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交往实践当中,一类令人警惕的现象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同一笔交易、同一组法律事实,民事程序已经作出生效裁判,认定双方属于合同经济纠纷,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而后刑事程序另行启动,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完全相悖的事实认定,将原本的民事违约升格为刑事诈骗。无锡李先生胜诉之后反被刑事立案、深圳土地合作纠纷案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又启动刑事追诉,还有相关控告材料反映的民案败诉后转而启动刑事追责的个案,都折射出同一个严肃命题:当刑事程序径行否定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被撼动的不只是个案当事人的命运,更是整个司法裁判的信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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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是契约精神与诚实守信原则。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开展合作,相信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能够定分止争,发生争议之后,把矛盾交给法院,期待通过民事诉讼厘清是非、划分责任。可是,如果一方在民事诉讼当中败诉,或者民事判决的执行达不到自己预期,就转而寻求刑事报案,试图借助国家侦查、公诉的公权力,把债务纠纷包装成诈骗犯罪,实现 “以刑化债” 的目的。如此以刑化债,如何坚守合同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市场主体会产生强烈的不安:一纸民事生效判决,到底能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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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价值取向本就各有不同。刑事诉讼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尺,重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重在厘清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并不绝对排斥刑民结论存在差异,但如果针对同一基础事实,在没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没有撤销原有生效民事判决的前提下,直接通过刑事诉讼全盘推翻民事已经确认的合同效力、交易性质,就会出现两份司法文书互相打架的局面。刑事程序可以如此推翻生效民事判决,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稳定性何以维系?生效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将被虚化,市场主体对合同效力、司法救济的预期也会随之崩塌。
当然,并非所有刑民结论不一致都属于错误。如果民事判决本身是虚假诉讼形成,或者后续发现全新完整证据足以证明本来就存在刑事犯罪,应当依法通过再审纠正民事裁判,再开展刑事评价。现实中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种情形:民事救济渠道完全畅通,当事人本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却放弃民事执行路径,转而推动刑事立案,利用刑事强制措施、追诉压力向交易相对方施压,把刑事程序变成实现民事利益的工具。最高检多次强调,要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其现实针对性正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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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锡的案例可以看到,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全部民事胜诉,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向异地公安报案控告诈骗,办案机关多次跨省开展侦查传唤,历时三年多才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当事人虽然拿到撤案文书,但几年间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名誉受损,民事判决的执行长期停滞。类似的纠纷提示我们,一旦立案关口失守,侦查权、刑事追诉权被不当启用,即便最后能够撤案,当事人遭受的人身、名誉、财产损害,往往已经难以挽回。
纠错不等于案结事了。此类案件即便最后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也不能简单撤案了事,必须对参与制造冤错案件的全部环节,包括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枉法裁判等进行全程问责,方能遏制类似悲剧重演。不能只纠正最终结果,而放过前面各个环节出现的程序偏差。只有厘清每一个环节办案人员的履职情况,区分认识偏差与滥用职权,对滥用立案侦查权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严肃追责,才能够形成制度震慑,防止同类现象反复上演。
守住刑民边界,本质上就是守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刑法具有谦抑性,它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不应当越过民事法律,提前介入本属于合同违约、商事争议的范畴。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核心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纯以最终没有履约,就倒推构成诈骗。交易过程当中的资金调度、履约瑕疵、谈判博弈,很多都属于商业风险,应当交由民事法律去评价调整。
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裁判的可预期性。市场主体愿意签合同、做交易,是相信发生矛盾之后,有中立的司法给出终局答案。如果生效民事判决可以被刑事程序随意绕开推翻,合同就失去制度铠甲。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恪守法秩序统一原则:如果要否定一份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应当优先通过再审等民事救济途径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另起一套刑事程序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
总而言之,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它要求立案环节严格把关,侦查环节审慎甄别,审查起诉环节守住罪与非罪的界限,审判环节理顺刑民裁判之间的逻辑关系。既不能放纵真正的经济犯罪,也不能让公权力沦为个别当事人讨债的工具。唯有民事、刑事两套程序各司其职、互相衔接,不越位、不替代,才能维护司法裁判的信用,守护契约精神,给市场稳定可靠的法治预期。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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