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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镡佐龙,甘肃成县人。
2025年9月17日,我走出甘肃省武都监狱。刑满释放。罪名:寻衅滋事。刑期:三年六个月。
我坐牢之前做过一件事:把成县中华联合财险的农险骗补问题,用实名举报给了有关部门。
判决书早就写明白了,成县2013年马铃薯保险,五个合作社虚假投保四万五千亩,套走财政补贴85万余元。“不种也保、不种也赔”,投保清册是保险业务员做的,陇南市公司农险部把外县的保单材料拿到成县拼单。这是法院查明的事实。
钱,没人追回来。而我这个举报的人,被判了三年半。
进监狱之后,又发生了一件事:我在看守所和监狱里,从来没有拿到过选民证,没有被告知选举,没有委托投票。我的判决书没有写“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我坐牢,不等于我没了选举权。但三年六个月里,没有人让我投过一次票。
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一个公民依法举报公共资金被骗,本该受保护;为什么最后是我坐在被告席上?
我今天把三件事重新讲一遍,不是要煽情,只是想请新任的省领导,把这三笔账查清楚。
01 第一笔账:85万补贴到底谁拿走了?
2013年,陇南市给成县下达5万亩马铃薯保险任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成县支公司承保。实际投保47823亩,拿着这些“保单”,公司领到各级财政补贴853640.55元。
其中,五个合作社虚假投保45000亩,理赔了326133.85元。
什么概念?等于国家拿钱买了一份“假保险”,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又以理赔的名义把一部分钱分走了。
判决后来追缴了32万余元理赔款,可这85万的财政补贴没有再追。
我问:为什么不追?钱去了哪里?
保险公司做了假清册,要不要负责?市公司农险部把外县的信息拿来拼单,要不要负责?财政的钱被套走了,到底谁来还?
省人大可以调账,省审计可以查账,省政府可以责成追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钱,是全省老百姓的税钱。
02 第二笔账:举报人为什么要坐牢?
我实名举报了,材料寄了,人也见了。最终等来的是刑事立案,是92号判决,是三年六个月。
我举报的是可核查的事:虚假投保、虚假理赔、虚假清册、补贴流失。这些事,37号判决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是编造,我是把判决书上写的事实,往上捅了一步。
可偏偏是这一步,让我成了“寻衅滋事”。
我想请省级政法机关提级或者异地评查我这起案件:一个指向具体资金和具体公职行为的举报,究竟为什么不能进入核查程序?为什么不能被当作宪法第41条的检举权来保护?
如果我的举报不实,请出示结论;如果因为反复寄信、写信被当成“闹事”,我更想问一句:法律保护的“申诉控告权”,到底保护什么?
03 第三笔账:在押人员的选票去哪了?
宪法第34条写得很清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但我三年半的服刑时间里,没有收到选民证,没有被告知选举,没有流动票箱,没有委托投票。
我坐牢,法律没剥夺我投票的权利,可实际执行的机构,把我的票“弄丢”了。
刑满之后,我第一件事就是想把这件事问明白。如果我确实没资格投票,那就请拿出判决书上“剥夺政治权利”那几个字给我看。如果没有,那请还我应有的选举记录和补正说明。
04 写给新班子的话
9月29日,我省选举产生新一届省人大主任和省长。我祝贺两位同志履新。
但祝贺之外,我也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在宪法第41条的庇护下,提出三条请求:
请省人大监督检查:85万农险补贴是否追缴,追缴到哪里,为什么一拖再拖;
请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把成县农险骗补案重新核查,追回财政资金,处理责任机构;
请政法机关:对我这起寻衅滋事案,依法提级评查;对我在看守所、监狱的选举权落实问题,给出书面答复。
我愿意拿出全部材料:37号判决书、92号判决书、终34号判决书、举报信底稿。我可以随时配合调查。
我只是想让宪法里那两个词——检举权和选举权,在甘肃成县,真正管用一次。
05 我是镡佐龙
2025年9月17日,我刑满释放。
我实名写下这篇文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看到了这里,希望你能转发。因为每一个关心公共资金、关心举报人命运的人,其实都在关心自己:有一天你发现了问题,你敢不敢实名说出来?你说出来之后,会不会也被送进监狱?你的选票,会不会也被悄悄拿走?
宪法第41条说: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这不应该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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