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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
为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提升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推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是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起诉书5日内,应填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报告表》并向局领导报告报告,由分管法规的局领导与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局领导协同处理。
(二)行政复议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制度。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意见书、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在收到后,应当在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指定了回复期限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反馈。
(三)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本局应当在收到败诉的复议决定或者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10日内,写好《败诉案件原因分析报告》交市司法局,对败诉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局法规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将败诉案件原因分析报局主要领导。
(四)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局法规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复议机构、人民法院的联系,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局主要领导为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员,必须亲自出庭或委托班子成员出庭应诉,并要有计划地组织本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旁听,提高应诉能力。
全局各业务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在充分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戒、教育、规范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级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二、加大追责力度,严格执行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败诉追责案件范围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败诉追责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2.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3.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4.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5.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6.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情形。
(二)败诉追责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败诉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败诉追责对象调查范围。
裁判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败诉案件责任单位,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相关人员为败诉案件责任人员,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或组织机构作为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三)应当追责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1.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案件败诉的;
3.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
5.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6.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7.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不予追责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败诉的,不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败诉的;
2.经履行法定职责审慎审查后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败诉的;
3.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4.其他不宜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方式。对败诉案件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处理。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单位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六)败诉追责程序
1.调查。败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自动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败诉责任调查一般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在《败诉案件原因分析报告》中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2.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接到市司法局反馈的审核意见后,一般于3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报备。败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在将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后10日内填写《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备表》,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重视化解工作,有效减少败诉案件发生
(一)完善化解工作机制。各业务机构、执法大队应当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授权机制,积极参加复议机构、人民法院组织的化解活动,争取通过自查自纠、协调化解等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化解活动,案件结果败诉的,按照败诉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二)明确化解责任豁免。经本局主要领导授权参加行政争议化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要求,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化解协议,或者作出与化解有关的其他行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化解行为不当的,对该参与化解决策授权及具体化解活动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四、全面科学考量,切实落实败诉案件容错免责制度
(一)落实容错免责要求。妥善把握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充分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宽容其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考量。
(二)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1.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败诉的;
2.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3.在化解矛盾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因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4.经局主要领导授权参加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行政争议调解的规定要求,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与调解有关的其他行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调解行为不当的;
5.败诉的行政行为事先经过容错风险报备或者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三)运用容错免责结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免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千部考核不作为负面评价,工作考核一般不予扣分。
五、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认真查摆原因。各业务机构、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分析,查摆问题原因,研究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避免类似错误。
局法规股要定期总结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定期发布败诉典型案例,促进本局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深化监督协作。邀请市司法局指导本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分析本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疑难案例,对不当处理意见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败诉责任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市局党组约谈败诉案件的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加强督导检查。本局的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以及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本来局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对不按照本通知执行的承办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附件:
1.武冈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报告表附件1
2.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备表附件2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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