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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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会以为只要最终法院改判无罪,此前被采取的所有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监视居住,都可以一并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的,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丛某某申请某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不属于实际羁押,法律未规定可以折抵刑期,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主张赔偿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虽然被实施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与采取实际羁押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相比仍有本质差别,且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即国家赔偿的范围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不包括监视居住,且丛某某是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形,故丛某某要求赔偿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某法院不予赔偿并无不当,对丛某某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明确了司法实践统一适用的裁判标准,彻底厘清监视居住赔偿边界:
1. 在本人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不赔
当事人在自己家中执行监视居住,并未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仅属于限制性强制措施,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羁押”范畴,也不可以折抵刑期。因此,即便后续改判无罪,住所监视居住一律不予国家赔偿。本案182天监视居住均在本人住所执行,依法不予赔偿。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赔
若办案机关将当事人带至指定居所、封闭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完全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实质等同于羁押。根据司法解释,该类强制措施可以折抵刑期,案件最终无罪的,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只赔“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无罪赔偿的核心前提是:公民人身自由被实际完全剥夺。拘留、逮捕属于完全羁押,必然纳入赔偿范围。
而普通住所监视居住,仅限制活动区域、出行、会客等自由,当事人仍在熟悉生活环境、自主安排生活,不属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司法机关统一口径:限制性强制措施不赔、剥夺性强制措施才赔。
周军律师提醒,并非所有监视居住都能申请国家赔偿。在本人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属于限制类措施,不支持国家赔偿;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质剥夺人身自由,无罪后可依法索赔。当事人在办理无罪国家赔偿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边界主张权利,避免诉求不当、浪费维权成本。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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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败诉后会发现,原审判决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的情形。
那么,对关键证据采信未阐明理由属严重程序违法,是否应发回重审?
最高院在《黄燕、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对当事人存在重大争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证据,未审查、未评判、未阐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的,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院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是最直接的“看得见的正义"。
一份语言规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对当事人以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行为方式起到参照、指引和教育作用。其中,证据及事实认定部分的撰写在裁判文书中尤为重要。
裁判文书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说理是建立在法院查明并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而认定的事实则是法官基于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即使是推定确认的事实也必须要有证据和依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因此,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纳与否的释法说理,往往成为一个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当事人认同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经本院调卷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所涉证据,包括案涉土地权属来源,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国土局、接管中心的相关函件,案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款收据等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黄燕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且已在庭审时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但一审裁判文书中却未予列明,亦未有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体现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证据且双方争议巨大,法院应在文书中给出明确采信理由。若遭遇原审法院回避关键证据、笼统裁判、无说理判决,当事人可直接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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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败诉后会发现,原审判决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的情形。
那么,对关键证据采信未阐明理由属严重程序违法,是否应发回重审?
最高院在《黄燕、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对当事人存在重大争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证据,未审查、未评判、未阐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的,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院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是最直接的“看得见的正义"。
一份语言规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对当事人以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行为方式起到参照、指引和教育作用。其中,证据及事实认定部分的撰写在裁判文书中尤为重要。
裁判文书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说理是建立在法院查明并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而认定的事实则是法官基于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即使是推定确认的事实也必须要有证据和依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因此,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纳与否的释法说理,往往成为一个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当事人认同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经本院调卷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所涉证据,包括案涉土地权属来源,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国土局、接管中心的相关函件,案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款收据等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黄燕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且已在庭审时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但一审裁判文书中却未予列明,亦未有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体现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证据且双方争议巨大,法院应在文书中给出明确采信理由。若遭遇原审法院回避关键证据、笼统裁判、无说理判决,当事人可直接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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