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5日15时45分,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对炉派出所干警,突然接到报告,一老太太去垃圾箱倒垃圾,发现垃圾箱里有一半新的编织袋,袋内容物似乎有暗红色液体渗漏,遂来报警。
干警立刻赶到现场,见编织袋袋口用塑料绳捆扎得紧紧的,底部果然有大片暗红色淤迹。打开袋子,一颗留长发的少女人头赫然在目……但袋内只有女尸的头部、上肢和躯干,下肢尚下落不明。
次日,下午2时许,鞍山市立山区太平办事处105栋6单元3楼缓步台,有人也发现一编织袋,袋口也用塑料绳捆扎得紧紧的,袋上也有大片暗红色淤迹。由于不是楼内居民放置的,故报告了就近派出所。经检验,此袋内装的正是女尸的下肢。
两只编织袋,系进口的,质地较好,般为粮食部门用来装饲料所用,很明显出自一家。但这两只袋子,虽然是半新,却用得很脏,上面粘附着不少鸡毛、鸡粪便等物。系袋口的塑料绳,则很普通,很常见的,几乎所有的需要捆扎的东西,都用这种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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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炉那个袋内,躯干内脏全部被掏空,只留着骨壁和皮肉。那上肢,或许是作案者嫌其碍事,胡乱塞进腹腔的,而五脏却不知去向。
太平那个袋内,是将女尸的下肢由膝关节处截断,分成4段装入的,故此袋空间更大,重量也较前袋大些。
值得令人分析的是,这些尸块的切割处都呈整齐的断面,规则的刀口,匀称的刀锋运行线,没有任何多余的废刀,以至皮肉和骨胳上,看不到一点斑驳的痕迹和创面。连广见多闻的老法医也不禁连连颔首,频频称道操作者高超精妙的外科技术。
查两处抛尸现场,相距竟达14.5里,横跨铁东、立山两大城区。案犯何以不惜工本,不怕暴露,这样下大气力地转移尸块呢?是一次抛出的,还是两次抛出的?如果是一次抛出,自行车带不了,那就需要进一步查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如是两次抛出,那么,他是就地就近还是别有所图,特别是太平一处的抛尸,有没有针对性?这当中,还直接关系到两大问题,即一个是,案犯的住处及杀人行凶的第一现场;另一个是被害人的住处,特别是与案犯的住处及第一现场的距离。
这样,必须首先搞清楚被害人的身份、家庭等有关情况很快,死者的身份查明了:死者王艳,女,19岁,无业,住立山区自由街,与其父母兄妹生活在一起。此人1985年中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家闲居。但不知是天性如此,还是环境所致,她读书成绩平平,但跳舞却舞姿出众,喝酒酒量颇豪,打扮得风姿绰约,加上真有几分姿色,却也活得开心、快乐。整天总有人请她一块玩乐,所以从不感到寂寞无聊。
虽仅19岁,却早在学校读书时,就开始结交异性朋友,迄今为止,“正式”相处的对象就有两三个。而跳舞、喝酒一起玩过一个阶段的,只能算“男朋友”,还不能划入“对象”之列。至于她有多少异性朋友,都与她进展到什么程度,恐怕无人知道也无法知道个中奥秘。
粗略查一下王艳的接触人员,简直令人瞠目结舌:1985年毕业时,年仅16岁,已“正式”处过两个“对象”,肖某某和蔡某某。在学校里还认有干姐姐、干弟弟数名。毕业后的这几年,始终来往不断的同学、邻居、舞友等男女青年,不下10几名。这些人,大多表现不够好,男的大多因盗窃、流氓被拘留、教养处理过;女的则多数有流氓卖淫和盗窃行为。把王艳放到这些人一起,则王艳的为人便大体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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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走访,得知如下一些情况:案发前一周,几个邻居曾看到王艳与3男1女,在其家附近闲谈过,从他们身边经过的人听到,他们准备一起去地下活动场打羽毛球。那4个人,看年龄与王艳相仿,但面生得很,目击者都不认识。
其姐姐王玲介绍,有一次她在商店遇见王艳打酱油,她欲过去与王艳搭话,却听见一个戴墨镜的男青年喊她,只听男青年亲呢地对王艳说道:“小艳儿,咱俩的事儿你考虑怎么样了?我这边还忠心耿耿等着你呢!”王艳笑而不答,扬了扬手里的酱油瓶,径直向柜台走去。
路上,王玲问她:“这人是谁?是对象吗?”
