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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在体育老师的保护下,比赛爬树。新京报记者 李木易 摄
据报道,9月2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十五五”时期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的部署时提出,推行体育运动伤害相关保险,完善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更多的地方围绕学生体育锻炼和学生身心健康加强立法,探索建立尽职免责制度,让学校和家长解除后顾之忧。
当下,落实“健康第一”,已成为教育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变革的重要抓手。为此,教育部提出了“2115”的工作要求。“2”就是每天综合体育活动2小时,“1”是每天一节体育课,“15”是课间休息15分钟。在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各地各校将加强健康学校建设,让学生走出教室、参与运动、强健体魄。
但也要看到,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不仅要有顶层设计的推动、理念的引导和资源的投入,更要有安全保障机制来兜底。现实中,一些学校不敢放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甚至把学生“圈养”在教室里面,根源并非教育理念滞后,而是安全风险的顾虑。
长期以来,社会层面形成了“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认知,部分家长对校园体育意外伤害零容忍。这种“无过错担责”的现实困境,倒逼学校采取保守办学策略,主动压缩体育活动、课外实践空间。正因如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强调“有时间”“有场地”“有师资”之后,特别强调要“有保障”。
令人欣慰的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通过典型判例正在打破固有追责误区。此前,两名小学生课间奔跑不慎相撞受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日常安全教育、课间巡查、风险防控职责,不存在管理疏漏,最终裁定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过错比例自行承担损失。
在地方立法层面,全国多个省份出台专项条例,将校园体育尽职免责、风险防控纳入法治化轨道。《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规定:“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则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涵盖不可抗力、校外突发侵害、特异体质、自甘风险文体活动等5类场景。
这些地方立法实践,让尽职免责从司法个案裁量升级为常态化法律规范,为全国层面完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当然,学校尽职免责制度,并不意味着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责。尽职免责的基础是尽职,只有学校确实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才能免责。因此,尽职免责制度的关键也就在于,形成系统、严谨的学校尽职免责认定框架,通过制度厘清学校安全责任边界,将事故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完善立法之外,健全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也是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要持续完善校园体育伤害保险体系,依托市场化保险机制,把校园意外风险,从学校、家庭两方单独承担,转变为社会多元共担,降低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等的办学风险。
与此同时,观念层面的共识培育同样不可或缺。体育运动本身带有风险,磕碰、擦伤是青少年运动成长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不能简单将运动受伤全部归责于学校管理失职。家长需要尊重体育运动的客观规律,理性看待校园体育意外伤害,不盲目追责、过度维权。
为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强化安全兜底,是一项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完善立法、健全保险、厘清责任、凝聚家校共识,多管齐下织密校园体育安全保障网,才能真正实现学校敢放手、学生敢运动、家长能放心,助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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