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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行的“眼力”与刑法的“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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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江案背后,一个行业千年行规的生死局


我是在跟杜家迁律师闲聊时听说邱江案件的。他接了很多在收藏圈的案件,让我羡慕不已。因为我业余爱好就是收藏,这个圈子里的很多事都如数家珍,怎么就没人找到代理案件呢?

杜律师这个人放荡不羁,但有才气,有时候才气混合着骚气,藏都藏不住。但是他办案还是很认真专业的。当时杜律师说如果这种案件被判有罪了,那古玩圈没法玩了。我当时觉得他这话说得有点重。现在看邱江案的相关报道和材料,才意识到这可能不是危言耸听,他说的可能是一个行业生死攸关的问题。

一、一个“打眼”故事,怎么就成了刑事诈骗?

先把事情捋清楚。

据大河报《看见》报道,南京古玩商韦某,在圈里不是一般人。公开信息显示,其参与某省收藏协会玉器委员会活动时被列为“著名收藏家、鉴赏家”。说白了,这是个在古玩行里浸淫多年、靠眼力吃饭靠“捡漏”发家的老玩家。

他花了805万元,从同行邱江(化名)手里买了两块“汉代出廓玉璧”。交易采用私下现金交割。成交半年后,韦某发现是现代仿品,于是报警。2024年11月,邱江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被批准逮捕;2025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6月,该案已一审第4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乍一听,805万买俩假货,卖的人不是诈骗是什么?但问题是,这个“乍一听”恰恰是刑事司法最容易掉进去的坑。

因为这里是古玩行。

古玩行有一条铁律,叫“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还有一句话叫“打眼了活该,捡漏了运气”。听起来很糙,但这就是这个行业运转了上千年的基本规则。你花一百块买到值一千万的东西,卖家不能告你诈骗;你花一千万买到值一百块的东西,你也不能告卖家诈骗。这个规则看起来对买家不公平,但恰恰是这个规则,让古玩行业得以存在。

为什么?因为古玩交易的核心不是“商品”,是“判断”。一件东西的真伪、年代、价值,没有标准答案,没有说明书,没有售后三包。全凭买家自己的眼力、知识、经验和判断。这种交易形态,本质上和赌石、和风投、和艺术品拍卖是一回事——你买的是可能性,不是确定性。

如果买家看走眼了就能报警抓卖家,那古玩行第二天就可以关门了。因为古玩市场上“打眼”的比例,圈内公认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甚至更高。你随便去潘家园走一圈,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东西都是仿品,但大家照样买得热火朝天。为什么?因为买的人知道自己可能打眼,卖的人也知道买的人知道自己可能打眼,这是一个双方都心知肚明的风险游戏。

现在问题来了:当这个游戏里的一个玩家,在输掉之后选择报警,刑事司法该不该介入?

辩护人的核心观点是:不该。而且理由极其扎实。

二、邱江自己花174万买了第三块玉,这是全案最硬的证据

这个案子里,有一个被公诉人严重低估的事实:邱江自己花了174万元,从夏丰年(化名)手里买了第三块“同款”玉璧。后来经南京博物院鉴定,上述4块玉璧均为现代仿品;第三方珠宝检测机构评估,第三块玉璧价值3800元。

174万买3800块的东西。

辩护人在法庭上说了一句很糙但很在理的话:如果邱江明知是假的,还花174万去买,那只有一种可能——他是智障。但检方可以说邱江是坏种,不能说他是智障。

这个逻辑,公诉人一直没有正面回应。他们在庭审中试图解释,说邱江买这块玉是为了卖给韦某。但这个解释被辩护人一句话就回去了:他是代卖的,代卖的意思是他卖掉之后再把款项给夏丰年,他何必自己买断?万一韦某不买呢?如果他明知是假的,他何必冒这个险?

