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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与出名人自愿签下借名买房协议,还专门请了律师现场见证。几年后双方却对簿公堂:协议被认定无效,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一百二十万元。北京法院的理由是,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损害了其他有购房资格家庭的利益。
本文依托北京法院这起生效判例,讲清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无效之后损失又该怎么分担。
2015年12月,周某明以口头协议借用吴某霞的姓名,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自住型商品房,即一号房屋,购房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并办理了网签备案。
2016年4月,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在北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会客室,经律师见证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
协议约定:吴某霞同意并确认周某明借用她的名字购买该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周某明支付,由周某明将款项转入吴某霞之姐吴某云的账户,再转至吴某霞账户后支付给开发商。
协议还约定:吴某霞应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买卖、入住交付及产权证办理手续,并在房屋交付后七日内将钥匙及其他物品交给周某明,不得阻止周某明入住。
同日,律师事务所对协议签订过程进行见证,制作了律师见证笔录,三名被询问人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证明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签字和手印真实。
关于房款给付,周某明称:2015年12月,他向吴某云账户转款九十万元,当日吴某云将八十万元转给吴某霞;
2016年1月,他又向吴某云转款一百万元,当日吴某云将一百万元转入吴某霞账户;同日他还向吴某霞账户转账七十五万余元。为此他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与账户明细。
吴某霞对此不予认可,称周某明与吴某云之间有多笔债权债务关系,上述转账是周某明在偿还吴某云的债务。吴某云也出庭作证,称双方之间多有拆借,周某明打入的一百九十万元系还款,双方之间没有借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因吴某霞一直未收房,一号房屋始终没有交付周某明使用。吴某霞称,未收房是因为她身体不好,一直没去办理收房手续。
此后周某明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由吴某霞返还购房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七十一万余元。
吴某霞答辩称,同意确认合同无效,但她现无力还款,只能变卖房屋;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她认为,合同无效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周某明出资购房是为获取利益,不属于损失;借名买房是周某明主动提出,她是出于帮忙才答应,未收取任何费用。
她还提出,从借名买房至今,她的购房名额一直被占用,如今很难再申请政策性住房;房屋可能有的政策性增值部分,也应当作为对她的一种弥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虽为自愿签订,但协议约定周某明以吴某霞名义购买自住型商品房。
而自住型商品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家庭,经审批合格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经公示后才能购买;若摇号家庭放弃选房,应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顺序递补。
因此,双方签订的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协议,侵犯了其他具有购房资格家庭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周某明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周某明要求吴某霞返还购房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的请求,并无不当。
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对于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为明知且具有同等过错。综合考虑吴某霞因房屋升值可能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支付房价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为一百二十万元。
周某明该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吴某霞关于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的答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明与吴某霞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无效;吴某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明购房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并赔偿周某明经济损失一百二十万元;驳回周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第一,政策性住房的借名买房,效力判断适用另一套标准。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自住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源需要具备资格的家庭经审批、摇号取得,借名购买会挤占其他家庭的购房机会,损害公共利益,因而通常被认定无效;协议签得再规范、见证再完整,也不改变这一判断。
第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加赔偿。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本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属明知、过错相当,法院据此酌定赔偿数额,把房屋增值、订约机会损失、房款利息与过错程度一并纳入考量。
第三,被借名的一方的资格损失,也可能成为考量因素。借名买房占用出名人的购房资格,一旦政策收紧,出名人往往再难申请政策性住房;这类事实会在责任分担时被法院注意到,但通常不足以让出名人免除赔偿责任。
借名购买政策房,看似省了门槛,实际埋下的是合同效力、资格占用与增值分配的连锁风险。纠纷一旦发生,双方都难以全身而退。
北京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大量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自住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效力判断适用另一套标准:借名购买会挤占其他家庭的购房机会,协议签得再规范,也难以改变无效的结论。
他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研究政策性住房借名购房的效力与后果处理,重点在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与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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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房屋及公司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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