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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受害方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可分别获得双重赔偿,不因已获一方补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3)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不得重复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间接项目可以分别获得侵权方和用人单位的赔偿。
【关联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关系】
毛某 → 某公司:事实用工关系(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系进城务工农民,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毛某 → 李某(肇事司机):侵权责任关系(交通事故侵权赔偿)
肖某2(死者之子/继承人) → 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
【原告诉请】
肖某2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其生母毛某因工亡依法应获得的丧葬补助金约4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88万,共计约92万元。
【被告答辩】
某公司辩称:毛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向原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1)2021年3月,毛某在某公司从事餐饮等工作,约定月工资约23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2021年11月28日,毛某步行途经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毛某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3)肇事者李某赔偿肖某约25万元,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另案判决李某赔偿肖某2因交通事故致毛某死亡的损失约64万。
(4)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约4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88万共计约92万整。
【法院认为】
某公司提出不向肖某2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伤亡职工和人身侵权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不因基于其中一种身份先行获得一方补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裁判结果】
(1)某公司向肖某2支付毛某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88万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2)驳回肖某2的其他仲裁请求(丧葬补助金已在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赔偿,不支持重复主张)。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其他】
(1)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二审程序,历时约两年。
(2)毛某出生于1963年8月16日,2021年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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