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业主
因房屋长期空置、不满物业服务等为由
拒交物业费
该消息引起了网友的讨论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公布
判决该业主全额支付所欠物业费
![]()
根据判决书所示
事件经过如下
事件起因
陶某是常州溪湖花园一户联排别墅业主,2021年7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晋陵北路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联排别墅物业费标准为3.5元/㎡・月。
陶某的这套房屋长期空置,自2021年7月1日起便不再缴纳物业费。该业主质疑物管会成立、选聘物业的法定程序,不认可这份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提出小区围墙墙砖脱落、道路破损,物业服务质量不佳等问题,并自称空置房屋门窗遭人为破坏。基于上述理由,陶某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陶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物业费40975.2元以及逾期违约金。
事件经过
一审审理阶段,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武进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考虑到陶某并非恶意拖欠,系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法院支持物业费的诉讼请求,驳回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陶某负担。
陶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中,陶某提出多项意见:一是物管会设立、物业选聘程序违法,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二是房屋空置没有享受到对应服务,小区设施维护不到位,家中财物遭到损坏;三是物业公司未依法公示公共收益账目;四是一审送达程序错误,导致自己无法出庭应诉。
二审庭审,陶某提交声明、物业公司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现场照片、门窗损坏费用清单作为证据;物业公司提交季度工作记录,用以证明已经履行小区物业服务。物业公司2026年1月1日才对已入住别墅下调物业费至1.5元/㎡,该调价不在本案欠费时间段内。
事件结果
常州中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属于街道依法设立的临时机构,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外签约。陶某未能举证证明物管会设立、物业选聘存在违法情形;2026年物业费下调不适用于本案欠费期间,不能证明案涉时段收费标准不合理。
房屋空置、一般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整体性服务,不以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交费前提。陶某提交照片仅能反映小区局部存在维护瑕疵,尚未达到合同根本违约程度;房屋门窗被第三人损毁,属于独立侵权纠纷,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业主享有公共收益知情权,但不能以此对抗物业费缴纳义务。
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相应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常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陶某支付物业费409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上诉人陶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完整文书内容,请点击左下角“原文链接”查看)
#网友热评
![]()
![]()
![]()
![]()
![]()
你有什么看法?
留言一起聊聊吧!
来源:化龙巷综合网友帖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人速看!▲
遇见爱情,就在常州e红娘▲
![]()
找工作,就选常州招聘网▲
点和留言聊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