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雪茄10支,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雪茄20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委托水客,由水客采取人身藏匿、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将雪茄走私进境,进境后再将雪茄交给行为人。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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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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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梁某伟、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梁某伟为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水客”组织者(具体身份不详)将其从澳门订购的200条共20000支古巴产“高希霸”牌短号雪茄烟(10SHORT)偷带进境。“水客”组织者将涉案雪茄烟分散派发给多名“水客”,由“水客”携带货物经珠海市拱北口岸通过无申报通道走私偷带入境,送到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某酒店隔壁档口“宝某商务”内交货并集中存放。梁某伟安排其雇工即高某前往提货,后高某将货物转运至珠海市香洲区某房间内,涉案20000支雪茄烟已全部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并全部收货。其中,梁某伟吸用消耗1000支,截止案发时,尚剩余19000支,已被侦查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房内依法扣押。
经珠海市烟草专卖局计核,认定涉案雪茄烟单价为人民币111.18元/支,侦查部门据此计算出涉案雪茄烟的国内倒扣价格为46.18968元/支。以此作为计税价格,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认定涉案走私20000支雪茄烟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5047.75元。
2023年3月7日,经电话通知,梁某伟、高某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走私经过。同月28日,经电话通知,梁某伟、高某再次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走私涉案雪茄烟经过。
一审期间,高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一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梁某伟、高某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梁某伟、高某与水客团伙分担。
考虑到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梁某伟、高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梁某伟从轻处罚,对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梁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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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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