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顺利结案。在检察机关因当事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量刑建议从 “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上浮至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且同案被告人已被判处十一个月实刑的双重不利局面下,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成功推动量刑大幅下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
核心结论速览
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案五起,转移现金共计7.03 万元,个人获利 700 元。
我方主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应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核心争议点:在电诈资金转移链条中的角色定位;审查起诉阶段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何重建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
最终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背景:未签认罪认罚致量刑上浮
本案当事人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上游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货运平台发布虚假订单,以 “现金代付货款” 为由诱骗货车司机携带现金接头,再由下游人员分批转移赃款。张某在其中负责接收同案人员吴某取回的现金,并按照上游人员的指示完成资金转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曾就认罪认罚事宜与当事人沟通,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协商方案。但当事人彼时对法律规定与后果存在认知偏差,心存顾虑,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商未果后,检察机关正式出具量刑建议,将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且未再建议适用缓刑。
雪上加霜的是,本案同案被告人吴某已先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参照已决同案犯的刑期,当事人面临实刑处罚的概率大幅提升,其本人也因此陷入强烈焦虑,最终委托我们团队介入辩护,全力争取缓刑结果。
辩护策略:三维破局,层层推进争取轻刑
接受张某委托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迅速介入案件,全面调取并细致研判全案卷宗材料,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制定了 “重构认罪从宽逻辑 + 锚定从犯地位 + 铺垫缓刑条件” 的三维辩护策略。
PART 01 重构认罪认罚逻辑,打通当庭从宽路径
针对当事人此前未签署具结书的问题,辩护团队一方面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其端正认罪态度;另一方面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属性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并非仅以审查起诉阶段的具结书为唯一载体。当事人当庭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可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规定,依法应当获得从宽处理。
PART 02 深入论证从犯地位,拉开量刑层级差距
团队通过比对同案供述、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厘清了犯罪链条的角色分工:同案被告人吴某是直接前往接头、完成取款的核心实施者;而张某仅负责接收赃款并按指令转交,不参与上游诈骗环节,也不决定资金分配,仅获利数百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应简单参照已决同案犯的刑期量刑。
PART 03 全面铺垫轻罪情节,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
辩护团队从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出发,提出其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误入歧途;到案后供述稳定,庭审中悔罪态度诚恳,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查获发还被害人,客观上降低了犯罪的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实现刑罚的教育与挽救功能。
庭审中,辩护团队围绕上述核心观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引导当事人以诚恳的态度当庭认罪悔罪,向法庭表达改过自新的意愿,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判决结果:刑期大幅缩减,成功获判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 “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的实刑量刑建议,到最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案件结果实现了质的突破,不仅刑期大幅缩减,更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苦。
审是律师提醒
给每一位身处类似处境的人
审慎对待认罪认罚协商,切勿盲目拒绝。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是争取轻刑的黄金窗口,检察机关提出的缓刑或轻刑建议往往是最直接的从宽机会。当事人因认知偏差贸然拒绝,可能导致量刑建议上浮,增加辩护难度。
正确的做法是:先请律师阅卷,评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定性空间、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再决定是否签署。若已错过也别失去希望,在律师指导下当庭认罪认罚,仍可争取相应从宽。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以来,律所秉持“专为老百姓服务”的核心理念,扎根成都、辐射全国,以专业、诚信、勤勉、高效为服务原则,致力于打破法律服务高消费壁垒,让优质法律服务惠及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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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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