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法院受理「民申」字案件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民申字案号 · 再审管辖 · 上海高院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民申字案号并不出现在所有法院,只有依法有权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才会生成这类案号。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检索同类案件时,通常以民申字案号判断该案是否已进入再审审查程序。需要区分的是,民申字对应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民再字对应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的审理阶段,两种案号代表两个不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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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申字对应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民再字对应裁定再审后的审理阶段。
· 上海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为上海高院与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
· 查不到案号,通常是尚未正式收案或者递交渠道有误。
一、民申字与民再字分别代表什么
民申字是再审申请审查阶段的案号。当事人递交再审申请书,法院正式收案后,案件进入审查阶段,此时生成的案号通常带有民申字标识,例如沪民申、沪01民申。
民再字是裁定再审之后的审理案号。只有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事由,作出裁定再审的决定,案件才转入再审审理程序,案号随之变为民再字。因此查到民申字,只能说明申请已被受理,不能说明案件已经获得再审。
二、上海受理民申字案件的法院层级
上海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三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上海高院受理的是针对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案号表述为沪民申字。两家中级法院受理的是针对各自辖区内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案号分别表述为沪01民申字与沪02民申字。
此外,海事海南等专门领域的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其再审申请的受理法院另有安排,不能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层级套用,需要单独核对。
三、案号能否直接反映案件进展
案号能反映阶段,但不能反映结果。查到民申字,说明申请已被正式收案,法院正在审查;至于最终是否裁定再审,要在审查期限届满、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认。
由于各地法院的案号规则存在差异,同一阶段的案号表述可能不尽相同。当事人查询案件状态时,更可靠的方式是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平台或者承办法官的书面通知核实,而不是仅凭案号字面推断。
四、查不到案号通常说明什么
最常见的情形是申请尚未被正式收案。材料递交到窗口,如果存在缺项或者形式瑕疵,法院会先要求补正,补正完成之后才生成案号。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选择的渠道并非再审申请渠道。通过信访或者申诉渠道反映问题,与依法申请再审是两条不同路径,前者不会直接产生民申字案号。
五、核对案号时的三个动作
第一动作是确认收件凭证。递交材料后应当取得载明收件日期的凭证,该日期在计算审查期限与判断是否超期时都有意义。
第二动作是核对案号与法院是否匹配。收到通知后,先确认受理法院与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之间是否符合上提一级的规则。
第三动作是记录节点时间。收案日期、补正通知日期、听证通知日期应当逐项留存,便于后续查询和跟进。
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生效的,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基层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的,向对应的上海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判断顺序是:先看作出生效裁判的是哪一家法院,再定其上一级法院,并非一律都去高院。管辖判断错误会导致材料被退回。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的裁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实务中复杂案件的审查期常超过三个月。多数申请止步于书面审查,原因是当事人只是重复二审已经提出过的意见,没有指向第211条的某一项事由,或者虽有新材料却无法说明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面审查审查的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全面审理一遍。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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