23日,新辰在被起诉情况下把注册资本从800万元非法骤减至5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杨某萌变更为刘某芹。
据举报人反映:莱山区国资入场后的第一笔异动是2025年1月,莱山区国资平台正大公司入股金正环保后仅三天,一笔500万元在没有任何董事会决议情况下即被张某私自转走、去向不明;
另据同一口径,从莱山国资平台正大公司为金正环保借得的5000万元中,其中约4000万元被转入杨某萌任法人代表的烟台新辰环保,再由新辰环保通过莱山农商行借贷给金正环保:
钱从国资来,经张某司机之妻的壳公司新辰环保过手,又以贷款名义回到金正环保,利差被指落入操作者腰包;另有500万元被转入烟台金适塑业(被指为张某表弟控制的公司)。国资借出的钱,绕了一圈,利息却进了个人的口袋。
报案材料还指称,泽信、水诺、新辰、浦汇等关联公司低价从金正环保真实供应商处购买设备或材料,再高价出售给金正环保及其客户,涉及金额约7129万元;
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通过其闺蜜控制的另外20个个人账户(该账户户名与前述22个收款账户户名完全不重叠)从关联公司以“个人借款”名义占用金正环保资金约1180万元。
如泽信公司向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的妹妹张某借款1201.74万元(已还804.4万元)、其闺蜜黄某平借款1395.4万元(已还1001.54万元),其叔叔张某祥借款124万(已还75.2万);
新辰环保向宁某(关联公司会计,其父亲宁某控股的山东通运投资有限公司与2022年12月占正大合赢股东30.75%,实际未支付费用)借款116万元(已还33万);
联恒管理公司向孙某(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司机)借款312万元(已还114万元)——借款人是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妹妹、闺蜜,出借的是金正环保的钱,还了七,剩下三成“无疾而终”。(见以下资金链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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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委贷、担保——被指使用公司信用空手套白狼
资金链的第四站,也是涉案金额最大的:以金正环保的主体信用为杠杆,借融资租赁、供应链代采、委托贷款、连带担保等金融工具,把公司资产成规模地“倒”出来。报案材料梳理了三条主线:
一是“青岛地铁租赁8806万元→正大合赢→浦汇4284.9万元”路径:以融资租赁之名取得资金,经正大合赢等转手,最终4284.9万元流向浦汇(报案材料指称关联收款方);
二是“蓝海代采→新辰→金正委贷”路径:烟台市蓝海创业投资通过供应链代采名义向鑫旭基付款1520万元、向富元特付款580万元,资金经新辰环保转手,再以委托贷款形式放回金正环保,金正环保为整个链条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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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万福项目瑞升华3330万元→四家公司→新辰2117万元”路径:瑞升华以融资租赁名义取得的3330万元,经四家公司层层过账,2117万元进入新辰,而金正环保为该项目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责任在身,资金却进了张某司机之妻担任法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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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关于供应商借款展期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白纸黑字写明:新辰向青岛鑫旭基金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520万元、向青岛富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80万元,“该笔资金金正环保向新辰借回,用作日常经营使用,故金正环保作为担保方”。
这份路径图被金正环保董事会自己的文件做证明。
借钱的是金正环保董事长张某司机之妻的壳公司(新辰环保),用钱的是金正环保,担保的还是金正环保——所谓“供应商借款”,实为金正环保融资、新辰公司过桥、金正环保担保的闭环,写进了董事会文件本身。
案号(2026)鲁0613执3162号,执行标的1335万元,被执行人新辰环保和金正环保,疑似连带承担,详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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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合赢还有一条分支。正大合赢约34%股权被指已由张某亲属实际持有(工商信息显示张某涛3.75%(其表弟),通运投资30.25%(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关联公司会计宁某父亲))当初约定支付600万元购买该股权,最终分文未付却完成了变更,如今反要强行让供应商把股权交出来。
出资的是金正环保,融资的是金正环保,担保的还是金正环保,最后的股权却归了张某家族——这笔“买卖”的对价,始终没有出现过。
报案材料称,通过此类融资租赁、供应链代采、委托贷款路径,张某一方涉嫌侵占约8502万元。整个链条的设计精巧之处在于:钱从金融机构或城投平台来,金正环保用自己的信用背书,资金最终汇入关联账户,而金正环保账上留下的是担保义务、委贷利息和应付账款。
报案材料还称,2025年8月至12月,张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无担保,在外部反复巨额借入“过桥资金”,最高年利率达73%;2025年9月至10月,又借入5000万元高利贷置换莱山正大对金卓越的借款。以73%的年利率借“过桥”,钱去了哪里?谁在吃息?
