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很多年轻律师刚接触受贿案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把辩护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等着开庭时"一鸣惊人"。
但受贿案件的现实是——庭审往往不是主战场。前置监察调查程序,证据结构以言词证据、书证为主,等案子到了法庭,证据链条基本已经成型。
实际上,真正能改变案件走向的机会,大多都在监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办了多年职务犯罪案件,我的体会是:受贿案件辩护要分三层来打,一层比一层深,能打到哪一层,决定了最终的辩护效果。
第一层:从构成要件切入,先看是不是受贿
拿到案子别急着谈量刑,先问一个根本问题:这到底是不是受贿?
很多案件,当事人并不否认收到了钱,但收到钱不等于受贿。受贿罪成立的关键是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财物和职务权力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没有对价,就不是受贿。
实务中最常见的几个辩点,每一个都可能直接去罪化。
第一个,主体身份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是第一道门槛,很多人却直接跳过了。判断的关键不在编制,而在两点:一是有没有受国有单位委派,二是行使的是公务还是单纯劳务、技术工作。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里,没有委派文件、未实际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市场化聘任高管,就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最多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量刑直接降档。还有村委会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才算,集体自有资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不算。
第二个,款项性质是不是贿赂。
正常经济往来和受贿的区分,是实务中最大的战场。亲友间人情往来、真实借款、合法劳务报酬、正常投资分红,这些都不属于受贿。
怎么区分?看交付背景、金额大小、双方日常往来习惯、是否存在对等给付、有无还款约定、是否及时上交。节日小额人情往来,双向对等、数额在当地正常人情范围内的,不该算。感情投资型的,关键看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具体请托,只是单纯的人情往来,不能直接推定受贿。
还有居间介绍、牵线搭桥,如果只是利用私人关系撮合,没有利用职务权力干预,收取介绍费是民事行为,不是受贿。
第三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成立。
法律上承诺、实施、实现任一环节都算谋利,这是控方逻辑。但辩护逻辑要反过来:正常履职收钱,算不算?
纯粹依法办事、没有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不能简单等同于受贿。不能把"人家送了钱、你也办了该办的事",直接划等号为权钱交易。
事后受财也是一个重要辩点。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钱的,也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事后受财"与"先前履职"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如果只是事后多年的人情往来,没有对应具体请托事项,可以作无罪抗辩。
第一层的核心判断标准:不是否定客观行为,而是论证该行为不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打准一个点,比全面开火有用得多。
第二层:精细化质证,拆解监察证据体系
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的钱权往来,行贿人供述、被调查人笔录、自书材料是控方核心证据。如果第一层定性辩护空间不大,就要转入第二层——证据辩护。
监察证据的质证,和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不能直接套用侦查案件的质证思路。这里有几个必须吃透的要点。
第一,合法性审查是第一刀,也是最狠的一刀。
重点核查留置审批手续、讯问场所、讯问时长,核对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笔录内容和录像是否一致,排查是否存在疲劳讯问、诱导性发问等问题。
很多地方监委的同步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辩护律师要主动申请调取——这是重要的程序抗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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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非不要一上来就喊"刑讯逼供",先从疲劳审讯、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见证人身份不适格这些硬杠杠切入,更容易启动。
一旦排非成功,直接动摇整个案件根基;退一步,即使无法排非,也要削弱证据证明力,让法庭对关键事实存疑。存疑,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二,口供演变轨迹分析,找"剧本式"取证的痕迹。
不要被"多份口供互相印证"迷惑。对比首次笔录和后续供述,如果证人或被告人在后期突然"回忆"起此前模糊的关键细节,而且细节过于吻合——这就是"剧本式"证言的信号。
比对行贿人与被告人供述,从时间、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细节逐一核对,找矛盾点。结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判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关键事实,要明确提出孤证定案风险。
第三,精准核算涉案数额,能减一笔是一笔。
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公诉方习惯把关联事实打包认定,辩护要一笔一笔拆分,对每一笔单独审查是否满足犯罪要件。
重点核减的项目:人情往来部分、未实际获取的部分、已经退还的部分、用于公务开支的部分;区分既遂未遂;利息、孳息是否计入犯罪金额。
审计报告只能认定财务事实,无权作出刑法层面的法律定性——如果审计意见直接认定"非法收受公款",这是越权,必须质证打掉。
能打掉一笔数额,可能直接降档量刑。这是最务实的辩护成果。
第三层:全流程把握,用好量刑情节和程序节点
如果前两层都打不动,就要进入第三层——量刑辩护。但别小看这一层,职务犯罪的量刑情节空间很大,操作得当,同样能拿到实质性的从轻效果。
受贿案件辩护不能只寄希望于法庭辩论,沟通和协商工作要贯穿全流程,审查起诉阶段尤为关键。这是职务犯罪的黄金阶段。
1. 自首和坦白的边界,必须抠细。
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和普通案件不同。
普通案件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的,通常认定自首;但职务犯罪中"传唤到案"不一定认定为自首。
到案经过必须仔细抠——是主动投案,还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到案?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到案,还是未被掌握时主动交代?
留置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才有可能认定自首;留置后如实供述,大多只能认定坦白。但也有例外:在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交代本案事实的,也可能成立自首或准自首。
2. 认罪认罚的时机和策略,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不是必选项。
如果案件定性错误、核心事实有重大争议,盲目认罪认罚会锁死罪名和事实,丧失辩护空间。
但如果定性基本没问题,数额争议不大,认罪认罚配合退赃,是争取从宽最有效的路径。
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就涉案金额认定、从轻情节采信深入交流,争取核减犯罪数额、认定从轻情节,拿到更优的量刑建议。
实务中还有一种"骑墙式"策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律师仍就法律定性或证据瑕疵作独立辩护。既不影响认罪认罚的从宽认定,又保留了辩护空间。
这个策略要提前跟当事人沟通一致。
3. 退赃的时机和范围,也是技术活。
退赃不是越早越好、越多越好。
退赃的时机、退赃范围,会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要区分赃款赃物与个人、家庭合法财产,避免合法财产被不当追缴。
退赃前先算清楚账:哪些是确定的涉案金额,哪些是有争议的;退多少能拿到对应的从宽效果,有没有超额退赔的风险。
盲目全退,反而可能被推定为"对全部指控认罪"。
受贿案件辩护的三层逻辑,总结下来就是三句话:
第一层看定性——紧扣构成要件,从根源上否定犯罪成立;
第二层看证据——精细化质证,击穿监察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第三层看程序——抓住全流程节点,用好量刑情节争取从轻。
职务犯罪辩护,重在前置、细在证据、准在定性。别等开庭了才发力,好的辩护结果,往往在开庭前就已经基本定了。
如果你刚接触这类案件,建议从第二层入手——先把证据质证练扎实,这是基本功,也是最容易出成果的地方。
定性辩护需要更深厚的积累,但证据辩护,只要肯下笨功夫死磕细节,每一个年轻律师都能做好。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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