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秦某故意伤害一案》详情。
被告人秦某(1970年出生)和被害人某甲是父子关系。2026年3月14日13时许,秦某在广东东莞市,因工作琐事与某甲发生争吵,见某甲砸家里东西,便殴打某甲,还用1把小刀刺伤某甲右胸部,后某甲母亲拨打120电话求救,并将某甲送往医院治疗。
2026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大岭山镇大塘村富塘街五巷92号抓获秦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某甲对秦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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