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游客跟随“黑向导”违法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被罚

0
分享至


关于非法进入苍山保护区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6年第五期)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26日6时40分许,高某某跟随网络平台上“黑向导”发布的违规登山轨迹,独自一人从银桥镇绕过值守卡点进入苍山,当天15时许攀爬至兰峰峰顶(海拔3900米,位于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休整过后高某某开始下山,途中因听到疑似黑熊叫声害怕被袭击随即报警求救。


接警后,大理市立即组织公安、消防、民间救援队等救援力量入山搜寻。当晚20时许,救援人员成功搜寻到高某某,为其提供饮食、保暖,检查身体状况后将其安全带离下山。


经调查核实,高某某未经批准私自进入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同时消耗公共救援资源,情节较为严重。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违法。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大理市苍山分局已向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非法闯入会对自然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且区域内地形复杂、天气多变,擅自进入存在迷路、失温、坠崖、野生动物攻击等安全隐患。

请广大游客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如需游览苍山请通过正规渠道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切勿以身试险。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对非法入山行为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72-218820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8月8日,大理融媒发布《 》, 进一步明确苍山分区管控要求,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核心保护区,并对违规组织“采菌游”“探险游”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大理融媒 incentive-icons
大理融媒
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24719文章数 3758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