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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工资到账那一刻,很少有人会去核一笔被扣掉的钱。真正开始在意它,往往是被两句话问住的:一句是看病报销时被告知「这个月没有缴」,另一句是准备买房、落户、办居住证时被告知「缴费记录不连续」。这两句问话背后是同一个制度——社会保险按月计算、按月累计,它不是一道可以事后补的题。
按月这件事从入职就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也就是说,入职第一个月里有两个动作同时发生:单位要在三十日内办登记,此后每月代扣代缴并把明细告诉你。后半句常被忽略——「按月告知明细」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人情。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社保每月交多少,取决于两样东西: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数是分母,比例是系数,两者都不由个人随意决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把基金的去向写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深圳本地的口径由地方性法规补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这条里的两个端点值得记住:下限不是零,而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是无限,而是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收入落在两端之外的部分,不进入缴费基数。
同条例第十二条还给这个数字上了一道程序锁: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基数下限和比例的变化不是内部通知,而是要公开、要备案的。
个人缴费人员还有一个细节在第十四条: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下限的,随缴费基数下限的调整自动变更。按最低档缴费的人因此不必每年重新申报,基数会跟着下限走。
五险各自的缴费义务
五项险种看起来是一笔钱,法律上的缴纳义务人却不一样。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另外两项则完全不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两项个人一分不缴,全部由单位承担——把它理解成「单位统一代缴所以谁交都一样」,是对制度的误读。
深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另有算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另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对个人缴费人员来说,这句可以拆成一道算术题:每个月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里,只有百分之八进了自己的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进了统筹基金,再另加百分之一进地方补充基金。所以「个人账户有多少钱」和「一共交过多少钱」从不是同一个数,前者只反映其中一部分。
断缴与补缴的实际后果
断缴之所以让人紧张,是因为它动到的不是钱,而是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注意这里用的是「累计」而不是「连续」,中间有中断并不必然清零,但年限要够。第二十七条对医疗保险单列了一条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失业保险则卡在缴费年限上。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三项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才有资格,缺一项都不行。
深圳的领取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同样是三项: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第二项和第三项与法律规定一致,第一项则是本地化的门槛——待遇领取地不在本市的,规则另算。
如果单位根本没缴,法律给征收机构的工具是递进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费用时,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钱之外还有代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如果单位连账本都不肯拿出来,缴费基数本身会被推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致使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核定不成,就按更高的基数收——这条规则把不配合的成本算给了单位。
单位不缴时的救济路径
弄清楚找谁,比反复催更有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实际上给了三条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前两条针对的是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属于行政争议;后一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走的是劳动争议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进一步划出了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五)项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第(六)项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这两项的分量在于「不能补办」。如果手续还能补,走的是补办;如果已经补不了、待遇因此落空,损失赔偿才有主张的空间。所以发现漏缴之后,先确认能不能补办、由谁补办,再决定走哪条路,顺序颠倒会把可用的时间耗掉。
把前面几段压成一句话
如果把上面几段压成一句话,那就是:社保这笔账的关键从来不是每月扣了多少,而是记录的连续性、各项险种的义务分配和发生争议时走对哪条路。金额算错了可以纠正,记录断了却未必补得回来,而错过的年限与待遇,法律不会因为你当时不知情就替你倒推。
本文是对公开法律条文的对照梳理,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也不能替代对个案劳动合同、工资凭证与缴费记录的审阅。缴费基数上下限、比例与待遇标准随政策调整,具体以参保地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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