更关键的是,据大河报报道,第三块同系列玉璧曾被带到韦某面前,双方协商价格为600万元,但韦某权衡之后没有成交。随后,邱江才自行出资174万元,把第三块没有卖出去的玉璧从夏丰年手中买断。邱江在警方笔录中称,之所以买断玉璧,是打算之后再卖给韦某,如果交易不成,也可以自己收藏。他还说,韦某在古玩行业颇有名气,在当地属于领头人物,他看过认可的东西,那肯定是好东西,所以就把它买下来了。

这个事实的证明力,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直接摧毁了公诉人关于“邱江明知是假”的核心指控。一个人不会花174万去买一个自己知道只值3800块的东西,这违背了最基本的人性常识。刑事司法可以不讲人情,但不能不讲常识。

当然,控方也有控方的逻辑。据报道,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邱江主观明知:邱江在向韦某售卖玉璧过程中,曾把玉璧照片发给多名圈内同行兜售,其中不乏拍卖公司经理,不少同行看过照片之后,或委婉或直接指出器物存疑,但邱江未确认核实,继续向韦某高价出售;此外,邱江曾向同行打听做工精良的仿古玉璧货源与价格,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侧面印证其清楚手里的玉璧是仿古玉器。但这些证据能否达到“明知且诈骗”的刑事证明标准,恰恰是本案争议所在。看照片存疑、打听仿古玉器行情,至多说明他知道市场有仿品,不能当然证明他明知本案这两块玉璧就是仿品。


三、夏丰年的“老”“真”“一线货”,到底是什么意思?

公诉人的另一个核心指控是:夏丰年告诉邱江,这些玉璧是“老的”“真的”“一线货”“藏家三十年前收的”,邱江应该知道这是假话。

但这个指控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在古玩行里,“老的”“真的”这些词,到底是什么意思?

据大河报报道,涉案玉璧源头系邳州做仿古玉器的李某。李某供述称,玉璧使用和田玉原料,制作周期约五六年,原料加上雕刻,每块玉璧成本约10万元,是现代仿古工艺品。李某将3块玉璧作为现代工艺品,共计51.5万元陆续卖至娄某手中。娄某又将这3块玉璧合计129.5万元出售给夏丰年,并明确告知这是从邳州市场买来的高档现代工艺仿品。也就是说,夏丰年对于玉璧的“现代仿品”属性,至少从上游交易看,并非没有认知可能。

而据邱江家属转述,夏丰年向邱江介绍,案涉玉璧是他30多年前从盗墓者手中收来的老物件,来源特殊,自己还因倒卖文物被判过刑。邱江妻子称,九几年的时候,老邱自己在乡下收过货,他说那会儿市面上没啥赝品,所以夏丰年和老邱说这是30多年前收的,他觉得不会有假;而且夏丰年以前倒卖文物被判过刑,老邱觉得他手里留的肯定有好东西。

夏丰年在后期笔录中还给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解释:他说“老的”是行话,意思是“仿得好”“仿得到位”;所谓“高古玉”指的是“仿春秋时期的玉”。这个解释,用辩护人的话说,是“把辩护人当傻逼了”。

我听了完全懵圈。我在这个圈子里也有些日子了,这些话什么意思,基本上都没有争议。但这个笔录把常识给颠覆了。

因为古玩行里任何一个搞高古玉的人都知道,“老的”就是指制作于汉代及以前、历史久远的真品,绝对不是什么“仿老做旧”。在案笔录中,有同行说得清清楚楚:“他跟我讲是汉代玉璧老的,我们都是同行,他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告诉我,他这块是真的汉代玉璧,想要卖给我。”还有同行的笔录也说:“高古玉一般是指魏晋时期之前的玉器。”更有同行直白:“老的意思就是汉代玉璧真品。”

全案卷宗里,除了夏丰年一个人在那里胡扯,所有人的解释都是一致的:老的,就是真的,就是汉代的。

那么问题来了:夏丰年为什么要这么解释?答案很简单,他在逃避责任。如果承认自己明知是假还让邱江代卖,他就成了诈骗犯。所以他必须把水搅浑,把“老的”解释成“仿的”,把“真”解释成“玉是真的玉,不是塑料的”。

公诉人居然采信了这种解释。辩护人在庭上说了一句很重的话:“我们不必为了方便指控,而故意降低自己的认知能力,这非常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我觉得太犀利了!

