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经修改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二条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第三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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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因雪茄价值较高,自境外邮寄雪茄很难满足上述限额规定,邮寄的雪茄往往会被海关责令退运。为此,行为人通过使用他人收件地址的方式化整为零将雪茄分批邮寄进境,待包裹邮寄到达海关时以个人邮递物品的名义并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并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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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莫某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莫某杰使用自己的电子邮箱在境外雪茄网站注册账号,选购雪茄等物品后使用信用卡支付货款,并使用自己以及亲友的姓名、电话、地址作为国内收件信息,在境外雪茄等物品包裹通过EMS邮寄到达海关要求申报时,莫某杰为便于通关并少缴税款,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雪茄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雪茄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09865.85元。
2024年4月19日,莫某杰向番禺海关缉私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莫某杰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雪茄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莫某杰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莫某杰自愿认罪;走私进口的雪茄用于自己吸食;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莫某杰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莫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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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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