王艳笑笑,既没承认,也没否认。
目前要紧的是,务必查清王艳被害当天的所有活动,那么,两处报案,一处是25日15时45分,另一处则是26日14时,这样,她25日在13时45分以前的活动,应该全部搞清。
据王艳家人及邻居等人介绍,王艳25日上午的活动情况大致如下:
早8时20分左右,王艳骑自行车去立山医院接嫂嫂出院。但嫂子出院的衣服不够,遂返回家取衣服,约10余分钟后,又来到医院,收拾停当,与其嫂一起回家。
9时10分左右,市里开公判大会,王艳回家安顿好嫂子,便穿着一双红色的塑料拖鞋,信步下楼,准备去看游街示众的罪犯。在楼门口,恰遇邻居张奶奶领着小孙子也去看热闹,两人还互相搭讪了几句。由于张奶奶腿脚慢,王艳说过几句话后,便独自走了。
向游斗车队经过的马路走去的途中,与王艳同住一单元的邻居林某看到了她。当时林某正在阳台上晾衣服。王的同学罗某某也看到了她。罗讲道,她与王艳不期而遇,当时还说了些话,停留了大约10分钟。因罗要回家办事,故没有与王艳一同前往。此时应为9时30分左右。
王的另一同学汪某某和一个邻居程某某介绍,王艳和罗某某谈话时,他们也看到了,时间也相符。特别是程某某,在一个多小时以后,即10时30分左右,他到小卖店买烟时,又一次见到了王艳,王艳当时是独自一人,神态悠闲,没做什么事,好像在随意散步的样子。
这样,假设程某某两次见到王艳、中间空缺的那1个小时是在看游斗的话,那么问题的焦点应该放在10时30分至13时30分这3个小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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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费解的是,两处抛尸现场,对炉距王家4.5里,太平距王家10里,两处相距14.5里,她是如何身首异处却又相距这样远呢?
这里,就有3个现场情况需进一步查明。3现场和2现场,即两处抛尸现场,情况已大致明确,其发现经过也无需一一赘述。唯有这关键的、杀人分尸的第1现场,却一直是个谜。
干警们又研究了尸块情况。就已有的两袋尸块看,在尸体及编织袋表层,肉眼可见沾附有碎片状的蓝色油漆。可判断出凶手用擦过地或门窗的抹布擦尸体上的血,故留下油漆干屑。将这些油漆进一步化验,发现在蓝色下面,还有绿色和红色油漆。
蓝色油漆也有深蓝和浅蓝两种,4种颜色的油漆粘在一起,以蓝色为最多最浓。这些都属普通的油漆,厂矿市场等随处可见。但是,在油漆背面没有发现木纹,背面呈凹凸不平状。这些沾附着的油漆点块,与作案的第一现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管案犯如何精细,在作案时也难免沾染上些现场存留物,而这些,也许就是解开疑难问题的钥匙。
调查表明,曾有多人证实,王艳在10时30分以后,即看完游斗后向北走去了。这个走向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第一现场的准确位置。
通过调查和访问,可以大致推出杀人分尸第1现场的位置了:距王艳家北侧不远的一个地方,穿拖鞋用散步的速度很快就可以到达,不会是很远的地方。该处有可能饲养或短期容留过鸡、鸭等家禽,用粮食部门销售的编织袋买来饲料,空袋子便用来做作案的辅助工具。该处应是独家居住,而且水火等生活设施一应齐全。而凶手,则除了一手熟练的操刀技术外,骑自行车、搬运重物、上下楼等活动,均具有相当速度和力度,所以年龄不会太大,约在20~30岁之间。职业应与经常操刀的行业特点紧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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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虽然关键的第1现场仍未露出它的庐山真面目,但根据专案队的大量工作,已可以确定它的大致范围了。
这神秘的、锁在云雾之中的第1现场,就要露出它的本来面目了。然而,事情却完全没有那么简单。
1个月过去了,专案队召集各路干警研究前段侦破情况,结果却收效甚微。
案情真是扑朔迷离,真有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解之势。
1988年10月20日,座落在临近山坡地带,人烟稀少的鞍山市立山区双山铝制品厂,正在重新规划厂房布局,将原建于院子里的几处陈旧狭窄小厂房拆除,然后依北院墙重新起造一高大宽敞的厂房,以腾出院子中间的空地,供停车和方便职工进行各种活动用。
当拆房工程即将结束时,在房顶上施工的工人突然发现了一双红色的、约有6~7成新的塑料拖鞋。这双拖鞋,坡跟、24公分,样式较为流行,为众多年轻女性所钟爱,穿用者较为普遍。它被塞在墙与屋顶相交的三角形空间内,不拆房是不会被发现的。
当时,工人们都感到很奇怪,是谁舍得将这么好的一双拖鞋丢到这偏僻地方来呢?但是厂领导和保卫人员却猛然想起碎尸案来,其中也有人依稀记得,死者离家至被害时,正是穿的拖鞋。于是,他们很快将这双拖鞋送到了公安机关。
鞋表面已落满了灰土,加上风吹日晒,颜色已显得陈旧。但拭去灰土,仔细观察整体状况,判断其新旧程度及完好程度是不难的。
专案队研究一番后,便请王艳家属进行了辨认。王家主要成员,特别是其姐、其母和与王艳关系最厚的嫂嫂经仔细辨认后,一致否认,此鞋不是王艳穿走的,根据是:王艳的鞋,右脚曾有一根塑料带断过,是其嫂帮助接上的。而这双鞋的塑料带均完好。还有,王艳的鞋鞋面上有一朵铝质小花装饰,而这双鞋却没有,也找不到被人把花揪掉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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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双拖鞋究竟是谁的,又是出于何种目的丢到那里?
