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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实践中,征收程序失范、补偿标准偏低、违法强拆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条文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征地拆迁法律审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征收程序合法性之司法审查
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在司法审查层面,《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鹏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负有对房屋权属、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审慎审查义务,仅以已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实施拆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构成程序违法。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公平补偿是征收制度的基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评估程序同样受到严格规制。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刘鹏律师特别强调,评估时点僵化导致补偿明显不公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重新评估。若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刘鹏律师认为,征地拆迁维权必须程序与实体并重。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即应全面固定房屋原状、屋内物品等证据,妥善保存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法律文书。面对以“签约奖励”“最后期限”等名义施加压力的情形,须冷静核算整体补偿是否达到市场价格,切勿因短期利益放弃法定补偿。法律保护积极行使权利者,把握每一个程序节点,方能有效制衡不当征收,实现公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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