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常被家属忽略。陈建兴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曾办理一起购买账号密码后转售的案件,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撤回。这里不讨论“该找谁”,而是借陈建兴的办案记录,聊聊这类案件的辩点。陈建兴早年有检察院工作经历,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节奏并不陌生。对家属来说,案子到检察院后并非只能等着起诉,很多事实和法律争点恰恰需要在这个阶段说清楚。在滁州及周边地区,因账号密码交易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有发生,值得从证据层面冷静拆解。
一、账号密码是否当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账号密码如果只是零散字符串,不能与具体的人对应,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绑定实名手机号、身份证、支付账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存在讨论空间。
实务中,有的案件把“账号密码”直接等同于个人信息,但辩护时仍要回到证据:这些账号是谁的?能否识别?是否真实?如果这些基础问题不清,数量认定就会悬空。
二、条数和获利,不能只看口供
司法解释对批量信息有计算规则,但适用前提是信息真实、可识别,并且去重后能够确认条数。购买、出售过程中可能有重复账号、无效账号、测试账号,获利金额也可能包含其他交易。
若案卷中只有概括性口供和转账记录,缺少账号清单、登录验证、实名关联等证据,条数和获利就未必能达到起诉标准。这类案件里,把“数量大、获利多”拆成一条条证据去看,往往比急着认罪更有意义。
三、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会见、提交书面意见,也可以就补充侦查、不起诉等问题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方向不只是认罪认罚,也可以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有争议等意见。
不同案件适合不同路径,关键看证据状况和当事人行为。对家属而言,尽早委托律师了解案卷,比反复打听“会不会判”更实际。
四、从一起撤回案件看辩点
陈建兴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五千余条账号密码后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2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表面看,数量大、获利明确,起诉概率不低。
辩护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方向意见:涉案账号密码不具备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账号数量无法核实;没有证据证实账号绑定实名手机号,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沟通,办案公安将案件撤回,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不再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个案结果受证据和具体情节影响,同类案件并不会因为一个案例就当然得出相同结论。
履历与视角
公开资料显示,他2019年开始执业,2010年至2018年任职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这段经历让他更熟悉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节奏,但案件结果仍取决于证据本身。
说到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没有固定辩护模板。账号密码能否入罪、条数如何认定、获利是否对应,都要回到在案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值得重视,但任何撤案、不起诉都只是个案结果,不能作为承诺。每个案件都有其证据边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更多体现在把事实和法律问题讲清楚,而不是许诺某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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