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和上海中院的再审分工是怎样的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再审管辖 · 上海高院 · 上海中院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判断管辖的第一条规则,是看生效裁判由哪一级法院作出,再审就向它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判断错误会直接导致材料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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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看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不看一审法院。
· 中院二审生效的案件,再审入口是上海高院。
· 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案件,再审入口是上海一中院或上海二中院。
一、一般规则:由上一级法院审查
再审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上提一级。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条规则决定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再审入口,不在作出原判的法院,而在它的上一级法院。
因此,判断管辖不能只看案件在哪个区审理,也不能只看判决书落款的法院名称,而要锁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经过二审的案件,生效裁判是二审判决;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生效裁判是一审判决。两者的上一级法院并不相同。
二、高院与中院的分工对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主要针对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的案件,以及中院一审的案件,再审入口都在上海高院。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主要针对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即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这类案件数量不小,但当事人容易误以为再审一律去高院,方向一开始就偏了。
对上海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管辖另有安排,需要单独核对,不能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规则套用。
三、可以回到原审法院的两种情形
法律规定了回到原审法院的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选择权在当事人手中,但一旦选定,程序上不得随意回转。
实践中是否选择原审法院,需要权衡两点:原审法院对案情最熟悉,调卷与核查效率可能更高;但由同一法院纠正自身裁判,客观上也存在顾虑。通常要结合案件是否指向原审法院的程序争议再作决定。
四、管辖判断错误的常见后果
最直接的后果是材料被退回或者不予受理。立案窗口收案时首先核对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递交法院是否匹配,不匹配的会要求当事人另行递交,案件在形式上就没有进入审查。
第二种后果是时间损失。六个月的申请期限不会因为递交错法院而重新计算,若因往返递交耽误时间,可能直接导致超期。因此管辖判断应当放在撰写再审申请书之前完成,而不是在材料装订之后才核对。
五、递交前的一次管辖自查
自查第一个问题是:本案的生效裁判究竟是哪一份。二审判决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是二审判决;未上诉的,生效裁判是一审判决。
自查第二个问题是:生效裁判落款的法院是哪一家。落款法院确定,其上一级法院随之确定。两步核对完成,递交窗口也就明确了。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管辖判断与期限判断应当同时完成。若发现案件已接近期限届满,即便管辖正确,也应当优先确保在期限内递交,材料可以按规定补正,期限一旦经过则难以回转。
若当事人对管辖确有疑问,可以在递交前向受理法院的立案窗口咨询确认,或者先按最可能的管辖法院递交,同时在申请书中说明情况,避免因犹豫而耽误时间。
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分两级处理。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对应的中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法律允许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实务中应先核验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案号,再确定递交窗口,避免因管辖不符被直接退回。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号(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是否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是否成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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