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这起案件看得人五味杂陈:一名男子输液结束之后,经医院同意,在留观室临时休息,随后选择自缢身亡,警方已经排除他杀。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张口索赔86万余元,要求医院承担四成责任,一审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诉求,如今案子进入二审,开庭之后还没有宣判。抛开失去亲人的悲痛不谈,这件事折射出当下一种很现实的社会不良风气:不管道理站不站得住脚,先起诉索赔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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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心态背后算得是一笔十分直白的账:打官司索赔几乎没有什么代价,可一旦侥幸胜诉,就能拿到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赢了就大赚一笔,输了最多就是诉求被法院驳回,自己损失微乎其微,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被告和司法系统。就拿本案来讲,男子属于自主结束生命,医院只是出于好意,应患者本人请求,免费把留观室给他临时歇脚,一审判决书将其定义为“好意施惠”,输液完成之后诊疗关系本就已经结束。医院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留在院内休息的人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盯着,自杀这种主观极端行为,本就很难靠巡视完全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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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亲人骤然离世,悲痛难以释怀,总想找一个责任主体来安放这份痛苦。但情感归情感,法理归法理,悲痛不能直接等同于别人必须赔钱。家属上诉坚持认为,患者剧痛之下属于非理性自伤,医院不作为给悲剧创造了条件,可一个成年人拥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身体难受完全可以主动呼叫医护人员求助,从留在留观室到出事一个半小时,他始终没有向医护发出求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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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纠纷都陷入这套逻辑:出事之后先找一个有钱的机构、单位当索赔对象,至于对方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整件事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倒放到次要位置。很多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提起诉讼,寄希望于调解施压、同情分,迫使对方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掏钱了事。
这种“保底式索赔”,伤害的绝不只是被起诉的医院。医院要抽调人员应诉,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官司;司法机关也要投入法官、庭审资源来审理本不该发生的纠纷,白白消耗公共司法资源。长此以往,还会形成错误的社会导向:好心提供便利反而惹上官司,以后医疗机构遇到类似情况,干脆直接拒绝让患者临时休息,不再愿意行方便,最后吃亏的反而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当然保障每个人起诉维权的权利,遭遇真正的医疗过错,家属理所应当站出来追责维权。但维权不等于漫天要价,更不能把诉讼当成一场稳赚不赔的赌博。悲痛值得共情,是非更应当分清,不能让“人死就要有人赔钱”的惯性思维,绑架法律评判的标尺,也不能让善意,一次次为非理性索赔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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