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经修改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二条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第三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为个人自用物品且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雪茄通过拆分订单、更改境内收货地址的方式伪装成个人物品申报进境,向海关申报时还低报价格。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并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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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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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卢某杰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杰多次从香港某某公司网站订购雪茄,在香港某某公司的配合下,通过拆分订单、更改境内收货地址、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普通货物申报进口的雪茄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通过邮递快递渠道走私进境后在内地销售牟利。
经核定,卢某杰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雪茄共计48798支,偷逃税款达人民币526.170738万元。
2023年1月10日,海关侦查人员确定卢某杰具有走私雪茄的重大犯罪嫌疑后前往卢某杰的住处找到卢某杰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卢某杰的住处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和提取相关证据。
案发后,卢某杰向海关部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卢某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超过自用范围的雪茄采取拆分订单、更改境内收货地址、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卢某杰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虑到卢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卢某杰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卢某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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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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