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6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修订印发,是时隔19年的首次全面修订——2007版9章44条,2026版10章49条。本次修订重点回应《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修订、医改深化以及中药饮片代煎等新业态要求,主要变化集中在五个方面:① 新增第七章「临方炮制与临方加工」、第九章「处方点评」两章;② 「保管」改为「贮藏与养护」;③ 删除原第八章「罚则」(第38—40条),改由援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④ 明确代煎服务可委托、责任划分与质量追溯要求;⑤ 细化审方分级处置、处方点评动态监测及结果应用。
阅读提示:红色文字=2026版改动或新增内容,删除线=2007版被删除内容,黑色=两版表述一致。全文依据官方发布原文逐条核对。
图例: ■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说明:
第2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验收、贮藏与养护、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处方点评等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 说明:
第3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贮藏与养护、调剂、煎煮、处方点评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 说明:
第4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 说明:
第5条 〔合并修改〕← 2007版对应:第5条、第6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中药饮片管理。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 说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人员要求
第6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7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设立中药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本机构中药饮片全过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一级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中药饮片日常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 说明:
第7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8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士或经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 说明:
第8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9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验收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为具有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为具有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 说明:
第9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复核、安全用药指导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为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为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处方审核、复核、安全用药指导人员的资质要求,区分二级以上与一级医院。
第10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0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和临方加工人员,应当为具有三年以上中药相关工作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 说明:
第11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1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 说明:
第12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12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尚未评定级别医院的相关人员要求,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三章 采购
第13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3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品种目录和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 说明:
第14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以次充好,严禁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 说明:
第15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5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加盖供应单位公章原始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由法人代表签字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采购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受国家相关保护的中药饮片、原料为进口药材的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应单位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 说明:
第16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6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中药饮片购销合同、中药饮片供应质量保证协议等。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 说明:
第17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17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资质、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中药饮片规格、价格、产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发生变化的,供应单位应提前向医院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经医院评估同意后方可按照要求配送;因上述信息变化不能及时供货或经评估上述信息变化对临床诊疗和医疗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医院应当及时按程序变更供应单位。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 说明:
第四章 验收
第18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18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所购中药饮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19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1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验收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发票;对包装完整性、包装标签与单据一致性、中药饮片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合格的,对中药饮片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执行标准、保质期(有效期)、合格标识、标签、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等逐一登记,注明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并由验收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验收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时需核对相关资质等信息。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验收入库记录应当采用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后不少于五年。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说明:
第20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19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21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20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五章 贮藏与养护
第22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2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条件及设施。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 说明:
第23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3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出库时应检查核对药品数量和质量,填写完整的出库单,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 说明:
第24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规定的贮藏方法、条件为标准,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对贮藏环境(含温湿度)、贮藏设备运行情况和在库中药饮片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记录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 说明:
第六章 调剂
第25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5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 说明:
第26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6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并明确标明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 说明:
第27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27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装斗时应当清斗,严格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28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28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29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29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中药饮片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调配;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况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应当由处方医师确认(“双签字”),调剂人员做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 说明:
第30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0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合格后方可发出。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 说明:
第31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发药时应当根据处方(医嘱)向患者或陪同人员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中药饮片煎煮、服用方法、特殊用法、注意事项等。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发药时的用药交待与指导要求。
第32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31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抽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33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2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饮片,应当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当保存两年以备查。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 说明:
第34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3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依据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专用处方进行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应当保存三年以备查。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 说明:
第七章 临方炮制与临方加工
第35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院可以根据临床需要购买中药材,在本机构炮制、使用。医院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 说明:
第36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应当做好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 说明:
第37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再加工所用炮制方法应有相关规定或文献资料支撑,对仅有文献资料支撑的炮制方法,应当依据文献记载制订炮制工艺和标准。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中药饮片临方再加工(再加工)的规定。
第38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进行中药饮片临方加工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临方加工的条件和设施要求。
第八章 煎煮
(含2007版「罚则」章第38—40条,2026版整章删除)
第39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执行。医院煎煮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可委托具备煎煮条件和能力的机构开展代煎工作。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 说明:
第40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煎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代煎质量保证协议。受托机构对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医院对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加强中药饮片代煎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受托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障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和患者用药安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委托省级中药药事质控中心制定中药饮片代煎质量和服务规范。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代煎服务的质量责任划分、追溯与监管体系。
〔删除〕← 2007版对应:第38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条在2026版已删除)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明:2007版「罚则」章(第八章)第38条,2026版已整章删除。
〔删除〕← 2007版对应:第39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条在2026版已删除)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 说明:2007版「罚则」章(第八章)第39条,2026版已整章删除。
〔删除〕← 2007版对应:第40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条在2026版已删除)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说明:2007版「罚则」章(第八章)第40条,2026版已整章删除。
第九章 处方点评
第41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医院应当依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医院应为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对需要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应提供相应的权限。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制度。
第42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由医院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其他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全行业管理和属地化原则,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中药药事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第三方进行处方点评和业务指导。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处方点评的组织实施主体与频次(每月至少一次、第三方参与)。
第43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应当围绕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中药饮片名称、用法用量、辨证论治、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重点点评味数过多、费用过高的中药饮片处方。医院应当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处方点评的内容、重点与动态监测超常预警。
第44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有关部门和医院应当强化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将其作为对医院和医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医院评审评价、绩效监测以及医务人员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考核评价、绩效分配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45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41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少数民族药饮片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 说明:
第46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42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第47条 〔新增〕← 2007版对应:无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临方炮制:是指按照中医药理论,为提高调剂、煎煮与制剂的质量及效率,满足临床(特殊)需求,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临方加工:是指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方(医嘱),按照传统工艺将中药饮片加工成不同剂型制品的过程,实现用药个体化的专业技术服务。
—(2007版无对应条款)—
▸ 说明:新增临方炮制、临方加工用语含义。
第48条 〔修改〕← 2007版对应:第43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局和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说明:
第49条 〔保留〕← 2007版对应:第44条
2026版(改动/新增标红)
2007版(被删除内容加删除线)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 说明:两版表述一致
来源:医法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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