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公共场所小型游乐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要担责吗?无证经营游乐设施的游乐摊主是否也要赔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电动玩具车撞人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未设安全通道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无过错不担责。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24日晚,朱某在昌乐县某广场散步时,被未成年人陈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后方撞倒,造成腰骶横突骨折,住院治疗9天。事故发生时,陈某刚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朱某伤情不构成伤残,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案涉电动玩具车由刘某某对外经营,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在广场设置专用游玩区域、隔离设施,游乐车辆与广场行人混行。朱某出院后将陈某及其监护人陈某某、邓某某,以及玩具车经营者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0669.88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经核算,案涉事故造成朱某合理损失共37381.89元。后法院判决陈某的监护人陈某某、邓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29905.51元;经营者刘某某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7476.38元。赔偿费用优先从陈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该案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各义务人均主动履行全部赔偿款项,案件顺利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存在监护人和经营者两方责任主体。为什么都判赔?为什么一个80%、一个20%?两个问题说清楚。
01
孩子闯了祸,家长为何要承担80%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辨识避险能力不足,驾驶玩具车撞击行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未尽充分教育、看护义务,放任孩子在人流密集区域驾驶游乐车辆,对损害发生过错较重,因此承担80%主要责任。“孩子年纪小”不是免责牌,家长“人在现场”不等于已经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02
无证摆摊的经营者,为何要承担20%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虽未办理经营执照,但“无证”不等于“无责”,其在公共广场投放电动玩具车开展经营,却未划定专用通道、未设置隔离设施,造成游乐车辆与行人混行,为事故发生创造条件,过错相对较轻,故承担20%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广场、夜市、集市露天游乐项目日益增多,地摊经济在丰富群众休闲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无证经营、缺少安全隔离、人车混行等现实治理难题。该案裁判不仅对案件当事人定分止争,也对社会公众、游乐从业者形成双重指引:
面向广大家长: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因场所、活动的娱乐性质而免除。放任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监护人将面临真金白银的赔偿。
面向游乐经营者:新兴地摊经济不能以“无证”为由逃避安全保障义务。经营游乐设施,必须设置专用通道、隔离区域,做好风险管控,否则一旦出事,法律不会因为小本经营就网开一面。
本案也提示:露天公共场所游乐项目不能“一放了之”,需压实经营主体安全责任,强化现场规范管理,从源头减少此类人身伤害纠纷。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家长多一分看护,经营者多一分规范,多方协同发力,方能共同守护好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来源: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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