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系某医院接诊医生,在日常接诊中,偶有遇到临近弥留之际的病患希望乘坐救护车回家、以求“落叶归根”的情况。于是甲某便通过同事乙某等人给“黑120救护车”居中介绍业务,将这类转送需求交由院外的非正规救护车承接,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甲某所介绍的“黑120救护车”存在中途随意加价情况,遂以甲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羁押至看守所,后又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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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有被逮捕的风险后万分焦急,因通过网络搜索到许多我办理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取保案例,遂慕名前来咨询并委托我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甲某,通过向甲某逐项核实其参与介绍的每一个环节之后,我作出判断:甲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黑120”的加价行为,甲某既未共谋、也不知情。
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甲某并不认识“黑120”一方的任何人员,其只是通过同事把病患家属的需求转达出去;在“黑120”进行转送的途中,也不存在由甲某出面与病患家属议价、抬价的情况。
因此,即便“黑120”一方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中途加价(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或者虚构车辆性质、医疗救助手段向病患家属加价收费(可能涉嫌诈骗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也都是“黑120”一方自主决定并独立实施的——甲某既没有参与其中,也没有与对方形成犯意联络,更不知道车辆被拉走之后发生了什么。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共同故意,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某与车辆一方之间存在这样的通谋。
第二,甲某的初衷是为病患提供便利,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甲某之所以愿意居中介绍,根源在于患者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正规“120救护车”收费相对较高,且出于急救资源调度的考虑,正规“120救护车”对部分不符合急救条件、只是希望回家临终的病患并不承接。这些病患家属确有需求,却找不到愿意承接的车辆,甲某的初衷是帮助病患解决“回家”的难题,其主观上并无骗取病患家属财物的目的,与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去甚远。
第三,甲某的行为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想提请注意的是,甲某系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居中介绍业务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容易被误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三万元以上。而甲某居中介绍多笔业务、累计获得的好处费尚不足一万元,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
上述无罪辩点都写入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中并递交至检察院,同时我与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无罪意见,时刻跟进案件进展。
处理结果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观点,依法对甲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甲某成功走出看守所,回到了家人身边。
甲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感激万分,说如果不是律师在会见时把无罪的意见讲透,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其实不够罪,也无法想象自己能取保获释。
办案心得
案件刚刚进入提请批准逮捕环节——这是当事人命运的第一个分水岭: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将在看守所内长期羁押,案件也将沿着有罪的方向继续推进,后续再想改变定性、争取取保,难度会成倍增加。本案我正是抓住了这7天的取保黄金窗口期,用无罪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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