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护士陈佳佳,在岗突发脑出血。抢救10天后离世。人社局一句话: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她留下一个8岁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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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陈佳佳是贵州茅台医院影像科主管护师。从业8年。同事喊她“陈一针”。病人血管难找,别人扎不进去,她回来一针搞定。
这个称呼不是白来的。扎针是护士最基本的活。也是最容易挨骂的活。病人疼了,怪护士。一针没中,怪护士。陈佳佳把这件事做到了极致。
同事说她“一针”,是敬意。病人找她,是信任。
8月4日下午。她在注射室给病人打针。突然头痛剧烈。趴在桌上休息。同事发现不对劲,把她推进CT室。CT显示脑室内出血。
那天她还在上班。人好好的,说倒就倒了。
当天下午开颅手术。术后昏迷。再没醒过来。这10天,她没跟任何人说过一句话。
8月14日晚,救护车把她送回茅台镇老家。到家五分钟后,她停止了呼吸。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9月17日,遵义市人社局出具决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不予认定。
那条规定的原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佳佳从发病到离世,整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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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这条“48小时”红线,不是遵义人社局自己画的。2003年写进条例。至今23年没动过。
当年立法时,医学上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法律层面尚未采纳脑死亡标准。呼吸机也只是辅助手段。48小时,在当时算一个“合理”的抢救窗口。
但今天的ICU里,呼吸机能维持心跳。ECMO能替代心肺功能。一个人脑死亡了,机器还能让心脏跳上几天,甚至几周。
技术在往前走。规则还停在原地。
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其残酷的选择题。家属在48小时内签字放弃,工伤认定大概率能过。家属说“再试试,再等等”,一旦超过48小时,认定就没了。
坚持抢救的代价,是失去工伤保险待遇。放弃抢救的代价,是一辈子的良心债。
多守一天,就多丢一分保障。这不是救人,这是赌命。
几十万和一条命,这道题,本来就不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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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陈佳佳的遭遇不是孤例。规则卡人的事,早就发生过。
最高检今年发布过一个典型案例。跟陈佳佳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吴某平上班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被拒。一路打到最高法。
检察机关介入后查明:吴某平在48小时内已经出现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固定。医生宣布临床死亡是12点08分。
但11点20分时,人就已经“走了”。后面的48分钟,是家属不肯放手,医生在走程序。
最高检的抗诉意见说得很直白:死亡时间不能唯“宣告时间”论。家属持续抢救、不离不弃,是人之常情。
不能因为这份坚持,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最终最高法再审改判。认定工伤。家属拿到92万赔偿金。
这个案子说明,规则不是铁板一块。关键在于怎么解释“死亡时间”。脑死亡算不算死亡,一直是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有的法院认脑死亡。有的法院只认心跳停止。同一个问题,不同法院判出不同结果。
陈佳佳家属现在赌的,就是碰上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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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陈佳佳家属现在面临的,就是这种不确定性。他们可以走行政复议。也可以打行政诉讼。
有律师提到,如果能证明陈佳佳生前没有基础疾病,死亡与高强度工作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工亡是有空间的。
但“因果关系”这四个字,在法庭上太难证明了。
更根本的问题不在这一个案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十五条把“突发疾病”纳入视同工伤,本身就是一种扩大保护。但“48小时”这个限制,原本是防止无限扩大。现在却变成了卡人的工具。
有评论说得直接:延长抢救时间,并没有改变“因工作遭受伤害”这个事实。凭什么因为家属多守了几天,工伤就没了?
陈佳佳的母亲说,女儿每年体检,没有基础疾病。工作太忙太累,据其母亲陈述,晚上还被医院叫回去上班。
一个健康的30岁女性,在岗位上倒下,抢救10天走了。然后人社局告诉她母亲:因为你女儿多活了8天,所以不算工伤。
多活的8天,是家属不肯放手。可在规则眼里,这8天成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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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仁怀市卫健局回应说正在处理。家属有60天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起诉。
但不管结果如何,陈佳佳8岁的儿子已经没有妈妈了。
规则是用来保护人的,不是用来惩罚善良的。
让家属在“救人”和“拿钱”之间做选择,这条规则,已经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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