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行为人明知携带的手表、饰品超出免税额度,入境时需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为了偷逃税款仍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为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事先将涉案手表、饰品的包装盒、证书等通过快递方式寄往国内,造成“表盒分离”。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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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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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余某某、温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案发,余某某、温某某夫妇为了自用,陆续在菲律宾、阿联酋等国购买了“积家”手表2块、“百达翡丽”手表1块、“宝珀”手表1块、“卡地亚”戒指2枚、“宝格丽”项链1条,“蒂芙尼”钻戒1枚,“范思哲”项链2条等物品。余某某、温某某在明知以上物品入境时均需向海关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二人携带上述手表、饰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进境。为逃避海关监管,二人委托他人将上述手表、饰品的包装盒、证书等通过快递方式寄往国内。经计核,余某某、温某某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6209元。
2022年8月9日,余某某在南昌市收取从境外寄递入境的装有涉案物品包装盒、证书的邮件时被侦查机关查获。同日,温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南昌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二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涉案手表4块、“卡地亚”戒指1枚、“宝格丽”项链1条、“范思哲”项链2条以及部分涉案物品的购买单据、证书、包装盒等。
一审期间,余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30万元,温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17.7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余某某、温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47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余某某、温某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温某某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按照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余某某、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涉案物品并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余某某、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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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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