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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海交通大学结业的朱跃军博士被刷屏的时候,我接到了一起让我困惑的法律咨询案,当事人也是在上海读的医学博士,也是不让正常毕业,也是跟导师有矛盾,但她还因为诽谤罪被判了刑,至今还在喊冤。
2021年12月17日,上海虹口区看守所。一个五十一岁的女人走出铁门。她叫张书凤,硕士文化程度,无业。七个月前,她被戴上手铐送了进来。七个月后,她带着一纸“诽谤罪”的判决书走了出来。
被她“诽谤”的人叫林长权,某军医大学附属某中医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全军国医名师。一个在中医肿瘤领域享有盛誉的权威专家。
判决书认定她捏造了“权色交易”“中医系慢慢地成为他的后宫”“被他看上的女学生必须在就范屈从和不在公立医疗系统内工作做选择”等内容,在新浪微博、天涯论坛等平台散布,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张书凤不认罪。她拒绝辩护人出庭,坚持自行辩护,在法庭上反复说同一句话:“我说的都是真实的。”
但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她说的“是不是真实”。问题在于——法院用来定她罪的那些话,有一大半,她可能根本没有说过。
判决书里那篇“不存在”的文章
判决书白纸黑字地写道:
“2020年9月,被告人张书凤又以‘加油呦呦’在天涯论坛发布标题为《女生遭名校博导噩梦般骚扰、打击报复、逼迫就范十五年,“流氓行为”曝光》的文章,点击数达460次。”
这段表述,在判决书中与另一篇微博文章并列,共同构成定罪的“诽谤事实”。
但让我们回到庭审现场。
自诉人林长权向法庭提交了杨浦公证处的三本公证书及光盘。这是本案中最核心的证据——网络言论的公证固定。这三本公证书里,有什么?
只有张书凤2020年6月1日在新浪微博以“生命之泪水”账号发布的那篇《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
没有天涯论坛的文章。没有“加油呦呦”账号的任何内容。没有那460次点击的记录。
也就是说,法院定罪所依据的两篇文章中,有一整篇,从未被公证,从未被固定为法律证据,从未出现在庭审的举证环节。
它凭空出现在判决书里。
这就像一场审判中,检方指控被告人在两个不同的场合说了诽谤的话,但只对其中一场的录音做了证据固定,另一场仅凭一句“有人说过”就认定了。而判决书却堂而皇之地把两篇文章并列作为定罪事实。
这不是证据瑕疵。这是定罪基础的根本性虚构。
被“隐身”的核心指控与取证程序
更致命的裂缝还在后面。
判决书认定张书凤捏造的核心事实,是那些最极端的表述:“大搞权色交易,中医系慢慢地成为他的后宫”“用尽办法逼张主动、逼张表白”“被他看上的女学生必须在就范屈从和不在公立医疗系统内工作做选择”。
这些话,来自哪里?
来自那篇从未被公证的天涯论坛文章。
而真正被公证的微博文章里,写的什么?