这话说得有点冲,但道理不冲。如果一个司法人员,在法庭上听到一个人把“老的”解释成“仿的”,还假装深信不疑,那群众会怎么看待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

四、韦某不是普通被害人,他是古玩行的大行

这个案子里,最让我觉得荒诞的地方在于,公诉人把韦某当成了一个“被诈骗的普通消费者”。

但韦某是什么人?据大河报报道,他是常年做高古玉的,和邱江相识三十余年,同样深耕古玩行业,公开信息显示其参与某省收藏协会玉器委员会活动时被列为“著名收藏家、鉴赏家”。他靠古玩发家,在圈里摸爬滚打几十年,什么场面没见过?

而且,他不是自己一个人看的。据报道,第一块玉璧交易前,韦某拿不准,次日请来其上海的朋友陆某“把关”,并借用紫光灯等工具查看。他自己来回看,以各种方法看。他和朋友各种商量。然后,他决定买了。

这是什么?这是古玩行里最典型的“看货”流程。买家调动自己的全部眼力、人脉、专家资源,对一件东西进行反复研判,最后做出判断。这个判断,无论对错,都是买家自己的判断。

古玩行有一句话,叫“不问来路,不探进价”。为什么?因为古玩这个东西,来路往往是说不清的,各种传闻真假难辨,所以不能作为判断依据。买家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自己的眼力。

韦某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规矩。他也不可能不知道,邱江是做明清玉的,不是做高古玉的。在韦某店铺的监控录像中,有同行说得很明白:“这个大哥(邱)他是做明清玉的,他只是以明清的眼光看,你(韦)是一直做高古。”邱江自己在录像里也承认:“我是玩明清玉的。”

一个做明清玉的人,向一个做高古玉的大行,卖高古玉。韦某居然说自己是因为邱江“保真”才买的?这话说出来,圈里人谁信?

辩护人问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韦某真的是基于邱江的保真才买的,那他为什么还要找陆某来看?为什么还要借用紫光灯、反复看、反复商量?直接付款不就完了?

答案很简单:韦某的购买,是基于他自己的眼力,基于他和他的专家团队的判断,而不是基于邱江的介绍。邱江的介绍,在韦某眼里,大概也就跟潘家园地摊上摊主说“这是乾隆的”差不多——听听就行了,当真你就输了。

五、那30万和“扒房子包退”,到底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还有一个指控:邱江说,夏丰年向他承诺“汉代包真”“扒房子包退”。但仔细看证据,这个指控站不住脚。

9月4日的录音里,邱江说得很清楚:“这个东西,保真也没法保,这东西你看,你可以带一百个人来看,你看好买,我说真的,我肯定是他在一线的,你可以带一万个人来看。”韦某对此是认可的。

同一天的另一段对话里,韦某问:“他对你是不是也保真的?”邱江回答:“对我说那扒房子嘛,那东西你放心卖没问题。”韦某说:“他反正对你保真就行了,我跟他也不认识,他对你肯定是保真就行了。”

这段对话极其关键。韦某自己都说了,只要邱江的上家对邱江保真就行了,并没有要求邱江对他保真。如果邱江真的对韦某“包真”,韦某在有专家说是假的时候,不会说“你的上家对你保真就行”,而会说“你老邱对我保真过,你要退货退款”。

这是最基本的情理。

至于“扒房子包退”,首先,这是邱江转述上家夏丰年的话。其次,这更像是古玩行里的一句口头禅,类似于“假一赔十”——说说而已,没人当真。而且,即便邱江说过这句话,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古玩行里的“包退”,和普通商品交易里的“包退”,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江湖话术,后者是合同承诺。民事上都未必能认定,更别说刑事了。

