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宋艳慧)物流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时有发生。不少物流企业会在运单背面预先印制限额赔偿条款,试图将自身赔偿责任限定在较低水平。然而,这类条款并非印上去就有效。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承运方未能证明已就限额赔偿条款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承运方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委托甲公司将一辆摩托车从杭州运输至营口。甲公司将车辆运到北京后,委托乙公司继续承运,运费400元。乙公司的司机李某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摩托车严重毁损。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赔付甲公司203500元。甲公司向张某全额赔付304227.34元后,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63794.08元。
乙公司辩称,托运单背面条款约定,未购买保险最高赔偿不超过运费两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额赔付条款由乙公司预先打印、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该限责条款采取加粗、口头告知等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因此,该限责条款不成为运输合同内容,被告不能仅按照运费两倍进行赔偿。货损应按照保险定损的实际损失扣除保险理赔款计算,经核算,车辆实际损失291316.57元,扣除残值36900元,实际损失254416.57元;扣减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03500元,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50883.31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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