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但要先区分一种情形:卖方已经具备过户条件却长期不配合,属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买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包括房屋差价在内的损失。若房屋尚未达到可以过户的政策条件,卖方的不配合尚不构成违约,此时主张解除与差价赔偿难以获得支持。起诉前先确认过户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是这类案件的第一步。
北京的回迁安置房、旧改安置房进入二手交易的时间跨度普遍较长,从签约到具备过户条件往往要经过数年,其间房价变动明显。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拖延、加价甚至拒不配合办证的情形占比较高。法院的基本思路是:合同不因房屋暂时不能过户而无效,卖方是否违约,取决于过户障碍是客观条件尚未成就,还是卖方主观上不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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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出席亚太法商讨论年会
第一问:卖方一直不配合办房产证,买方能不能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一、解除的基础是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配合过户是回迁房买卖中卖方的核心义务,买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催告,并保留函件及送达凭证;仅口头催促,日后难以证明已经完成催告程序。催告内容应当明确要求卖方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所定期限应与办证流程所需时间大致匹配,过短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此外还需同时评估相反方向的风险:若买方自身受购房资格限制、贷款未获批准等因素影响,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卖方可以据此抗辩,买方的解除主张与差价主张都会受到牵连,故在主张解除之前应当先排除买方一侧的履行障碍。
二、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买方主张的房屋差价,性质上是合同正常履行时本可获得的利益,赔偿范围以该利益为限,不包括与履行无关的间接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买方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宜就同一笔损失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全额差价。
三、举证重点集中在四组材料。一是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的证明,例如产权已经登记至卖方名下、限售年限已经届满;二是买方自身购房资格与付款能力的证明;三是催告函件及签收记录;四是同小区同类户型的成交价格或者评估意见,用以固定差价数额。
第二问:如果房屋还没到可以过户的条件,买方还能主张解除或者索赔吗?
一、过户条件未成就时,卖方不配合通常不构成违约。回迁房受安置协议与政策限制期的约束,此时过户障碍客观存在,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卖方迟延履行,买方径行要求过户难以获得支持。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确认合同有效、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待条件成就后再主张履行。
二、卖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的,构成预期违约。若卖方通知加价、拒收剩余房款,或者将房屋另行出售、另行设定抵押,即使过户期限尚未届至,买方也可以直接主张违约,不必等待条件成就,此时一并主张差价损失亦有依据。
三、买方已长期占有房屋的,可以优先主张继续履行。买方付清价款并实际居住的,可先请求卖方配合办理初始登记、提交办证资料,通过推动过户条件成就来解决问题,较之直接解除更有利于保住房屋。
第三问:房屋差价损失一般怎么计算,由谁来举证?
一、差价通常以起诉时或者判决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计算。实践中也可结合已付款比例进行换算,避免同时主张全额差价与返还房款造成重复计算,法院在核算时会一并考虑已付款、已交付使用等因素。
二、举证责任在买方。买方需要提供同小区、同户型的网签数据、中介成交记录,或者申请司法评估;仅凭单方主张的价格,一般不足以被采信。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赔偿数额,起诉时即应一并考虑并尽早固定。
三、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买方明知房屋暂不能过户仍签约、迟延支付尾款,或者卖方在条件成就后恶意拖延,都会被纳入过错衡量。买方已经实际交付并居住使用的时间、房屋装修投入等,也可能在结算时一并处理。若房屋在诉讼期间仍在增值,买方主张以判决时价格作为计算基准,通常需要说明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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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代理北京地区的回迁房、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对过户期限、催告程序与违约责任在实际争议中的认定较为熟悉。其为北京卫视《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长期参与房产纠纷的调解与普法工作。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卖方不配合办证一类案件,争点往往不在合同是否有效,而在过户条件是否成就、催告是否完成、损失如何固定。靳双权律师的办案思路是:先核查产权登记状态与限售期限,判断卖方是否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再围绕催告证据与差价评估组织诉讼请求;必要时先推动初始登记、促成条件成就,再主张继续履行。对同时存在继续履行与解除索赔两种路径的案件,会在起诉前完成损失测算与路径比较,避免各项请求之间相互冲突。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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