那30万的问题呢?据大河报报道,邱江和夏丰年协商期间,夏丰年曾退还30万元,但邱江并未退给韦某。公诉人用这个来证明邱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个指控同样站不住脚。

邱江在录音里反复催促夏丰年筹钱,几万字的录音笔录里有一大半是催钱。那种情状,辩护人形容为“热锅上的蚂蚁”。邱江说:“我们大家相安无事的话,这个钱肯定要筹,我们就不做这种事了,给他的钱弄给他,我们弄个净身子,别最后在这个年纪,当时我就跟你讲的,我们不能犯错误。”

这段话的意思很清楚:邱江想把事情解决掉,不想在这个年纪犯错。他催促夏丰年筹钱,是为了还给韦某,不是为了揣自己腰包。30万没有立即交付,可以有各种原因——钱太少解决不了问题、想凑更多钱再和韦某谈判,等等。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证明邱江有诈骗的故意。

六、如果这个案子判了诈骗,古玩行就完了

这才是这个案子最让人担忧的地方。

辩护人检索了184份古玩交易类民事判决,几乎所有的判决都遵循“买卖各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由买受人自负风险。有29份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重大误解”为由解除、撤销合同,但也没有认定出卖人构成民事欺诈。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民事法庭以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而移送公安机关。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民事司法中,古玩交易的“打眼”风险,一直被认定为买家自担的风险。这是司法对行业惯例的尊重,也是对古玩交易特殊性的认可。

但现在,这个案子要把它刑事化。

如果“打眼”可以被认定为诈骗,那么同理,当买家凭借自身专业知识“捡漏”时,卖家能不能告买家诈骗?比如,买家利用卖家不识货,以一万元的价格购得实际价值一千万元的古董,卖家能不能报警说买家诈骗?现代司法会怎么回应?

显然不会支持。因为如果支持了,整个古玩行业就乱套了。

古玩行业有一个特点:买家可以“捡漏”获利,也可以“打眼”亏损。这是同一个规则的两面。你不能只享受“捡漏”的好处,不承担“打眼”的风险。如果买家只能赚不能亏,那这个行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辩护人说得很到位:“如果‘打眼’时常被认定为诈骗,则古玩行业断然不会再有生存的土壤——在古玩市场,‘打眼’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甚至更高,其中哪怕抓一半,抑或是三分之一、五分之一、十分之一,古玩行业也断然难以为继。”

这不是危言耸听。古玩行业历千年而存续,恰恰是因为各朝各代都允许以行规约束。元朝没办过,清朝没办过,民国没办过,我们社会主义司法,也应对这传承千年的行规予以适当尊重。

七、投机领域的诈骗标准,不能等同于生活领域

辩护意见中有一段话,我觉得特别有见地:“我们要警惕一种不良倾向,即将生活领域的诈骗标准一刀切地用于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导致理论与实践的水土不服。”

这话说得太对了。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在不同领域,“错误认识”的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在生活领域,比如有人冒充房东收房租,被害人基于对“房东”身份的信任而付款,这显然是诈骗。但在投机领域,比如古玩交易,买家本来就知道有风险,本来就知道可能买到假货,本来就应该自己判断,这时候再以“卖家说的天花乱坠”为由主张被骗,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投机领域的本质是什么?是风险自担。你进入这个领域,就是冲着高收益去的,同时也意味着你接受了高风险。你不能在赚钱的时候说“这是我眼力好”,在亏钱的时候说“这是卖家骗我”。

辩护人说:“投机领域中的诈骗罪应萎缩化,因为该领域多发生在与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无关的资本市场或专业领域,是为实现财富最大化而进行的冒险性投机,而相对于其他领域,投机领域的欺诈容忍度最高。”

这个观点,我完全赞同。离基本生活越远的领域,刑法介入的必要性越低。古玩交易显然属于投机领域,而且是最典型的投机领域之一。在这个领域里,买卖双方都是专业人士,都在用自己的眼力和判断力博弈,刑法不应该轻易介入。

