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有个快递员,他停车救了个摔倒的老人。几个月后,他成了被告。家属告他撞的人,索赔九十二万。理由是:车开过去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这些所谓的非接触因素,把老人弄倒了。这种说法能拿到法庭上打一整年,本身就是问题。
去年六月,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骑着电动三轮车走街串巷。路过一段路时,他余光扫到身后十几米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摔倒了,鼻子上有血,已经干了。他停了车,走回去看,掏出手机打了 120,守着等救护车来,然后接着送他的快递。在他看来,这就是一个普通人顺手做的事。
几个月后,法院的传票找上了他。老人的家属把他告了,说他是肇事者,把老人撞倒了,索赔九十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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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网友的讨论(图源:网络)
李师傅大概也是懵的。他那时才知道,事发路段是监控盲区,老人怎么倒的,没有任何画面。他也是那时才知道,交警早就查过:他的三轮车上没有一点刮碰痕迹,跟老人没有发生任何接触,出不了事故认定,只能出一份证明。家属在病房里一遍遍问老人,是不是被那辆三轮车撞的,老人一遍遍摇头,说不是。
那九十二万也不是随口喊的,家属在诉状里列得清清楚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一项一项加出来的。可这些项目有个共同的前提——得先是李师傅的错。前提没了,清单再长也是白列。
证据摆成这样,家属还是坚持要告。理由相当有想象力:车没碰到人,但车开过去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这些所谓的非接触因素,也可能把老人弄倒。有句调侃就接上了,这老头是万里外的蝴蝶煽动了翅膀带的风吹倒的。玩笑归玩笑,气流、惊吓这套说法,最后没被法院支持——判决书认的是监控、车痕和老人自己的否认,这些非接触因果没站住脚。
一审把诉讼请求驳回了。家属不服,上诉。江门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证据不足以证明开车行为跟老人摔倒之间有因果关系,九十二万,一分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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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出来,李师傅赢了。
更深一层的情绪,是这种做法的零容忍。打一杆子再说,打着了赚,打不着也没损失。告不赢没成本,告赢了白赚一笔,这件事点出了一个比判决书更重的问题:对讹诈的恶人太宽容,零成本所以才层出不穷。有关部门该严格整顿——这话一针见血。
情绪上我同意,法律上却卡得很死。打官司是公民的权利,败诉不等于讹诈。要证明人家恶意,得拿出人家明知不是你撞的还硬讹的证据,而人家一句我们真心觉得是气流吓的,你就很难办。律师也讲了,家属起诉时一分钱没拿到,敲诈勒索的既遂都够不上。所以这些年,讹人的成本几乎约等于零,被讹的好人成本却实打实:李师傅这大半年,跑法院,找律师,跟公司解释,被街坊指点,这一堆账,判决书里没有一个字提。
再看看李师傅这边的账。他停下来,是善意;打了 120,是本分。这份善意的对价,是半年的官司和一身嫌疑。
其实法律早就给好人留了护身符。民法典里写得明白,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叫作好人条款,立法的心思很清楚:不能再让好人流血流泪。条款挡得住赔偿,挡不住官司。人家把状子递上去,你就得应诉,就得请假、举证、等待。法律能保证你最终不掏钱,保证不了你不耗神。该让人肉疼的不是好人,是把善意当提款机的人。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高兴的,是法院这次没和稀泥。没有各打五十大板,没有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一点,干干脆脆:因果不成立,驳回。那套气流惊吓的说法,连认真反驳的必要都没有。这样的判决多一个,下一个李师傅停车的时候就少犹豫半秒。
只是清白还不回来那半年。往后路边再有老人摔倒,十米开外那个骑手会不会停车,没人能保证。法院管得了已经发生的案子,管不了人心里那本刚刚记下的账。
老人摔倒的时候,李师傅停车折返的那十几米,监控没拍到。这案子赢了,赢在证据。至于人心,从来不归法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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