根据张书凤本人的说明以及辩护材料,那篇博文只如实写了张书凤本人的经历——写的是她自己的求学经历、答辩过程、工作遭遇,是她自己与导师之间的事情。没有“权色交易”,没有“后宫”,没有对其他女学生的概括性指控。
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区别。
诽谤罪的成立要求“捏造事实”。如果张书凤只是在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她被要求换论文、她答辩未通过、她工作后遭遇不公——即使这些叙述中带有主观判断和情绪化表达,只要核心事实不是凭空捏造的,就不构成诽谤罪。
而“权色交易”“后宫”这类表述,如果确实来自那篇未经公证、未经质证的天涯文章,那么法院就是在用一篇没有经过证据审查的文章里的内容,来给一个公民定罪。
这意味着:法庭在没有对该文章进行任何质证的情况下,将其内容直接采纳为定罪事实。一个人的言论被另一篇来源不明的文章“代表”了,然后她因此获刑。每一个在网上讲述自己遭遇的人,都要小心——你写的东西,可能被“合并”进一篇你根本没写过的文章里,成为定你罪的证据。
即便对于公证过的那篇微博文章,取证程序同样存在根本性问题。
张书凤指出,公证视频录制时“没有点开,看不到具体转发情况”,法院也没有提供微博后台真实转发数据。控方依赖的转发数3725次,仅来自微博页面前端显示的数字,而非经过技术验证的后台数据。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有一道关键程序叫“清洁性检查”——对取证设备进行格式化、排除预置虚拟网页或缓存网页,以保证所取证据不被污染。中国公证协会2012年制定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使用非公证机构计算机取证时应当进行清洁性检查。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公证机构履行了这一程序。
辩护人还指出一个异常:张书凤两篇文章的传播数据悬殊巨大——第一篇转发3725次、点击5093次;第二篇转发0次、点击460次。第一篇的转发时间特征表现为“相同秒转发多条”“隔一秒、两秒、三秒转发一条”,转发评论“高度雷同,反复出现”。这种模式高度符合机器转发特征。最高法在《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要求扣除“为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如果扣除这些可疑数据,“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就存在根本性问题。
一个公民的七个月自由,建立在几行可能由水军刷出来的数据之上。
那段被判决书忽略的录音
张书凤案中最具冲击力的证据,是一段2016年1月26日她和林长权的谈话录音。
在这段长达数十分钟的对话中,林长权的言辞令人震惊。
张书凤质问:“你让我拿苏某华的论文去答辩,让我去拿硕士学位。”林长权的回应是:“你养小孩,让你拿苏某华论文答辩还错了噢?”
当张书凤说“那我用我自己的论文答辩不是挺好的嘛”,林长权回答:“那你自己的论文答得了辩吗?”
更关键的是这段对话——
张书凤:“当时你不让啊。”林长权:“我当然不让啊。”张书凤:“你为啥不让我写啊。”林长权:“我当然不让你写,我不让写得多着来,许多学生我都不让写,哦你想写就写啊。”
这段录音如果被采信,将直接证明:林长权承认要求张今凤使用他人论文答辩,承认“不让”她写自己的论文,甚至说“许多学生我都不让写”。
录音中还记录了林长权对张书凤的多处人身攻击。他多次使用“神经病”“脑子有问题”“要看精神病院去”等言辞,并在通话中对虹口区卫计委的一名领导说:“喂,遇到一个神经病,哈哈哈,啊把学生逼疯了,十几年前就逼疯了。”
当张书凤说“当时不是那个谁嘛,不是那个李某也在嘛,不是翟某枫也在嘛,你不是晚上跟我谈的嘛,不是你逼我这样的嘛”时,林长权的回应是“你叫他们来找我”——并未直接否认。
一个博导,如果确实安排学生用他人论文答辩,如果确实“不让”学生写论文,如果确实称学生“神经病”,那这个学生在网上说他“学术不端”“打压学生”,还能算“捏造事实”吗?
