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到海外投资,公平待遇究竟体现在哪里,是官员的一句话,还是账户、业务和财产受到怎样的对待?印度外长对华抱怨,再次把这个问题摆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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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注的是,那些进入印度市场的中国企业,实际遇到了什么,手机应用能否运营,资金能否使用,调查有没有明确依据,都关系到企业、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
苏杰生强调印度企业在中国的处境时,印度对中企采取过哪些措施,中印双方的官方记录又分别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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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发布的采访资料显示,他谈到了中印贸易失衡,以及印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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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杰生的说法包括两个层面,他不主张每个国家之间都实现完全平衡的贸易,但认为中印贸易明显向一侧倾斜。
他还表示,印度企业在一些国际市场表现不错的领域,没有在中国获得相应市场准入,也没有成功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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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平竞争时,他将印度企业在中国的待遇,与中国企业在印度的待遇作了比较,认为前者没有得到与后者相当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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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涉及印度调查中兴和维沃等企业的问题。
发言人表示,中方密切关注有关情况,支持中国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并要求印方依法合规,为中企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双方都使用公平这一表述,但各自陈述的是不同企业的处境,印度方面提出中国市场准入问题,中方则就印度的具体执法和经营环境提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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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宣布封禁59款手机应用,官方公告援引印度《信息技术法》第69A条等规定,将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列为采取措施的理由。
它针对的是应用服务的市场运营,与对单一企业账目的财务核查并不相同,已经进入市场的应用受到封禁,是讨论中企在印经营待遇时无法省略的一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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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发生的手机企业调查,又涉及另外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营环节。
2022年7月6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还涉及印度执法部门突击检查维沃及相关企业多处生产经营场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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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当时表示,正在密切关注有关情况,并要求印方依法合规调查执法,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商业环境。
应用封禁、资金扣押和经营场所检查,因此分别对应市场运营、资金使用及调查程序,印度官方对措施作出过法律解释,中方也公开表达过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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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记录能够确认措施及双方立场的存在,却不能仅凭调查已经启动,就认定涉事企业全部违法;同样,不能脱离案件依据,直接认定每一次执法都是非法没收。
对企业而言,准入之后还涉及持续经营,苏杰生谈论市场准入时使用的公平概念,与中方要求依法调查、保障企业权益的公平概念,在这些具体事项上形成了直接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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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现代企业监管外,印度还保留着《敌国财产法》,这是一套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财产制度,不能与小米、维沃的调查直接画等号。
印度政府官方说明提到,该制度涉及依据历史时期相关规则交由敌国财产保管机构管理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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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印度修订相关法律,官方说明明确提到,修订涉及继承人和继受人的范围,也赋予财产保管机构处置相关资产的权限,继承人的国籍变化,并不必然改变已经归入该制度的财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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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项财产有清楚的地域分布:梅加拉亚邦57项、西孟加拉邦51项、阿萨姆邦15项,卡纳塔克邦、德里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各1项。
2018年3月21日,相关处置指南公布,同年11月8日,印度内阁批准出售相关股票的程序和机制,官方公告说明,出售所得进入政府账户,并将该决定与2017年修法赋予的处置权限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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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涉及司法管辖安排,第18B条对普通民事法院受理相关事项作出限制,第18C条则规定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渠道,因此,普通民事诉讼受到限制,与任何法院都不能提供救济,是两种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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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杰生的另一项抱怨是贸易失衡,印度官方对进口需求的解释,也为这部分争议提供了背景。
印度商务部在公开答复中说明,从中国进口的许多商品属于资本品、中间品和原材料,用于满足电子、通信、电力等领域的需求,相关进口依赖与国内供需缺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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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说明确认的是进口商品的用途和供给条件,并没有认定所有贸易失衡都由中国市场准入造成,也没有证明中国市场不存在任何具体准入问题。
制造业方面,印度官方资料将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描述为约16%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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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方面,印度2026年3月10日公布的资料按具体品种列出对华进口依赖,部分品种超过90%,不能据此替换成整个行业统一的依赖比例。
印度《2023—2024年度经济调查》还讨论了融入中国供应链、吸引中国直接投资等选择,对华合作因此也出现在印度自身的经济政策讨论中,而不只有限制和逆差这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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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公平待遇,现有记录包括苏杰生的公开表述、印度实施的限制和调查、中国外交部提出的关切,以及印度官方对本国产业需求的说明。
印度外长对华抱怨之后,你更希望看到怎样的后续:进一步公布具体市场准入障碍,还是双方逐项说明涉企限制的依据、程序和救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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