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参与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办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就夫妻共同房产处置产生分歧。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并结合财产登记、实际使用状况,遵循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对共有房产作出折价分割处理。俞强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类纠纷,在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方面具备实务办案经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婚姻家庭权益。
案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子。婚姻存续阶段,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冲突逐步加剧。女方携子女搬离原有住所,与男方开始分居生活。女方曾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申请撤诉,但分居状态并未改变,夫妻关系没有修复。后续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案涉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房屋。案涉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经司法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均表示不具备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经济能力。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案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折价款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属于自主婚姻,但发生家庭矛盾后未能有效化解,前次离婚诉讼撤诉后持续分居,夫妻关系无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案涉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应当遵循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兼顾房屋产权登记现状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照评估价值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女方自行解决后续居住,不再使用该房屋。同时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双方各半分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案件。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针对夫妻共同房产,并非机械均等分割,裁判会落实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产权登记、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来确定房屋归属,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实务当中有几点可供当事人参考: 第一,分居事实是判断夫妻感情状态的重要事实,当事人应当留存分居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据; 第二,婚内取得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无特殊书面财产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 第三,当双方均无力拿房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时,法院优先结合房屋现状判决归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方承担折价款给付义务;当事人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协商变卖房屋后分割售房款; 第四,离婚诉讼涉及房产分割,房产评估会产生评估费用,当事人应当对此有预期。
家事纠纷兼具法律性与情感性,建议当事人优先尝试协商处理婚姻及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及时收集婚姻状况、财产权属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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