从鞋上的灰土及日晒等风化程度看,它被丢弃到那里的时间,应为1个月左右。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应做为重要线索进一步研究。
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春林认为,也不能排除是案犯在做案以后,为消灭罪证将王艳的拖鞋扔到了那里。但匆忙中误将家里其他人穿的,与王艳的拖鞋大致相同的鞋带走了,从而将真正的王艳的鞋留在了自己家中。所以,可以这样认为,这双拖鞋原是罪犯家其他人穿用的,而我们下步的工作,则应围绕这双鞋展开工作,找到这双鞋的真正主人,大概距案犯也就不远了,而在罪犯的家中,还可以找到王艳的拖鞋。
拖鞋的事暂且放下,干警们又开始研究其他物证。结合这些物证,再加上前段工作的情况,已经对一些问题可以做出结论了:
1、第1现场具备上下水道,且房屋较为陈旧。因只有具备上下水道的场所,才能将作案现场的一切遗留物冲洗、排除干净。当然,上下水道也只能冲刷碎屑及液体物质,对较大体积的物件则无能为力,所以案犯才冒险将尸块迅速转移。但他还是忙中有错,忘记或忽视了清洗编织袋。
2、第1现场很可能系独家居住,与邻居等隔有障碍,故其做案时方可肆无忌惮,无人发现。
3、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较为困难。如其是年轻人,姑且论此罪犯虚荣心特别强,看见他人奢侈无度便盲目攀比又无条件解决,便采用其他手段,诸如养鸡或加工鸡等以补不足。
加上这双红色女式塑料拖鞋,目前能掌握的物证只有这么多。虽然这些物证都不是直接的证据,有很大成份还属于干警推断阶段,但这些,已经发挥了它们的巨大作用。它证明,第1现场的地点,范围越来越明确,越来越集中。为案犯画的像,也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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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干警在对重大嫌疑对象王振林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了重大情况。
王家住立山区立山办事处爱群街,距太平抛尸现场约5分钟路程。他家住6层楼的一楼,在楼壁处又接盖了一处偏厦。该偏厦系砖木结构,门窗都很正规,室内分成厨房和卧室两部分,厨房约8平方米,卧室约12~13平方米,有一双人床、桌椅及柜橱。住两、三口人还可以。虽是私家建成的小房,厨房设施却也一应俱全,但看得出来,此房仅有1人居住,屋内凌乱不堪,墙皮斑驳,灰尘遍布,地面长期不打扫,堆满了垃圾、破烂衣服、鞋、袜及烟头、火柴杆等物。
小房前面,有一道围墙,将小房围起来,尚有约20多平方米的空地。一些鸡在院子里活动,随处可见鸡毛、鸡粪。
偏厦内光线较暗,但可以清楚地见到南墙壁,西侧桌上的镜面上以及天棚上,残留着大量喷溅状血迹。提取这些血迹化验,确定正是“A”型血,与王艳血型相同。
在这里还意外地发现了一双鲜红醒目的女式塑料拖鞋。粗粗一看,这双鞋似乎很眼熟,和铝制品厂拾到的那双几乎一样。
小偏厦的主人王振林,其时尚未在家,其姐王雅丽声称,这双拖鞋是她的。
干警先将在铝制品厂拾到的鞋给王雅丽辨认。她端详了一会儿,立刻很干脆地承认这双鞋是她的。过一会儿再将小偏厦拖鞋给她看,她迟疑了一阵子,先说也是她的,后又矢口否认,又说不是她的。但当干警欲将鞋拿走时,她又把鞋夺回去,反复看了一会儿以后,又改口说是她的。问她有几双类似的拖鞋,她闪烁其词,说是好几双换着穿,但语气已不是那么坚决的了。再问她刚才是几双鞋,她想了想,说大概是两双。
而王艳家的情形则大不一样。对铝制品厂拾来的鞋,他们当时就已经全盘否定,能够讲出充足的理由否定它。而对从小偏厦搜出的这双拖鞋,他们则显得很激动。
王艳的姐姐王玲当时就肯定这双鞋正是王艳的。理由是这双鞋在很新的时候就有一根带子断了,因很喜欢它的样式和颜色,故没有扔掉。当时她要给修,但其嫂正巧手头没事,便帮着给修好了。在接断带的时候,她看到另外还有几处小毛病,便一就手全部修好了。所以,王艳嫂子对这双鞋最了解、最熟悉。但王玲也完全可以肯定,这双鞋就是王艳的。
干警当即将王艳的嫂子丰梅从单位接回家中,当场辨认这双拖鞋。经辨认这双鞋是王艳的无疑。
在这起特大强奸杀人分尸案上面的迷雾,正被干警的巨手一点点撕开,下一步的行动,已经很清楚了。
