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客户发来一张报价单,问:“你们什么时候换了收款账户?”公司核查后才发现,报价的人不属于本公司,却在账号简介、宣传图片和聊天中使用了公司的名称。对方还说自己是“直营网点”,正在接洽同一批客户。
这是一个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我更建议把权利核查与事实固定同时推进。查有没有注册商标很重要,但不能等查完商标,才想起来保存对方当时怎样介绍身份、怎样引导客户付款。
先看对方到底用了什么
企业全称、简称、字号、注册商标、网站名称和账号名称,可能指向不同的权利基础。不要把所有标识都装进“我们的品牌”这一个词里,也不要只截取两个相同的字,就认定整项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可以按载体分别记录:账号主页用了什么名称,报价单抬头写了谁,聊天中宣称什么关系,合同由谁签,款项准备进入哪个账户。每一处用法,都可能影响判断。
比如,一篇文章客观提到某公司的名称,与商家用该名称向客户报价、声称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只因都出现相同文字就作同样处理。要把名称放回实际经营场景,看它在向客户传达什么身份信息。
没有同名商标,不等于只能忍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及禁止盗用、假冒等行为作了规定。若使用的是企业名称,不能只因公司没有把每一个字都注册成商标,就直接放弃名称权方面的审查。
但简称、字号与登记全称也不能完全等同。对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字号、名称简称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还涉及公众混淆等条件。主张哪一种权益,需要把使用情况和对应证据说明白。
如果涉及注册商标,则应另查权利人、有效状态、核定使用范围和实际使用方式。公司登记名称与商标注册并非同一回事;一份营业执照,也不能代替对商标权属和保护范围的核验。
“有一定影响”和“引人误认”,都需要材料
2025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相关网络经营标识等纳入混淆行为规则,关注是否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商品也包括服务。
所以,仅列一张本公司的登记证明,通常还不足以回答全部问题。围绕所主张的名称或标识,可以整理持续使用时间、经营地域、交易材料、宣传投放和客户认知等能够合法取得的记录,说明相关公众怎样认识它。
同时,要保存对方使用该标识的完整场景。是否突出展示,是否配上相同业务介绍,是否自称关联企业、授权机构或直营网点,都比单独放大某两个字更有解释力。
客户发来的询问、误投的订单、误认身份后的沟通,可以作为核查线索。但应保留原始记录及形成过程,不要要求客户按事先写好的结论作证,也不能为了证明混淆而虚构交易。
新规则也涉及搜索关键词和新媒体账号
现行第七条明确涉及新媒体账号名称等标识,也对将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造成误认的情形作了规定。处理时不能只盯着公司登记名称是否完全一致。
如果线索来自搜索结果,应记录当时使用的搜索词、展示内容、进入的页面和后续跳转路径。不能仅凭某次排序靠前,就推定对方购买了特定关键词;关键词设置、展示方式和主体归属,仍需要进一步核实。
同样,一个账号昵称与公司名称接近,也不是完整的责任结论。账号认证、简介、发布内容、联系方式及交易引导,应当相互对照。是否造成误认、是否存在真实授权关系,都要查明。
保存证据,不只是把图片转进工作群
可以先保留原始链接、账号标识、页面全貌及访问时间,把从主页进入报价、联系方式或付款提示的过程记录下来。截图用于说明局部,完整页面与操作过程帮助解释上下文,两者不要相互替代。
客户提供的报价单、聊天和付款线索,应在合法授权和必要范围内接收保存,注意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不要登录无权访问的账户,也不要把包含客户资料的证据材料当作公开曝光素材。
对容易变化或删除的关键内容,可以根据争议规模、证据易失性等情况评估公证、证据保全等方式。采用哪种工具,都不能自动替代真实性、关联性及完整性的审查,更不能承诺一张截图就足以获得赔偿。
账号是谁的,交易又流向谁
页面展示的企业名称、账号认证主体、合同签约方和收款主体,有时并不一致。应将它们列成对应关系,区分已经查实的事实与尚待核实的线索。
例如,账号由甲运营,报价单盖乙的章,收款账户却属于丙。这些差异值得调查,但不能只凭一个手机号或一笔转账,就把所有主体都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需要继续核对谁实施了哪一项行为、是否有授权及相互关系。
还应检查本公司过去是否有经销、代理、品牌许可或合作安排。授权是否仍有效、范围是否覆盖当前行为、终止通知是否送达,可能直接影响判断。曾经合作过,既不代表对方永远有权使用,也不能被当作从未发生过。
处理路径要和具体诉求对应
希望尽快停止误导,可以在固定已有证据的同时,按平台实际规则提交主体证明、权利材料和具体链接,清楚说明争议内容;是否采取措施,由平台依法依规处理,不能保证提交一次就封号。
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标问题的,可以根据行为和管辖向有关部门反映;需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的,则应核对权利基础、责任主体和证据。平台投诉、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各自解决的问题不同,不能用一次投诉结果替代全部法律判断。
对客户确有必要作出的提醒,应围绕经过核实的官方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收款信息展开。尚未查清的身份关系,不宜直接公开贴上“诈骗团伙”之类标签;若发现涉嫌犯罪的具体线索,应依法提交有关机关核查。
企业名称被他人用于招揽业务,真正需要还原的是客户怎样看到标识、怎样理解身份、又被引向哪笔交易。把这条过程接起来,再选择名称权、商标权或混淆行为的处理路径,往往比只争论“这几个字是不是我的”更有助于解决问题。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企业品牌权益、商誉保护及复杂商事争议。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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