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一则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引起关注,发布公告的是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兴联村村民委员会,因为被拆迁的房子联系不到继承人,所以公开征求信息,要求相关关系人在90天内提交继承手续材料。
![]()
图为兴联村村民委员会所在位置
记者了解到,兴联村距离中国轻纺城5公里,2003年6月由帽山村、花近井村、王七墩村和禾丰村四个自然村合并而成,总面积2.24平方公里。因为鉴湖智创谷(兴联片区)项目建设需要,需要对兴联片区进行征收。根据方案,征收范围东至梅峰村,南至锦坞村,西至镜水路(杭绍合高速),北至帽山自然村,兴联村四个自然村基本都纳入征收范围。其中涉及住宅551户、非住宅2户,需要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
征收工作在刚过去的国庆节期间正式启动,住宅集中在这个月的10月25日前腾空。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基准价:集体土地住宅货币补偿比准价为 12005元/㎡;国有划拨土地住宅市场评估价12885元/㎡,国有出让土地住宅市场评估价13215元/㎡。提前搬迁每户还可以获得25000元奖励。
![]()
相关征收公告截图
兴联村村民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征收过程中,他们发现王七墩自然村村民王加正名下房屋拆迁权益寻找不到继承人。
据介绍,王加正于2012年4月3日因病死亡,名下有坐落王七墩的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绍集建(福全)字第1453号,地号101,用地面积28.16平方米。村委会核查后确认,王加正与陈雅文于1973年10月3日生育女儿王锦定,王锦定于2017年1月31日死亡;陈雅文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陈雅文另于1983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阮荣。 可经兴联村村委会多方查找,一直没有联系到相关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经兴联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案涉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予以先行冻结,暂不发放。
“为了寻找到可能存在的继承人,我们只能选择对外发布公告,希望主张享有该房屋继承权的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从今天起9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相关材料(继承权公证文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到我们村委会申报权利,提交继承手续材料。”上述工作人员说,如果逾期没有申报,不能提交合法有效继承材料,村委会将按程序移交拆迁实施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如果最终经法定程序确认没有人继承遗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来源:都市快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延伸阅读
![]()
男子借款375万元未还清便不幸离世
父亲去世后留下多笔欠款,子女要不要替父还债?近日,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刘军(化名)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化名)借款,并先后出具13张借条,累计借款金额375万元。
除一笔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向李华及相关人员还款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不幸离世。由于剩余借款本息未能结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化名)、女儿刘小花(化名)、儿子刘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向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继承人通常最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却不承担清算、管理责任,必将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张芳、刘小花、刘小军负有对刘军遗产的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争议较大。
经再审审理,阜南法院重新核定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对此,刘军的儿子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判定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图为法槌
法院: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近日,此案历经一审、再审一审、再审上诉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
最终,阜阳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