高息借贷并非全部“无决议”。2025年4月14日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山东华兆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月息1.5%(年化18%)的议案;4月23日第八次董事会,又通过山东隆复普惠2000万元借款展期(综合利率1‰/天)、向烟台兴融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借款2000万元的议案。有决议的高息借款与无决议的过桥资金先后登场,而这些钱的去向,报案人李越彪称始终未见完整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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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指涉嫌虚列成等利益输送
除了明面上的转账通道,报案材料还指称存在几条“暗渠”:
金正环保关联企业烟台联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张某亲属张某峰、张某宇等发放工资及奖金,而这些人既非金正环保员工也非联恒公司员工;张某峰、张某宇、张某、吕某臻、刘某辉还在泽信公司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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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张某未经董事会同意,与金正环保当时在职的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于某江及某关系人(送干股)成立新疆正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金正环保仅占10%股份。经核实,于某江于2026年2月28日退出,法人代表人变更为郭某,郭某也是金正环保员工。
此外,张某、李越彪二人共同通过香港某基金借款5000万人民币(李越彪也担保了)汇到张某妹妹张某用于购买德国某工业厂房,现在此房产在张某妹妹名下,张某不同意卖该厂房还香港基金借款并据为己有。
六、警方应当对有明确线索的报案进行立案
2025年12月1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受理金正环保高管职务侵占案(控告人张岳皓(李越彪代理律师),案件编号A3706130200002025125001);
12月30日,莱山分局以“需要等待鉴定、审计结果”为由中止立案审查;2026年4月29日,莱山分局又以烟莱公(经)不立字〔2026〕4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决定不予立案。
一边说“需要等待鉴定、审计结果”,一边在没有鉴定、审计结论的情况下宣布“没有犯罪事实”——如果真没有犯罪事实,要等什么鉴定?如果确有事项需要鉴定,那“没有犯罪事实”又从何而来?中止的理由与不立案的结论,在逻辑上无法同时成立。
李越彪不服,向莱山分局申请复议。2026年7月10日,莱山分局以烟莱公刑复字〔2026〕18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作出结论:“经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但是,2025年12月30日,办案单位自己还在说“需要等待鉴定、审计结果”;2026年7月10日,同一单位却认定原决定“证据充分”。证据是什么时候补足的?鉴定、审计的结果在哪里?复议决定书只字未提。
程序并未就此终结,却在原地打转。李越彪于2026年7月22日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市局次日即以烟公刑核补字〔2026〕27号《刑事复核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8月27日,烟台市局再以烟公刑复(核)延字〔2026〕56号《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刑事复核期限三十日,复核期限截止至2026年9月28日。从2025年12月1日受案算起,一个“有没有犯罪事实”的问题,走了十个多月,至今仍在程序之中,没有终局。
根据李越彪提供的大量证据和指控,我们不妨把这条环形轨道完整地走一遍:
金正环保的钱,以供应商加价的方式流出(约14152万元)→经22个个人账户化整为零(3337万元)、经55家关联公司辗转腾挪(7129万元)→再借融资租赁、委贷、担保放大(约8502万元)→涉嫌变成了张某家族的利益。而企业得到的是:多月开不出员工工资、近3亿元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项目烂尾,供应商也被牵扯面临破产。
如果李越彪的指控属实,这就是一场有组织、有分工、有账户(在关联公司无端多步骤的循环转账)、有公司、有工具的资产转移。明显具备有预谋的侵占特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3万元,而报案材料指向的金额是立案标准的几千倍。
2025年11月11日,李越彪曾因为金正环保伪造公章一案向山东省公安厅递交报警信,直言“由于莱山区职能部门受到张某与当地某政府官员错综复杂个人关系的影响,无法推动正常调查”,申请异地办案。
李越彪为该举报向《陈勇评论》提供了大量证据。为了核实李越彪反映的情况,日前,《陈勇评论》按照法律规定前往烟台金正环保公司约见董事长张某,但未获回应。截至发稿前,请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亦未获回复。
刑事复核结果一等再等,但企业的资金链等不起,几百名员工的工资等不起,一座城市的法治环境更等不起。
《陈勇评论》期待烟台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已有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供的相关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案及时立案,把涉嫌犯罪线索形成闭环的最后一站应当是法律。而不是一张延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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