4月11日,王振林被逮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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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林,男,20岁,8年文化,住立山区自由办事处爱群街4委,系中华商店肉部营业员。此人虽年龄不大,却是一个老牌色狼。
1986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振林强奸了哥们儿孙龙的对象石姑娘。
1985年春季约4月的一天,柳姑娘午后去买菜回家的路上,遇到了王振林。王欲行不轨,柳拚命反抗呼救,恰好一位老太太出去倒垃圾,柳才提着腰带逃脱。
最可怜的是汪玉芳姑娘。1988年2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汪去姐姐家串门。当她走到铁东区八卦市场时,还不知道王振林已跟踪她多时了。晚上,王振林将其领到立山一相识的人王家,将姑娘强奸。
这还不算,王振林还威逼姑娘道:“从今以后,你就是我对象儿,不许和别人搞,完事我领你认认咱家门,天天到咱家来。要不听,我就杀了你。”
这姑娘虽文化不多,但传统观念却很浓厚。她知道惹不起城里这样的棍儿,便违心地默认了做他的对象。于是,汪姑娘被王振林霸占一直到被拘审。
此外,此人于1986年2月12日,因光天化日之下调戏、狠亵妇女被治安拘留15天。1986年9月6日,又因殴斗伤人被劳动教养1年。
然后,王振林被捕后每次提审,他却始终装傻充混,不谈实质问题。直到4月27日夜里,又一次提审他时,他见到了熟悉的编织袋等物证,才低下头来,将杀害王艳的经过一一招供:
9月25日上午10点多钟,他于立山浴池洗澡回来,走到鞍钢汽车公司附近时,见到了也在看游斗的王艳。他一见,喜出望外,遂上前盛情相邀。王艳一见是他,便也搭讪着说了几句话。王振林说:“小艳,这里离咱家不远儿,走,到咱家坐一会儿去。”
王艳说:“不去了,我还有事呢。”
王振林说:“哎呀,都走到家门口了还不进去坐坐,那够意思么?看看我姐和你哥哥的交情,我和你哥的交情,怎么,难道你还不相信我么?”
原来,王振林的姐姐和王艳的哥哥是同学,也曾有那么一段爱情关系,王振林参加工作后,也曾缕着这条须子不断地到王艳家去过。王艳见话“说到家”了,况且此人和自家的交往确实也非止一日,再说时间很早,去坐一会儿大概也不会耽误什么事。于是她跳上了王振林的自行车。
途中,王艳曾几次想下车,都被王振林拦住了。到了王家小院,进入王振林住的小偏厦后,王振林这回可不再客气了。他立刻将门反锁上,冲过来就强行与王艳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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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后,王艳却一个劲儿地痛哭。王振林见状,骂了几句,但王艳并不理睬,还口口声声嘟囔着要去告发他。这一下反倒提醒了王振林。她想要告我个强奸罪,我也没个好了,不如干脆干掉她算了。想到这,他重又恶狼般扑上去,狠狠地将王艳掐昏过去。
这时,他以为王艳已经死了,考虑应该怎样处理尸体。这么大个尸身,又重得很,整个儿是带不走的,只有化整为零才行。自家虽是个独院,但毕竟是楼房接出来的,来往人太多,容易暴露,所以不能埋在家里。只有往外分开运走才行,这是唯一的办法。
于是,他拿出一把精致的小砍刀。这把小砍刀,是半月形,本是他在柜台售肉时使用的工具。半个月前,他看好了这把刀,便偷偷带回家来。当时店里曾找过这把刀,也曾有人怀疑过是他偷走的,但因没有证据,便不了了之。现在,他操起这把用起来得心应手、刀尖、刀锋又锋利无比的小砍刀,开始实施犯罪……
很快,大约不到一个小时光景,他将尸体分解为14块。其刀法之娴熟,技艺之精湛,真可说是“游刃有余”,足令那位善于宰牛的庖丁汗颜。这时大约是11时半左右,随后,进行了抛尸……
1989年5月,罪大恶极的王振林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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