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解析:涉跨境代孕投资合同,仲裁裁决认定有效并被支持,因违背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2024)京04民特1681号民事裁定评析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019年7月15日,韩某与冯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韩某持有的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及英属开曼群岛设立的G公司各10%股权转让给冯某,转让价各1000万元,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双方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
2023年11月,冯某申请仲裁,要求韩某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余万元、现金补偿500万元等。贸仲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1号裁决,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裁决韩某支付回购款3000余万元及律师费40万元。韩某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法院查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客户赴境外开展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并收费,冯某受让股权前已明知该主营业务。2026年3月27日,北京四中院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二、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三、裁判核心逻辑解析
(一)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具有主动性
依据《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法院须依职权主动审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以当事人举证为前提。
(二)代孕在我国属于明确禁止、严厉打击的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代孕技术;2023年6月25日国家卫健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根本目的在于“严厉打击代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亦确立了对人体细胞、胚胎等活动的严格限制。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涉代孕合同不能以“股权转让”形式规避监管
本案中,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即为组织客户跨境代孕,冯某对此明知。仲裁庭未识别该协议涉违背公序良俗的代孕投资行为,径行认定有效并支持付款请求,构成违背公共利益。法院据此依法撤销裁决。
四、本案的启示
仲裁并非“避风港”:即便双方约定仲裁并获裁决支持,法院仍可依职权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并非当然终局。
涉代孕商业安排合同效力堪忧:以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合法外衣”组织跨境代孕并牟利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整体无效,相关价款给付请求难获司法支持。
交易方需审慎核查业务实质:受让股权等投资前应核查目标公司业务合法性,明知涉代孕仍投资的,面临投资款无法收回、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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