当然,公诉机关也有不同意见。据报道,公诉机关强调,古玩行业虽有特殊性,但古玩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例如以玩具枪冒充军火售卖、面粉代白粉售卖,符合犯罪构成行为,应予以刑事评价,不应以行业特殊性免除刑事打击。这个说法原则上没错,但问题在于:本案是否达到了“以玩具枪冒充军火”“以面粉代白粉”那样明确的虚构和欺骗程度?如果证据不能证明邱江明知是假,就不能把行业风险简单刑事化。

八、这个案子,如果非要找一个诈骗犯,那只能是夏丰年

辩护人的这个观点,我一开始觉得有点“退一步讲”的意思,但仔细想想,其实是很有道理的。

夏丰年在这个案子里的角色,比邱江可疑得多。据大河报报道,涉案玉璧源头是邳州做仿古玉器的李某,李某将3块玉璧作为现代工艺品以51.5万元卖给娄某;娄某又以129.5万元卖给夏丰年,并明确告知这是从邳州市场买来的高档现代工艺仿品。夏丰年得到玉璧后,找到邱江,请其对外代卖。邱江妻子称,夏丰年向邱江介绍,案涉玉璧是他30多年前从盗墓者手中收来的老物件,来源特殊,自己还因倒卖文物被判过刑。

如果这些说法属实,那么夏丰年才是那个明知是现代仿品、却编造“老物件”“一线货”“藏家三十年前收的”故事的人。他编造了各种故事,一以贯之,持之以恒。他才是那个真正在“虚构事实”的人。

而且,从交易结构看,夏丰年是上游供货人,按底价拿钱。据报道,第一块玉璧200万元成交后,邱江交给夏丰年60万元,自己留存140万元作为代卖收益;第二块605万元成交后,邱江向夏丰年支付190万元,自己留存415万元。夏丰年并非没有获利,邱江也获取了代卖差价。但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存在诈骗,那夏丰年的虚构行为至少不应被忽略。

但公诉机关偏偏盯着邱江。为什么?因为邱江是那个直接和韦某交易的人,因为邱江是那个“看起来像坏人”的人。但刑事司法不能因为一个人“看起来像坏人”就认定他有罪。证据,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夏丰年在该案中并不是被告人身份,而是作为证人出庭,辩护方曾提出异议。检方答复称,夏丰年系另案处理。既然如此,夏丰年的责任究竟如何,更应当在本案中查清,而不能用他的证言来填补对邱江“明知”的证明缺口。

九、结语:刑法的刀锋,不应该砍向一个行业的根基

写到这里,我想起之前去拜访一位老藏家。聊起这个案子时他说的话:“要是这个案子最后判了诈骗,咱们这些人以后就别玩了。”

他不是在开玩笑。

古玩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的存在依赖于一套独特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可能看起来不那么“公平”,不那么“现代”,但它让这个行业运转了上千年。如果刑事司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名义,把“打眼”刑事化,那这个行业就真的完了。

当然,我不是说古玩行业就应该成为法外之地。如果卖家确实明知是假、编造故事、承诺保真,那当然可能构成诈骗。但在这个案子里,证据不足以证明邱江明知是假,更不足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他自己花174万买了一块“同款”玉璧,这个事实足以否定他“明知是假”的指控。

刑法应该保持谦抑。不能把古玩交易中因鉴定意见变化、市场判断失误、投资预期落空所产生的纠纷,简单上升为诈骗犯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这些原则不是写在纸上的口号,而是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落实的。

邱江案,目前尚未宣判。但我希望,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能引发更多人对古玩行业行规与刑事司法边界的思考。因为这不只是一个案子的问题,这是一个行业生死攸关的问题。

古玩行的“眼力”,和刑法的“刀锋”,最好还是各归其位。眼力的事,让行家去判断;刀锋的事,留给真正的罪犯。

否则,潘家园的摊主们,可能真的都要改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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