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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通报4宗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敲警钟!
近年来,我县林业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有力维护全县森林资源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持续释放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切实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法治意识,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县林业局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无证滥伐林木,8人被林业部门依法处罚
近日,惠东县林业局办结一批滥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林某某、朱某某等八名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安墩镇白沙村委径背村小组某地段,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该系列案件线索来源于国家森林图斑核查,经第三方机构鉴定,8起案件涉案林木蓄积合计107.2立方米。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对上述八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六个月内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累计收缴罚款12.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与普法提醒:
本案中8名当事人误认为自有林地的林木可以自行砍伐,忽略采伐许可法定要求,属于典型的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林木采伐实行许可制度,无论林木权属归谁,除法定无需办证情形外,采伐前都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蓄积量实施采伐。森林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随意砍伐林木会破坏水土保持、生物栖息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擅自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不仅要承担补种树木、缴纳罚款的行政责任,一旦涉案蓄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触犯刑法,承担牢狱之灾。如确需采伐林木,请提前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共同守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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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工程施工随意占用林地,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近日,惠东县林业局办结一起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件。岳阳XXXX建筑有限公司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10月在白花镇莆田村委森木坑村某地段堆放隧道洞渣。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0.2762公顷,其中砂石路面0.0176公顷、堆石压占0.2586公顷,涉案地块属省级公益林,已丧失林业生产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县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款14.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与普法提醒:
公益林承担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的重要生态功能,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少施工企业存在误区,认为临时堆放渣土、石料只是短暂占用,不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无论临时或者长期使用林地,只要改变林地原有用途,都必须依法先行办理林地审核手续,不能以施工需要为由随意占用、压占林地。在此提醒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开展施工前应当提前核查地块林地属性,确需占用林地的,务必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堆放建材、洞渣、弃土压占林地,不仅要承担停止违法、恢复植被、缴纳高额罚款等行政责任,若毁坏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还将面临刑事追责。企业应当树牢生态保护意识,严守林地保护法律红线。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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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林地建筑(房、坟等)切勿 “想建就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要担责
近日,惠东县林业局办结一起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谢某某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12月擅自雇请工人,在梁化镇马安岭村委万饭堂村某地段修建房屋。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0.0120公顷(120平方米),属重点商品林。地块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林业生产条件已完全丧失。县林业局依法开展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固定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结合案情,对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案属于较轻档次。县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款0.1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与普法提醒:
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自家范围内的林地就可以随意建房、搭建构筑物。林地受法律保护,无论林地权属归谁,只要在林地上开展建房等建设活动,都必须先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再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建房选址要提前核实土地地类属性,避开林地范围;确需使用林地开展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地上修建房屋,不仅面临停止违法、恢复林地植被、缴纳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毁坏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树立 “先审批、后建设” 意识,守住林地保护法律底线。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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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祭祖烧纸引发山火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担责
近日,惠东县林业局办结一起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政处罚案件。2026年4月,当事人许某某在九龙峰管委会下联村委龙一村小组某地段祭祖焚烧纸钱,引发山林失火,属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次火灾总过火面积1.0008公顷(15.012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0.9691公顷(14.5365亩),受灾有林地面积0.6753公顷(10.1295亩),林地类别包含一般商品林、重点商品林,受灾林木有沉香、桉树、果树等,受灾林木总蓄积量26.8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对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案属于较重档次。县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六个月内在受害林地范围内按照规定补植复绿,处罚款3000元。
法条链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案例评析与普法提醒:
清明、重阳等传统祭祀节点,不少群众仍保留烧纸钱的传统习俗,但山林地区植被茂密、气候干燥,一点火星就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本案就是典型的祭祖用火不慎引发山火的案例,当事人不仅需要缴纳罚款,还必须承担林地补植复绿的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域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提倡鲜花祭祀、清扫墓碑等文明祭扫方式,不烧纸钱、不燃放鞭炮。一旦违规野外用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若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将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守护森林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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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县林业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压紧压实各级林长职责,健全完善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切实巩固绿美惠东生态建设成效,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来源:惠东县林业局
编辑:赖子昀(实习生)
一审:刘艳玲 二审:王德民 三审:余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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