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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如何合法认定不可抗力?
李舒律师 等
我国合同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不可抗力是法定唯一的彻底免责事由,同时也是法定合同解除的核心情形之一。实务中大量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列举不可抗力情形,但司法裁判并不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唯一依据,而是坚持实质三要件标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同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及时通知义务,未尽义务的,无权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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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不可抗力认定以实质三要件为准,不受合同列举限制:不可抗力包含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等公权力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三类。即便合同仅列举部分情形,只要客观事实同时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即可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
2.政府公权力强制行为属于典型不可抗力:基于公共政策、城市改造、政府征收拆迁等强制性行政行为,非当事人主观可控、可预判、可规避,导致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的,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主张不可抗力需履行双重义务:当事人不仅需举证证明三要件成立,还需履行及时通知、举证证明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放任损失扩大的,无权主张免责。
4.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主观过错:市场波动、行业政策调整、自身经营决策、可预见审批风险、人为事故等,均属于商业风险或可控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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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合同订立:2002年、2006年,承租企业先后与村集体、村属企业签订两份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期均长达十余年,合同仅列举水灾、地震、战争为不可抗力情形。
2.政策变动:合同履行期间,当地市委、市政府出台正式红头文件,启动全域城中村综合改造工程,案涉租赁房屋、土地被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属于必须拆除的改造地块。
3.通知解约:村集体及村属企业依据政府改造文件,向承租企业发送解除通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方腾退房屋。
4.双方争议诉讼:承租企业拒绝解除合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巨额经营损失;出租方反诉主张政府征收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占用费用。
5.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政府征收拆迁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依法解除,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员工补偿、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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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不可抗力的法定认定标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标准为法定强制标准,不受合同约定列举情形的限制。案涉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房屋拆除,系政府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公法行为,并非村集体、企业自主决策、可控可规避的行为。
该行政行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履行过程中无法规避、无法克服,直接导致租赁标的物灭失、租赁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完全符合不可抗力三要件。承租方主张系出租方主动策划操纵改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影响政府强制行为的不可抗力属性。新旧标的物并非同一标的,无权要求出租人置换房屋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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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认定优先级:法定标准 > 合同约定
即便合同未约定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情形,只要满足三要件,依然可认定不可抗力;反之,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满足三要件的,依然不能免责。
2. 举证责任严格分配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客观事实真实存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履约中无法避免、无任何克服途径,缺一不可。
3. 两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直接败诉
不可抗力发生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止损 + 合理期限内提交官方证明文件,未履行任一义务,直接丧失免责抗辩权。
4. 精准区分风险类型,避免抗辩误区
市场波动、自主经营决策、固有审批风险、人为事故、民事纠纷,全部归属于商业风险或过错风险,司法实践中几乎不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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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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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宏观产业政策调整、企业自主减产停炉,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国家产业指导性文件属于宏观调控政策,不直接强制企业停产停业。企业基于市场行情、自身经营状况主动采取减产、停炉、减亏策略,是自主商业决策,具备可预见性、可规避性,不属于不可抗力。
规则2:签约前已存在的征地规划、可预判土地变动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当事人签约时,已知或应知地块存在征收规划、权属变动可能,该风险属于签约可预见范畴,后续实际征地、土地性质变更,不满足不可抗力“不可预见”要件,不能免责。
规则3:国企资产审批、政策交易限制等固有程序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主体,对资产审批、交易备案、政策限制风险具备专业预判能力,该类风险属于行业固有风险,签约即视为自愿承受,不属于不可抗力。
规则4:市场行情波动、行业调控、经营亏损,一律属于商业风险
房地产市场涨跌、行业扶持政策变动、全行业经营困难等,是市场经营固有风险,可通过商业预判、风险防控规避,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情形。
规则5:民间阻工、邻里纠纷等人为民事争议,不构成不可抗力
施工过程中村民阻工、民事纠纷干扰施工,属于可预判、可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的民事风险,不满足三要件,不得据此主张工期顺延、免责。
规则6:政府常规审批延迟、审批不确定风险,属于签约可预见风险
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批、许可为履行前提的,当事人签约时已明知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审批延迟、未获批属于固有履约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规则7:不可抗力与自身过错叠加的,仅可部分免责
自然灾害等客观不可抗力属实,但当事人同时存在未尽安全义务、违规操作、疏于管理等过错的,过错行为亦是损失发生原因,法院可酌定比例,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规则8:合同预设办证风险条款的,后续办证失败不构成不可抗力
双方签约时已明确约定证照办理风险、违约赔付规则,视为充分预判履约风险,后续证照无法办理属于合同预设风险,不得再以不可抗力抗辩免责。
规则9:人为生产事故、违规作业导致的停工,不属于不可抗力
企业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管理疏漏引发火灾、停工等事故,属于自身可控、可预防的人为风险,不属于客观不可抗力,且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规则10:行业政策调整不影响金钱债务履行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行业整合、政策变动仅影响经营模式,不阻碍金钱给付、款项返还等核心义务履行的,合同目的并未完全落空,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解除合同。
规则11:未履行通知及举证义务的,即便存在客观不可抗力,也不予免责
发生客观不可抗力后,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相对方、未提交官方证明文件的,属于未尽法定止损义务,不可抗力抗辩依法不成立。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更多专业文章与案例,请访问李舒律师个人网站:https://lishulawyer.com/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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