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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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裁定种类繁多,但并非所有生效民事裁定都能够申请再审。
那么,哪些生效裁定可以再审,哪些裁定不属于再审受理范围?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只有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诉权,经过两审终审的实体性裁定,才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1.不予受理裁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该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2.驳回起诉裁定
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驳回起诉裁定,直接否定当事人起诉权利,属于法定可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
实务要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法律明确列明可以申请再审的两类裁定。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程序性裁定,原则上不允许再审。
补充:如果是按一审程序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尚未生效,应当走上诉,而不是直接申请再审。
二、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常见裁定类型
下面这些裁定,即便已经生效,不能申请再审,应当选择复议、异议、另行起诉等其他救济途径。
1. 管辖权异议裁定
一、二审针对管辖异议作出的生效裁定。
救济途径:管辖裁定生效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可以在实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继续发表管辖抗辩,不得单独对管辖权裁定申请再审。
2. 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查封、冻结、扣押、先予执行的裁定。
救济途径:向作出保全的法院申请保全复议,不能走再审。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另行提起保全损害责任诉讼。
3. 准许/不准许撤诉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
当事人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救济途径:纠纷未实体处理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不申请再审。
4. 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裁定
因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能力等作出程序中止、终结诉讼裁定。
救济途径: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不适用再审。
5. 补正笔误裁定
仅更正判决书、裁定书文字、计算错误的补正裁定,不改变实体裁判结果,不得再审。
6. 执行程序各类裁定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等执行类裁定。
救济路径:执行阶段走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不走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7. 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定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中产生各类裁定。
法律明确:非讼程序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出现错误,走撤销、另行起诉等专门途径处理。
周军律师提醒,只有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允许申请再审;管辖权、保全、执行、非讼程序等大量程序性裁定,不属于再审受理范围,应当使用复议、异议、另行起诉等专门救济渠道。如果选错救济程序,再审申请会直接不予受理,白白浪费维权时间。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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