一审判决对这段录音只字未提。
举证责任倒置与“自证清白”困境
本案在证据法上触及了一个根本性问题:诽谤罪中“捏造事实”的举证责任,究竟在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学术界的共识是:诽谤罪的自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与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完全不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审法院倒置了这一逻辑:张书凤无法证明自己的言论完全真实,因此被认定为“捏造”。
再审听证律师陈立强在相关材料中尖锐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试问,被性侵的女性去公安控告被性侵,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女性控告人就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法律风险了,哪个被害女性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合理确信”抗辩。如果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即使最终被证明不实,也不构成诽谤罪。
上海一中院在另一起案件(2021)沪01刑终912号中确立的裁判要旨明确:“当诉争事实不能证明系虚假时,应当认为自诉人未能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完成证明责任,同时,被告人对诉争事实不承担自证真实的证明责任。”
同一个城市,同一类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逻辑却大相径庭。
博士毕业按硕士定学历后,张书凤进入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从2010年到2018年,她轮转了中医内科、传统医学科、皮肤科等八个左右的科室。
她描述的工作处境令人窒息:月薪长期只有3000到4000元,“跟正常的医生工作的,但是我的工资是不一样的”;不允许出专家门诊;长期被安排值夜班;进编和落户反复申请却始终不获批。
2018年,事情到了爆发点。医院停止她的工作两个月,让她“专门去搞定导师”。她在法庭上回忆说,医院直接告诉她“让我直接去搞定导师,这就是我后来频繁去找导师的原因”。
“但是我也不知道怎么搞定导师,所以才发了那样的微信。”
这些微信后来成了定她罪的关键证据之一。判决书认定,张书凤多次发微信给林长权,林长权均未回复。
张书凤在法庭上的解释是:“都是自诉人逼迫我主动投怀送抱。”她说她不愿意,但因为工作不得不“示好”,后来还去精神科看过病。
这种逻辑在外人看来可能匪夷所思,但如果你了解权力关系下的职场骚扰,就会知道:当一个人的生杀大权握在另一个人手里时,所谓的“示好”未必是真心,更可能是求生。
程序正义的裂缝
本案一审和二审均为不公开审理。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涉及个人隐私”。
但诽谤罪案件的核心是“是否捏造事实”,而非揭露个人隐私。公开庭审能让公众监督司法,也能让更多有类似遭遇的人看到法律的态度。一个涉及学术权力、职场压迫和网络言论的公共案件,却被关在法庭大门之内审理,这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审更是不开庭审理,对张书凤提交的诸多新证据“不予调查核实,不予评判,径行维持原判”。辩护人指出,这“完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四)项应当着重审查‘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明确规定”。
张书凤一审时拒绝辩护人出庭,选择自行辩护——这本身就说明她处于一种极度不信任的状态。她不相信律师,因为她认为律师会被导师“摆平”。这或许是一种偏执,但这种偏执的背后,是被长期压迫后的应激反应。
张书凤案的核心问题,不是“她说的每一句话是否都绝对真实”,而是:
一个在权力不对等关系中长期遭受不公的人,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选择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遭遇,这种行为是否应当被定性为刑事犯罪?
法院用来定她罪的那些最恶劣的表述,来自一篇从未经过公证、从未被质证的文章,而真正被公证的文章里只有她自己的经历——这样的定罪,还能成立吗?
诽谤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公民名誉权免受恶意捏造的侵害。但在本案中,自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张书凤的言论“完全是虚构的”。相反,张今凤提交的录音、信件、工资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她的言论具有相当程度的事实基础。
更关键的是,法院定罪所依据的核心诽谤内容——“权色交易”“后宫”——来自一篇从未经过公证、从未被质证的天涯文章。而公证过的那篇微博文章,内容只是张书凤自己经历的如实陈述。
如果连公证证据都可以被“省略”,如果法庭可以在不审查原文的情况下直接采纳一篇未经公证的文章内容作为定罪依据,那么每一个在网上讲述自己遭遇的人,都将面临同样的风险:
你写的东西可能被“合并”进另一篇你没写过的文章,然后你被判诽谤罪。
当一个社会逼得一个博士毕业生、一个三甲医院的医生,不得不在网络上发帖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时,这本身就已经是一个悲剧。而当法律不仅没有给她一个说法,反而以刑事判决将她送进看守所时,这个悲剧就变成了一个警示。
它警示我们:在权力与权利的角力中,法律应当是弱者的盾牌,而不是强者的武器。而当这道盾牌本身出现了程序上的裂缝,裂缝之下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张书凤。
而今天,张书凤的判决书里,那篇“隐身”的天涯文章,那460次点击,那些从未被质证的“权色交易”“后宫”——它们依然静静地躺在那里,像一个无人追问的谎言,支撑着一个公民的七个月刑期。
(根据相关裁判文书和证据撰写的真实案例,但文中人物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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